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體育大學章程於1954年創建,屬於中央人民政府體育運動委員會,該章程主要為了推進依法治校,規範辦學行為,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主要講述了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學校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學校的功能和形式及其組織機構。
成都體育大學章程(即成都體育學院)
序 言
成都體育學院,於1954年由中央人民政府體育運動委員會和西北人民政府創建,隸屬中央人民政府體育運動委員會。1956年更名成都體育學院。1958年隸屬陝西省人民政府。1980年隸屬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2001年實行國家體育總局與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建,以四川省人民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
建校以來,廣大師生繼承和發揚體院精神,艱苦創業,確立了“篤學重教、造就人才、服務體育、福佑人民”的辦學宗旨,逐漸形成了“誠厚儉樸、勤奮刻苦、團結拼搏、求實創新、愛國榮校”的辦學傳統,為國家培養造就了大批紮根基層的高素質體育和管理人才,享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社會聲望。
為推進依法治校,規範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名稱為成都體育學院;英文名稱為Chengdu Sport University,縮寫為CDSU。
第二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是成都市體院路2號。
第三條 學校是公辦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成都體育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五條 學校實行校院(系)兩級管理體制。
第六條 學校校訓是嚴謹、創新、團結、拼搏。
第七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以建設特色鮮明的教學研究型大學為奮鬥目標。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條 學校舉辦者為四川省人民政府與國家體育總局共建,以四川省人民政府為主。
第九條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決定學校的設立、變更和撤併;
(二)依法確定學校的領導體制;
(三)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
(四)指導學校的改革發展,並實行監督管理;
(五)評價監督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指導學校工作,為學校改革發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三)按照國家規定,保證學校辦學經費,逐步增加辦學投入;
(四)支持學校開展人才培養、隊伍建設、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等活動;
(五)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擬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五)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六)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機構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七)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八)評聘教職工的職務,調整其收入分配;
(九)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二)尊重和保障教職工和學生依法享有的學術自由;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其他機構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監督評估;
(四)主動圍繞國家和區域發展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服務;
(五)依法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學校經費,學校的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監督;
(六)積極改善教職工和學生在校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件,為其提供良好服務;
(七)維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三條 學校遵循教育規律,堅持以人為本理念和學術自由精神,以人才培養為根本,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積極開展教育教學與運動訓練、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培養具有社會責任、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套用型體育人才。
第十四條 學校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積極拓展繼續教育、留學生教育、合作辦學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十五條 學校按照科學定位、分類建設的原則,依照相應程式,合理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充分發揮學科綜合優勢,鼓勵支持學科、專業交叉、融合與發展。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實際,擬訂招生計畫和招生
章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錄取學生。
第十七條 學校實行主輔修制和彈性學制等制度,創新並完善多樣化人才培養模式。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自主授予學士、碩士學位。
第十九條 學校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健全質量保障體系,不斷提高教育質量。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學校黨委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學校黨委的領導職責主要是: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發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相應工作機構,賦予其相應職責。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凡屬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後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西安體育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內監督機構,依據黨內有關規章制度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節 校 長
第二十四條 校長依法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校長的職權主要是: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等工作;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聘任和解聘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聘任與解聘教職工,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按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工、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擬訂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行使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學校行政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分管校領導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長辦公會議或校務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或受校長委託的副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或校務會議,討論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有關問題,決定有關事項,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醞釀需提交黨委會討論的行政工作中重大問題和需要事項方案。
分管校領導根據需要召開工作會議,處理有關事項,向校長報告。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行政職能部門,履行相應行政職能。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公共服務單位,為教學、科研、管理提供服務支撐。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對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按照法律和學校規定進行運營管理。
第三節 學術組織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科建設、教師
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
定和諮詢等職權,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專項委員會。
學位評定專項委員會是履行學校學位評定、授予等事務的決策機構,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職稱評聘專項委員會。
職稱評聘專項委員會是學校對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進行評審的學術機構,依據學校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專項委員會。
教學指導專項委員會是學校對本科專業建設事務的決策機構,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科學研究專項委員會。
科學研究專項委員會是學校對科學研究和學術道德規範等事務的決策機構,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四條 學院(系)、獨立建制的公共教學機構和研究機構(所、中心、實驗室等)是教學科研工作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院(系)根據學校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學院(系)發展規劃;
(二)組織實施學科建設、隊伍建設、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
(三)負責師生思想政治教育與管理;
(四)設定內部業務機構,依據有關規定實施人員聘任與管理;
(五)管理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六)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獨立建制的公共教學機構和研究機構(所、中心、實驗室等)的職權參照學院(系)執行。
第三十六條 學院(系)院長(主任)全面負責學院(系)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學院(系)副院長(副主任)協助學院(系)院長(主任)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院(系)黨總支發揮保證監督作用,貫徹執行學校黨委的各項決定,負責學院(系)的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支持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領導學院(系)工會、共青團等民眾團體組織開展活動。
第三十八條 學院(系)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系)管理決策的基本形式,研究決定本單位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
第五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有關制度,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學校在學院(系)和有關單位實施和推行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制度。
第四十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在學校黨委、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會章程,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組織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提高教職工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並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六節 民眾組織、民主黨派
第四十一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西體育學院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履行組織青年、引導青年、服務青年和維護青年合法權益的職能。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共青團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學校領導下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學生委員會是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常設機構,是學生的自治組織;學生會是學生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和學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三條 學校支持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四條 學校的教職員工由教師、其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崗位人員和工勤技能崗位人員組成。
第四十五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聘用制,並進行考核、獎懲與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對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職務制度。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除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學
習、工作機會和條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
獎勵榮譽;
(三)參與民主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享有知情權、監
督權、建議權和申訴權;
(四)學校規章制度或聘任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學校榮譽、秩序與利益;
(二)遵守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幫助學生成長成才;
(四)堅守道德良知,追求學術理想,維護社會道義,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學校規章制度或聘任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九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學校維護離休退休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學 生
第五十一條 學生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條 學生除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合理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公平接受學校教育,並獲得相應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交流的機會;
(二)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體質健康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榮譽與獎勵,按學校規定獲得相應的學歷和學位;
(三)按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參加學生社團;
(四)參與民主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建議權和申訴權;
(五)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 學生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學校榮譽、秩序與利益;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按照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
備、生活設施;
(四)堅守道德良知,恪守學術誠信,維護社會道義,踐行要約承諾;
(五)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條 學校關心學生身心健康,為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幫助。
第五十五條 學校鼓勵學生開展創新活動,支持其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和勤工助學等,對其就業創業進行指導服務。
第五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七條 中外交換生、進修生及其他在校學習人員依照學校有關規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七章 董事會與校友會
第一節 董事會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董事會,對學校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諮詢、審議和監督,幫助學校爭取辦學資源,促進社會各界與學校在各領域開展廣泛合作。
第五十九條 董事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其成員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第二節 校友和校友會
第六十條 校友是指在校學習三個月以上,畢業、結業、肄業的人員;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學校客座教授和兼職教授;經學校校友總會批准,獲得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個人。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發展。
第六十一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總會。校友總會是廣大校友自願參加、從事校友聯誼工作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其宗旨是團結、依靠和凝聚海內外校友的力量,為學校建設發展和廣大校友服務。
校友總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二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各校友分會作為校友總會的分支機構,接受校友總會的指導。
第八章 資產 經費與財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六十四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保護和使用。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體制,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十五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寬籌資渠道,努力增加辦學經費,鼓勵支持校內各單位依法面向社會籌措辦學經費和各類獎助資金。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募集管理各類捐贈基金,健全相應管理辦法,維護捐贈者合法權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七條 學校按照國家和地方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規定,科學合理使用經費,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條 學校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建立有效的財務監督體系,維護學校財經秩序。
第九章 校旗 校徽 校歌 校慶日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白底、中間為校徽、下方為紅色中文校名的旗幟。
第七十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為舒同體校名、英文名稱、校址、建校年代組成的圓形徽標。徽章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歌為《成都體育學院校歌》。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9月21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生效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訂由校長提出,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或校務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學校發布。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