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東軟學院學生會選舉辦法

成都東軟學院學生會選舉辦法》是成都東軟學院學生會選舉的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東軟學院學生會選舉辦法
  • 適用範圍:成都東軟學院
辦法正文
成都東軟學院學生會選舉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生會選舉工作,保障學生會成員依法有序地行使民主權力,根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成都東軟學院學生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會各級選舉應當有序進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學生會儲備幹部、主席團助理、主席團成員應按本辦法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學生會儲備幹部、主席團助理、主席團成員。
第三條 學生會各級選舉當選人數由主席團按實際情況決定
第四條 學生會全體成員,且未受學院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五條 為保障選舉工作依法有序的順利開展,學生會選舉工作應當在學生會委員會的監督下進行。
第二章 選舉機構
第六條 學生會委員會在選舉前成立學生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學院、各級學聯、學生會有關規定、章程;
(二)制定選舉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擬訂具體選舉工作方案,依此辦法履行職責;
(五)受理有關選舉的申訴、檢舉,糾正選舉違規現象;
(六)設計、監督選票的印製、保管和選舉用的各種文書、統計表等工作;
(七)承辦學生會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學生會的各級選舉,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主持。學生會選舉委員會由五人或者七人組成。學生會委員會成員在當選的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成員中推選一人主持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工作。
第八條 如選舉中出現此辦法沒有規定的事項,應由選舉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三章 學生會儲備幹部
第九條 學生會全體幹事,凡在會工作時間超過6個月,且未受學院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均可報名並經選舉委員會核實資格成為學生會儲備幹部候選人。
第十條 學生會儲備幹部由學生會全體成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
第四章 主席團助理
第十一條 主席團助理候選人由學生會儲備幹部提出申請,學生會選舉委員會通過產生。
第十二條 主席團助理由學生會全體成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
第五章 主席團成員
第十三條 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三至五名副主席、一名辦公室主任及若干成員構成。
第十四條 主席團助理未在主席團選舉前三天提出書面申請或任何異議,均視為主席團成員候選人。
第十五條 主席團成員由學生會全體成員和學生會委員會全體成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
第六章 基層組織
第十六條 學生會各基層組織可根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成都東軟學院學生會章程》,結合基層實際情況,制定其選舉辦法。
第十七條 各系學生會主席選舉產生,均成為學生會主席團成員。
第七章 辭職與補選
第十八條 主席團成員因故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學生會委員會提出,由學生會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主席團成員連續一個月以上未參加學生會工作且未說明理由,經學生會委員會同意的,應視為自動辭職。
第二十條 主席團成員出現缺額需要補充的,由學生會委員會依照本選舉程式在三十日內組織補選。
第八章 監督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應在選舉結果產生次日內,將結果在全院範圍內公示,公示期為一周。
第二十二條 在公示期內,學生會全體會員、幹事或幹部對選舉程式或者選舉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會選舉委員會應當調查核實。並在接到書面申訴後的三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生會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會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