我國高技術產業自主創新政策研究

副題名

外文題名

The research on the high-tech industry independent innovation policy of China

論文作者

高峰著

導師

侯榮華指導

學科專業

國民經濟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央財經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7

關鍵字

高技術產業 技術革新 自主創新 科技政策

館藏號

F279.24

館藏目錄

2009\F279.24\175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我國高技術產業自主創新政策研究
  • 導師:侯榮華
  • 作者:高峰著
  • 檔案性質:博士論文
中文摘要
20世紀60年代以來,高技術產業在全球範圍內興起,日益成為國際競爭的焦點。為此,各國普遍將高技術產業作為21世紀的戰略產業,投入了大量的戰略資源,不斷推出有利於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以保障和促進創新能力的提高。總體上來看,美國是當今世界高技術產業的超級大國,擁有最為完善的創新政策環境;日本、歐洲大多數國家等已開發國家也緊隨美國,為其高技術產業發展提供良好的創新政策環境;韓國等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大都仍承擔著加工基地的角色,採取了相對獨特的創新政策;我國是開發中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迅猛,但與已開發國家相比還有較大差距,在創新政策環境方面比較落後。這樣,如何立足於我國國情,並積極借鑑國外的成功經驗,構建完善的自主創新政策體系就成為一個事關我國高技術產業穩定發展和國家綜合實力持續增長的核心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在“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共識下,我國高技術產業走向了全面發展,成為國內最具有活力的產業。但由於目前尚處於初創階段,仍存在競爭力不強、創新能力不足等一系列問題,這就要求在鼓勵自主創新的政策環境方面能有所突破,使高技術產業發展具有明確的方向和完善的保障機制。構建我國高技術產業的自主創新政策體系,主要是從三個方面:一是科技政策,用於解決高技術產業的技術創新問題;二是相關的經濟政策,用於解決高技術產業進行創新的風險投資、稅收、財政、金融、外資外貿等方面的問題;三是法律制度,作為保障高技術產業創新能夠順利進行的後盾。從本質上來說,高技術產業創新並不僅僅只是科技領域內的問題,它涉及國家創新系統的各個方面,因此高技術產業自主創新政策的提出,必須與整個國家創新系統的建設結合起來。 本論文除導論和結論外,共分六章,每章的具體內容和觀點如下: 第一章為理論基礎。本章首先綜述了熊彼特及其後繼者共同創建的創新理論體系,並根據需要選取了技術創新理論、制度創新理論和國家創新系統理論進行重點研究,交待了創新理論的馬克思主義哲學基礎;然後,綜述了根據特定發展背景下提出的自主創新理論,以及我國幾代領導集體的自主創新思想;最後,綜述了用來指導產業發展的創新政策理論,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為高技術產業發展提供理論支持的自主創新政策體系。 第二章為國外高技術產業自主創新政策的比較研究。由於美國和韓國在自主創新方面具有典型代表性,被選來作為國際比較研究的對象。本章首先對美國和韓國的高技術產業自主創新政策分別進行研究,主要是從科技政策、相關的經濟政策、法律制度三個方面進行闡述,指出美國高技術產業規模和創新能力都處在世界前列,其國家創新系統也是最為成功的,韓國高技術產業發展迅速,國家創新系統也較為完善,然後對美國、韓國高技術產業自主創新政策進行了比較研究,提出它們主要的共同點是都重視戰略高技術研發、科技人才的培養和引進,主要的差異體現在政府角色的定位和自主創新模式的選擇上。 第三章為我國高技術產業自主創新狀況的系統分析。本章首先從產業規模、產業結構、產業特徵等幾個方面介紹了我國高技術產業發展的現狀,並介紹了當前我國國家創新系統的狀況;然後,分析了我國高技術產業自主創新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政府、企業、市場間的關係不明確,應建立政府提供服務、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的創新體系;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三種自主創新模式間的關係不協調,應根據我國國情應積極推動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政府、企業、社會和市場經濟等方面的體制或機制還不完善,應大力健全從而創造良好的自主創新環境;我國的政策體系結構與自主創新的導向不統一,應合理調整政策體系結構、增加政策設計的公平性並建立適應形勢的調整機制。 第四章為我國高技術產業自主創新的科技政策分析。本章首先對我國科技政策進行分析,把科技政策劃分為技術引進推動自力更生的趕超階段、設備進口和技術引進的高潮階段、有限制的外資和技術引進與高技術創新並舉階段、深化改革與法制建設時期、以自主創新為目標的創新制度完善階段等五個階段;然後提出了我國科技政策存在的不足,表現為總體層次偏低,約束力不強,強調自主創新的力度有待加強,科技計畫的管理有待改進,政策的體系結構不盡合理;最後從增加研發投入及合理分配、重視培養和引進科技人才、合理引導和規範跨國公司、加緊推動官產學研一體化、積極促進高技術產業集聚幾個角度提出政策建議。 第五章為我國高技術產業自主創新的經濟政策分析。本章按照高技術產業自身的行業特點將其相關經濟政策劃分為風險投資政策、財政金融政策和外資外貿政策三大部分,其中財政金融政策具體包括財政支出政策、稅收優惠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在對各項經濟經濟政策進行具體分析之前,首先結合相關經濟理論簡要闡述該政策對於促進高技術產業創新的理論基礎和依據,進而對該政策的歷史沿革進行回顧和考察,研究發其政策現狀,重點分析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之處,同時對比美國、韓國等高技術產業已開發國家的成功經驗,在此基礎上提出較有針對性的政策建議。最後指出,各大經濟政策是一個相互融合、相輔相成的整體,因此三者之間的協調統一和政策本身的改革同樣重要。 第六章為我國高技術產業自主創新的法律制度分析。本章主要研究保障我國高技術產業自主創新的法律制度。首先,介紹我國的風險投資法律制度,指出當前我國關於風險投資的立法大都是行政法規,且尚無風險投資的專門法律,因此要修訂現有的公司法、引入有限合夥製法律制度、修改有關風險投資供給的法律制度、制定風險投資基本法律;其次,介紹我國的智慧財產權制度,指出我國雖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但與技術進步間的矛盾仍然突出,需要從智慧財產權保護、創造和發展智慧財產權、規制智慧財產權濫用方面加以完善;第三,介紹我國的專利制度,指出我國現有的專利制度與國外尚有較大差距,要不斷完善專利審查和授權制度和加強我國的專利管理。 本論文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進行的,研究過程中參考了眾多學者的成果,不敢妄稱理論創新;如若以有新意之處代替創新的話,則有以下幾點可供參閱。 1.目前我國高技術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已經比較齊備,但在促進自主創新方面還沒有形成一個完善的政策理論框架,本文是對這一理論框架的一個積極探索。已往的研究大都是從某類政策單個方面來闡述高技術產業的自主創新政策,比如稅收優惠政策或財政政策等,即使有的研究比較全面,但也忽略了政策之間的協調性。本文在理論框架的搭建上,將實踐中紛繁複雜的各類政策進行歸類總結,劃分為科技政策、相關的經濟政策和法律制度三個方面,相關的經濟政策又包括了風險投資政策、財政稅收金融政策、外資外貿政策,法律制度則主要包括了風險投資法律制度、智慧財產權制度和專利制度。在這一政策體系中,科技政策對高技術產業的自主創新具有直接的推動作用,相關的經濟政策起到必要的輔助作用,而法律制度則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機制。這樣的安排既實現了政策體系的完備性,也保證了政策之間的協調性。 2.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我國高技術產業自主創新的政策導向應轉移為建立政府提供服務、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的創新體系,推動官產學研一體化,逐步完善我國的國家創新系統。政府提供服務,是指政府要避免職能越位和缺位的現象,在官產學研一體化中起到協調的作用;以企業為主體,是指企業要成為研發投入、技術創新活動、創新成果套用的主體,使技術創新能夠反映出市場需求;以市場為導向,是指要培育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和市場服務環境,為自主創新提供了方向性指引,引導企業形成自主創新能力,最終實現以政府為創新導向、以企業為創新主體、以大學和科研院所為創新源頭的官產學研一體化。 3.本文在研究我國高技術產業自主創新政策的過程中,既借鑑了美國和韓國的部分經驗,又結合我國的國情,在科技政策、相關的經濟政策、法律制度等三個方面進行了全面分析。 (1)在科技政策方面,提出要增加研發投入及合理分配、重視培養和引進科技人才、合理引導和規範跨國公司、加緊推動官產學研一體化、積極推動高技術產業集聚,從而促進高技術產業自主創新的觀點。我國政府要根據我國的特殊國情,加大國家在自主創新方面的倡導力度,增加企業研發投入,加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的扶持,加強基礎科學研究、基礎設施建設及重點領域的自主創新;重視培養和引進科技人才,並形成良好的激勵機制;合理引導和規範跨國公司,對其研發由原來的激勵型政策轉變成激勵與規制並重的政策;加緊推動官產學研一體化,以政府為創新導向、以企業為創新主體、以大學、科研院所為創新源頭;完善高技術產業集群機制,推動高技術產業空間格局演變,增強高新區自主創新能力。 (2)在相關的經濟政策方面,提出要通過對我國現有的風險投資政策、財政金融政策(包括財政投入、稅收優惠和金融支持)和外資外貿政策這三大經濟政策進行調整,從而促進高技術產業自主創新的觀點。風險投資政策的基本改革方向是從單一國家主導向民間化、市場化和多元化方向發展,使得風險資金的來源更加豐富、運作更加科學,而國家的角色從主導者向規則制訂者和維護者轉變,其主要職能應集中在相關法律制度建設、資本市場體系開發上。財政金融政策的基本改革方向是有效甄別高技術企業在不同發展階段不同的資金需求,採取多樣化、針對性的鼓勵和扶持政策,扭轉以前資助方式單一、重複和缺口並存的不合理格局。例如,財政投入和補貼應限制在高技術研發階段,不宜在競爭階段實施過度干預;稅收優惠應在尋求整體稅負降低的同時對自主創新進行特別支持,將關注點從優惠力度轉向實際受惠面積和受惠程度;金融支持應轉變思路,積極拓展商業銀行之外的其他非傳統融資渠道。外資政策的基本改革方向是實現我國高技術企業與外資高技術企業的同等國民待遇,扭轉天生的競爭劣勢;外貿政策的重點從技術引進轉向技術出口,從追求高技術出口規模總量轉向高技術出口的層次和質量。 (3)在法律制度方面,提出要通過完善風險投資法律制度、智慧財產權制度、專利制度,調動我國科技人員的創新熱情,從而促進高技術產業自主創新的觀點。我國的風險投資法律制度還不夠完善,需要制定風險投資基本法律、修訂現有的公司法、引入有限合夥製法律制度、修改有關風險投資供給的法律制度;我國智慧財產權的創造能力不強,創新主體的智慧財產權意識比較薄弱,全社會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和運用的能力和水平不高,因此要從智慧財產權保護、創造和發展智慧財產權、規制智慧財產權濫用方面加以完善,應在當前門類較齊全的智慧財產權體系的基礎上適時推出智慧財產權法典,提高智慧財產權的立法層次和在國際上的地位;關於專利制度,我國應發揮獨立的立法權,利用TRIPs協定中的例外條款,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保護我國專利人乃至國家的利益,要不斷完善專利審查和授權制度,加速專利審查速度,提高專利審查質量,研究專利權新客體,擴大專利保護範圍,並不斷加強我國的專利管理,從而促進我國高技術產業技術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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