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鄰水商會

成都鄰水商會是由鄰水籍在成都地區投資興業的工商企業家自願組成的民間社團組織,於2009年11月28日正式成立。其業務主管單位為成都市武侯區工商聯(總商會)和鄰水縣工商聯(總商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鄰水商會
  • 機構類別:商會
  • 機構地點:成都市
  • 成立時間:2009年11月28日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成都鄰水商會的組織機構由秘書處、會員部、宣傳部、商務部、法務部、財務部等組成。會長辦公會是商會日常工作的決策機構,秘書處是商會日常工作的辦事機構,商會會長為龍騰地產集團董事長、總裁謝繼明先生。
成都鄰水商會現有百餘家會員單位,主要涉足工業、農業、商貿、房地產、新能源、教育培訓、法律服務、文化傳媒、建築建材、礦產、電子、五金家電、餐飲娛樂、醫療、通訊、拍賣典當等行業和領域。據不完全統計,會員中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數量達到數十家,每年吸納數萬人就業,年產值超過100億元。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成都鄰水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由在蓉鄰水籍部分企業創業者發起成立,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加強聯繫,優勢互補、繁榮經濟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目的,以拓展成都、鄰水經濟縱橫交流、加強相互協調,促進兩地經濟的全面發展和共同進步、服務成都、服務鄰水、服務社會、服務企業為主要任務,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為根本準則,接受鄰水縣工商聯、武侯區工商聯的指導、監督、管理,其業務主管部門是鄰水縣工商業聯合會和武候區工商聯。
第二章 職責和任務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向會員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會員進行愛國、敬業、守法教育,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協調行業、會員之間的關係。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採取多種形式,通過多種渠道,為加強鄰水縣與成都經貿合作提供中介服務(受理組織展銷會、訂貨會、貿易洽談會、招商引資會,信息交流,組織考察等)。
(二)溝通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揮商會的橋樑作用。
(三)舉辦多種形式的活動,提高會員整體素質,樹立鄰水人良好形象。
(四)發揚鄰水人勇於吃苦、敢於創業的精神,弘揚中華民族光榮傳統,先富幫後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五)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友誼。為會員調解糾紛,達成共識。
(六)創辦經濟實體,以商養會。
(七)整合資源,興辦實體。在條件成熟和自願的基礎上,引導會員將閒置的資產,以入股方式,整合資源,新辦企業,共同經營,增加收益。
(八)小船靠大船,大船靠小船。協調經濟實力較強的會員企業。結對幫助那些有資金、有項目、但總體實力相對較弱的會員企業,促進項目儘快上馬,少走彎路,加快發展。
(九)接受委託,代辦企業。幫助那些有創業經濟條件和其他優勢,但不能直接經營的會員,創辦和打理經濟實體。
(十)承辦鄰水縣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事項,為鄰水的經濟建設獻計出力。
(十一)籌建慈善基金,為鄰水慈善事業做貢獻。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種類為企業會員、個人會員和特邀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在蓉鄰水籍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個人和鄰水企業駐蓉機構為主;
(二)承認本商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按時交納會費的企業和個人;
(三)擁護本商會的章程,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四)遵紀守法,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可邀請在蓉工作的鄰水籍國家工作人員擔任特邀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考察審核並報上級批准;
(三)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享有本商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的章程,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商會的委託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按時交納會費,拖欠達6個月或連續3次不參加本商會的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可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舉行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常務理事會議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事項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協商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推選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臨時召開或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其職責是:
(一)制定本商會的發展戰略;
(二)確定統一的對外宣傳口徑;
(三)制定本商會的經營方針與經營策略;
(四)處理臨時發生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須有2/3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各自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愛商會工作,有公益事業心和社會責任感;
(四)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會長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會長任期最長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本商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商會成員違反本商會紀律,損害本商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商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商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其他
在作出重大決議和決定之時,或者新舊換屆之際,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事前應徵求、聽取顧問、名譽會長的意見和建議,並定期向他們通報情況。必要時可邀請他們列席會議。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和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商會按照本會《會費收取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應手續。
第五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四十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9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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