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黃金產業發展促進會

成都黃金產業發展促進會經成都市經信局批准後,於2019年3月20日在成都市民政局註冊登記成立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成都黃金產業發展促進會是適應成都市委、市政府構建成都黃金產業生態圈戰略,由成都市天鑫洋金業有限責任公司牽頭、四川省商務發展協會等7家單位發起籌建,市經信局主管、市民政局監管,以自願合作、平等互利為基礎,由來自黃金產業鏈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開放性、非營利性的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行業性、開放性、非營利性和自律性社團組織,是四川省成都地區黃金產業的行業中介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黃金產業發展促進會
  • 外文名:Chengdu Gold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 登記單位:成都市民政局
  • 屬性:非營利性組織
  • 社團地址:成都市金牛區成華街5號
成立意義,組織章程,主要成就,

成立意義

成都黃金產業發展促進會是適應成都市委、市政府構建成都黃金產業生態圈戰略,由成都市天鑫洋金業有限責任公司牽頭、四川省商務發展協會等7家單位發起籌建,市經信局主管、市民政局監管,以自願合作、平等互利為基礎,由來自黃金產業鏈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開放性、非營利性的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成都黃金產業發展促進會以當政府助手、做行業推手、成企業幫手為宗旨,努力構建黃金產業生態圈,開展產業研究,為產業加速發展的深度調研和提出政策建議;積極搭建黃金產業鏈發展平台,加強行業自律,推動產業協同發展,制定完善成都黃金產業發展規範和行業技術標準;協調行業問題,促進企業協作,有效協助政府解決困擾黃金產業企業生產經營難題;連線外部資源,開展黃金產業國內外交流促進活動;培養專業人才,為成都黃金產業發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撐。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成都黃金產業發展促進會(Chengdu Gold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縮寫CGDP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成都黃金產業發展促進會是在自願、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礎上,由來自黃金產業鏈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開放性、非營利性的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若正式黨員人數少於3名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條件,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指定一名黨員擔任黨建工作聯絡員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倡導和踐行“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誠實守信、恪守非贏利原則、及時披露信息(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書;價格部門的收費標準;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的會費及其它收費標準;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贈、資助的情況;年度工作和財務報告;各項制度;年度或有關事項變更的審計報告等)。單位設立的目的是:服務政府、服務行業、服務企業、服務社會。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增進政府、企業和社會信息互通。以國家產業政策為導向,發揮成都黃金產業優勢,促進黃金產業鏈相關企業的相互交流、了解與合作,積極構建成都黃金產業生態圈。配合消費品工業“三品”戰略,促進黃金生產加工企業與創意設計、品牌策劃、市場推廣、傳媒娛樂等機構合作,不斷升級黃金文創產品。積極“走出去”、融入“一帶一路”,推動成都黃金產業國際化發展。捐贈單位(捐贈人)承諾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捐贈單位(捐贈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第五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業務指導單位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 成都市金牛區成華街5號2樓,郵政編碼61008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促進構建產業生態圈。凝聚黃金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及相關企業,探索建立以龍頭企業為支撐,集研發、設計、品牌、生產、行銷、展示、傳媒、投資等一體的產業生態圈,提高產業競爭力。
(二)協助開展產業研究。針對黃金產業發展的關鍵問題,做好產業調研,形成產業發展規劃及政策的建議意見,為政府決策和企業發展當好參謀。
(三)積極搭建發展平台。根據成都黃金產業發展需要,搭建研發、設計、品牌、生產、行銷、展示等多種平台,解決產業發展的關鍵共性難題,推動產業協同發展,培育產業核心競爭力。
(四)加強行業自律。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制定完善成都黃金產業發展規範,完善行業技術標準和行為準則,促進行業規範發展,推動形成注重質量、講求誠信、積極協作的行業共識,維護良好市場秩序,自覺抵制不良行為。
(五)努力協調行業問題。協調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解決困擾企業生產經營的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的共性問題,爭取共同的解決辦法,服務行業發展。
(六)促進企業間協作。幫助本會成員單位之間建立緊密的研發、生產、銷售合作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交流活動,加強產業鏈合作,提升生產效率和企業效益。
(七)連線外部資源。以服務成都黃金產業發展和本會成員為中心,加強與其他商協會、專業機構以及國際大型黃金企業,尤其是與“一帶一路”沿線的黃金產業協會的聯繫,尋求更加廣泛的資源和協作。
(八)培養專業人才。注重聯絡專業人才機構和特殊人才,構建黃金產業專業人才體系,為成都黃金產業發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撐。
(九)承擔政府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開展各項有償中介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誠信經營的獨立法人單位,在行業內具有一定優勢和影響。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積極參與本會活動,熱心於推動黃金產業發展。
(五)履行本會的各項義務。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附營業執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的複印件。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發展為會員和擔任協會職務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幹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國公民;
(七)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會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保守本會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監事長、副會長、會長,通過對秘書長、其它執行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負責人的任命和罷免(秘書長等中層負責人可通過章程規定的程式選舉或任命,也可以通過向社會公開招聘的方式選定,但公開招聘後也需履行此程式進行任命);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本會選舉形式實行等額選舉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數量超過300個的,可以一定比例在會員中選舉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代行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應以民主的方式產生,具體辦法和名額分配由理事會決定。會員代表的數量一般不少於會員總數的30%,且會員代表數量不得少於100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每屆期限可自行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四年。
由會員大會制度改為會員代表大會制度的協會,需提前召開理事會,確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組成比例,並召開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負責本會日常工作的開展。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等負責人,通過對秘書長和其它執行 (分支、代表) 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或罷免;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其它執行 (分支、代表) 機構副職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不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 (分支、代表) 機構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無影響履職的其他問題。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 (分支、代表) 機構負責人(註:任期未超出兩屆的前提下)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事前經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參加選舉。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 (分支、代表) 機構負責人每屆任期5年(註:通過公開招聘的專職秘書長或專職其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執行機構負責人不受此限制條件,下同)。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其它執行 (分支、代表) 機構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召集研究處理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其它執行 (分支、代表) 機構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本機構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 主持本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協調機構內部事宜和對外交流;
(三)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提名本機構副職人選,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任命和罷免;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 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 監事在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社團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協會理事、協會負責人和分支(代表、執行)機構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協會重要行政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主持召開本會內部矛盾調解會議,協調各方意見形成調解方案(協定),督促調解方案(協定)的執行,必要時可提出解決方案並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監事會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 本會職工中黨員人數達到3人以上的,在報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後建立黨的基層組織,行使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決定。
(二)引導和監督社會組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三)支持社會組織及其負責人按照章程開展工作。
(四)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工作和發展黨員工作,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民眾、推動改革發展。
(五)領導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團結凝聚職工民眾,建立和諧勞動關係。
(六)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七)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重大活動請示報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中、後)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會)、論壇活動、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其會費標準是:會長單位不低於200000元/年,副會長單位90000元/年,理事單位10000元/年,普通會員單位和個人會員3000元/年。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全部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資產和財務管理接受或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會聘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月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或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指導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年 月 日第 屆第 次或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要成就

2019年11月,成都黃金產業發展促進會舉辦“首屆中國(成都)黃金產業高峰論壇”,廣邀國內外產業界領袖和學術界領軍人物,聚焦“新時代中國黃金產業發展新路徑”主題,就新時代中國黃金產業發展面臨的新形勢和新問題匯集新觀點,形成實現新時代中國特色黃金產業建設的新思路和新理念;圍繞“打造成都黃金產業生態圈的創新思路”開展主題演講,對成都構建黃金產業生態圈、進一步提升黃金進料加工復出口的加工貿易業務的領先地位、打造中國西部地區黃金原材料交易中心和建設黃金場外交易結算中心等方面提出針對性對策和意見,藉助更多“外腦”,為成都黃金產業生態圈建設提供更多新理念和新指引。
成都黃金產業發展促進會將在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的指導下,在黃金業界各方的支持下,聚焦成都地區黃金產業發展的新領域和新問題,為成都地區乃至西部地區和全國的黃金產業發展“支招”,以更加務實和精準地解決成都地區黃金產業發展中的行業需求和企業需要;為提升成都黃金產業核心競爭力,發揮產業基礎優勢,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構建具有全國全球競爭力的黃金產業生態圈,做強“成都金”品牌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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