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蓉加貿易投資商會

成都蓉加貿易投資商會

成都蓉加貿易投資商會(以下簡稱“蓉加商會”)成立於2014年3月12日,是由成都市民政局批准登記成立的非政治、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蓉加商會由多家已成功開展或有意向與加拿大開展經貿文化交往的優秀四川企業共同發起成立,旨在進一步促進四川加拿大雙邊投資、貿易、金融、文化教育、旅遊等領域的交流合作,團結有實力、有優勢的企業共同開展對外合作。會員企業行業分布廣泛,涉及能源、酒店地產、林業、金融、醫療投資、進出口貿易等領域。

經批准,2014年3月,成都蓉加貿易投資商會在民政局辦理了註冊登記手續,成為社團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蓉加貿易投資商會
  • 外文名:Chengdu-Canada Trade & Investment Chamber of Commerce
  • 簡稱:ccticc
  • 性質商會
  • 所屬國家:中國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成都蓉加貿易投資商會”(Chengdu - Canada Trade & Investment Chamber of Commerce ) (縮寫CCTICC)。
第二條 本會性質:成都地區企業開展對加拿大雙向貿易投資和科技教育合作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將以會員制形式開展經營,凡在成都市所轄範圍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和機構均可自願加入商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推動成都企業開展對加拿大雙向貿易投資合作,為成都社會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創造機遇,履行民間團體社會責任。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成都市投資促進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振興西一路1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進行行業調查,政策與理論研究,定期向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交相關行業的調查報告,全面反應行業發展情況、存在的問題,並提供合理建議,協助政府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二)協調本會內外關係,促進對內對外橫向經濟聯繫和理論交流;加強同行業合作,促進會員間信息交流與合作。廣泛聯繫境內外特別是加拿大政府部門、貿促機構、行業商協會、經濟團體以及加拿大駐華使領館等重要部門,建立廣泛的投資促進渠道和經貿科教信息交流互動平台;
(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有關行業標準的制定、資質審核、市場準入資格認證、人員培訓、項目論證等工作,開展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它工作。
(四)調解商會內部糾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增進商會與政府、商會與會員以及商會與社會間的關係。
(五)積極宣傳推廣成都市投資環境、經貿政策和優勢產業,協助政府開展對加拿大的招商引資工作。
(六)整合中加貿易投資資源和資本,為兩國企業雙向貿易投資活動提供牽線搭橋、諮詢等服務,促進會員企業抱團發展,參與成都經濟建設。
(七)參與國家“走出去”戰略的實施,收集掌握國內外經貿政策措施,調查收集有關區域的投資環境和投資政策,為會員提供政策、法律法規、投資諮詢等服務。
(八)積極組織承辦貿易投資合作相關推介洽談會、研討會、展覽會、論壇等國際交流活動,推進成都同加拿大經濟合作。
(九)定期舉辦國際經貿和科技教育合作經驗交流會;組織會員企業參與相關業務專業培訓,並為會員提供境外商務訪問考察和項目推介等相關活動機會。
(十)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業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機構;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在自身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和發展成就;
(五)能主動熱心為本會奉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提供相關資料:需提供工商、稅務證照複印件等經營主體證明檔案、單位簡介,加蓋單位公章;
(三)會員服務部進行初審,秘書處審議後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對批准入會的單位,由商會秘書處下達入會通知書,待交納當年會費及相關費用後,頒發統一印製的會員證,成為商會的正式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種行業研討、論壇、經驗交流會、國內外商務考察、有關項目評審、各級各類培訓等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免費獲得本會會刊和提供的其它商業資訊以及會員通訊錄等資料;
(五)會員如有需求,可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研究,可獲得本會符合法律和商會職能的支持和幫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交納時間為每年的9-10月,會費交納標準按《成都蓉加貿易投資商會會費管理辦法》執行;
(五)向本會如實提供企業有關情況和資料;
(六)為本會推薦符合條件的會員,並協助審查;
(七)及時向本會提供可供會員共享的合作信息及合理化建議;
(八)積極支持、協助本會開展工作;
(九)其他應盡的合理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若會員1年未足額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單位各自委派1位本單位代表組成(會員代表應提供本單位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報告和其他重大事項;
(五)制定和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商會。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除本章程第十四條以外的一般事項,可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決定,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本會選舉按照國辦發[2007]36號的規定,以舉手投票的方式表決。
一般事項會員大會可採用視頻、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方式,實現部分會員遠程參會和表決。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報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報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設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秘書長,聘任副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本會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凡理事會未到會理事,由秘書處於會後將理事會表決事宜送達該部分理事,書面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商會內部常設機構為秘書處,會員服務部、財務部,對會長負責,做好一切日常工作。商會有權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對分管內外部事宜的常設機構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制定本會發展規劃和目標;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二)根據會長提議,參與制定本會工作計畫;
(三)受會長委託行使會長職權;
(四)參與會長會議,研究決定商會發展規劃和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起草本會各項規章制度和各類檔案、資料。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代表、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和審批經費開支。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 3 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 監事在單位會員、社團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商會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及社團其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監事列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建立重大活動請示報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中、後)向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贊助費;
(二)接受國內外團體、單位、個人的捐贈和資助;
(三)政府部門和其它部門、單位的經費補助;
(四)政府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委託本商會承擔某項事項
所撥付的專項經費;
(五)商會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所收取的相關費用;
(六)銀行存款利息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按照《成都蓉加貿易投資商會會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會員服務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專職、兼職財務工作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資產和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成都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民間組織發展的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4年1月9日經成都蓉加貿易投資商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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