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成辦函〔2016〕27號印發《成都市鼓勵和引導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辦法》。該《辦法》分總則、交易品種、交易服務、政策措施、附則5章18條,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3年。原《成都市引導和鼓勵農村產權入場交易暫行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鼓勵和引導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成辦函〔2016〕27號
- 印發時間:2016年2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6年3月26日
通知,辦法,附屬檔案,
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鼓勵和引導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辦法的通知
成辦函〔2016〕27號
各區(市)縣政府,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成都市鼓勵和引導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2月26日
辦法
成都市鼓勵和引導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川辦發〔2015〕58號)精神,充分發揮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成都農交所)的平台作用,進一步鼓勵和引導各類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規範流轉交易行為,提高要素資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是指權屬明晰的農村產權,通過農村產權交易市場以招標、拍賣、掛牌、電子競價、協定轉讓、一次性密封報價等方式尋求受讓方的流轉交易行為。
第三條 鼓勵和引導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應堅持以下原則:市場化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原則,政府引導原蒸府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是指權屬明晰的農村產權,通過農村產權交易市場以招標、拍賣、掛牌、電子競價、協定轉讓、一次性密封報價等方式尋求受讓方的流轉交易行為。
第三條 鼓勵和引導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應堅持以下原則:市場化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原則,政府引導原蒸府則。
第二章 交易品種
第四條 凡屬《成都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目錄》範圍的農村產權和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依法採取租賃、出讓、入股、合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受委託進行流轉埋禁剃交易的農村產權和項目,原則上應入場流轉交易。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必須入場公開交易。
第六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初次流轉、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產生的“持證準用”建設用地指標和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以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的農只鍵海禁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招商引資,應在成都農交所公開進行。
第七條 個人擁有的農村產權,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家庭林場、農民合作社、涉農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各類農村產權,需進行流轉交易時,鼓勵其入場流轉交易。
第六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初次流轉、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產生的“持證準用”建設用地指標和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以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的農只鍵海禁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招商引資,應在成都農交所公開進行。
第七條 個人擁有的農村產權,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家庭林場、農民合作社、涉農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各類農村產權,需進行流轉交易時,鼓勵其入場流轉交易。
第三章 交易服務
第八條 成都農交所為我市依法設立的農村產權綜合交易平台,為各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場所設施、信息發布和組織交易等服務。
第九條 成都農交所應對各類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活動進行鑑證,出具交易鑑證書,並發布成交公告。
第十條 成都農交所組織開展各類農村產權推介活動,提供政策法律諮詢和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一條 建立農村產權流轉臭習希交易“一站式”服務。成都農交所應設定農村產權權證代辦服務視窗,受國土、房管、水務、農業、林業等部門委託,對申請人的資格、資料等信息進行初核接件,為交易主體提供代辦服務;有關部門也可派員到成都農交所代辦服務視窗提供服務。市國土、房管、水務、農業、林業等部門負責做好代辦服務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第十二條 鼓勵公證、仲裁、金融等機構在成都農交所設立辦事視窗。
第九條 成都農交所應對各類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活動進行鑑證,出具交易鑑證書,並發布成交公告。
第十條 成都農交所組織開展各類農村產權推介活動,提供政策法律諮詢和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一條 建立農村產權流轉臭習希交易“一站式”服務。成都農交所應設定農村產權權證代辦服務視窗,受國土、房管、水務、農業、林業等部門委託,對申請人的資格、資料等信息進行初核接件,為交易主體提供代辦服務;有關部門也可派員到成都農交所代辦服務視窗提供服務。市國土、房管、水務、農業、林業等部門負責做好代辦服務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第十二條 鼓勵公證、仲裁、金融等機構在成都農交所設立辦事視窗。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三條 取得交易鑑證書的涉農項目,凡符合享受市、區(市)縣兩級財政有關涉農優惠政策的,應優先給予支持。市、區(市)縣兩級有關部門要認真完善有關配套政策。
第十四條 國土、房管、水務、農業、林業等部門可將交易鑑證書作為辦理農村產權權證登記的重要依據,最佳化相應辦證手續。標的額虹殃地蜜在10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後申請變更(轉移)登記時,應提供證明公開交易的材料(交易鑑證書或成交公告或公開交易付款憑證)。市級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農村產權登記辦法,積極鼓勵農村產權入場交易。
第十五條引導銀行、保險、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和擔保公司等機構將交易鑑證書記載的成交價格作為抵押融資標的資疊組剃產的價值評估依據之一,優先為交易主體提供融資、擔保等金融服務。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施行之日起3年內,我市農村土地經營權、林權、農村房屋所有權、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農業類智慧財產權在成都農交所實現流轉交易的,不收取作為轉讓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交易服務費,所免除的交易服務費由市財政給予成都農交所補助。
本辦法自施行之日起3年內,我市農村產權在成都農交所實現流轉交立懂多易的,其公證服務費由成都農交所支付,市財政按年度給予成都農交所全額補貼。
第十四條 國土、房管、水務、農業、林業等部門可將交易鑑證書作為辦理農村產權權證登記的重要依據,最佳化相應辦證手續。標的額虹殃地蜜在10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後申請變更(轉移)登記時,應提供證明公開交易的材料(交易鑑證書或成交公告或公開交易付款憑證)。市級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農村產權登記辦法,積極鼓勵農村產權入場交易。
第十五條引導銀行、保險、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和擔保公司等機構將交易鑑證書記載的成交價格作為抵押融資標的資疊組剃產的價值評估依據之一,優先為交易主體提供融資、擔保等金融服務。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施行之日起3年內,我市農村土地經營權、林權、農村房屋所有權、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農業類智慧財產權在成都農交所實現流轉交易的,不收取作為轉讓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交易服務費,所免除的交易服務費由市財政給予成都農交所補助。
本辦法自施行之日起3年內,我市農村產權在成都農交所實現流轉交立懂多易的,其公證服務費由成都農交所支付,市財政按年度給予成都農交所全額補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房管、水務、農業、林業部門按職能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3年。原《成都市引導和鼓勵農村產權入場交易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3年。原《成都市引導和鼓勵農村產權入場交易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成都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目錄
附屬檔案
成都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目錄
項 目 | 內 容 | 主管部門 |
一、資源類項目 | ||
1.建設用地指標 | 建設用地指標交易 | 市國土局 |
2.耕地占補平衡指標 | 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 | 市國土局 |
3.林權 | (1)林地經營權流轉交易 | 市林業園林局 |
(2)林木所有權轉讓 | 市林業園林局 | |
(3)林木使用權流轉交易 | 市林業園林局 | |
(4)山林股權轉讓 | 市林業園林局 | |
(5)採伐權指標轉讓 | 市林業園林局 | |
4.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 | 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 | 市農委 |
5.農村房屋所有權 | 各類農村房屋所有權轉讓 | 市房管局 |
6.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 |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出租、入股 | 市國土局 |
7.農村水域、灘涂養殖權 | 農村養殖水面經營權的流轉交易 | 市農委 |
8.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 | 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的流轉交易 | 市農委 |
9.農村集體資產股權 | 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轉讓 | 市農委 |
10.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四荒地”承包經營權 | 各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四荒地”發包以及經營權流轉交易 | 市農委 |
11.小型水利設施所有權、經營權、水權和使用權 | 小型水利設施所有權、經營權、水權和使用權的流轉交易 | 市水務局 |
二、資產類項目 | ||
1.資產處置 | 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處置 | 市農委及 相關職能部門 |
2. 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 | 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所有權和使用權流轉交易 | 市農委、市國土局、市房管局 |
三、智慧財產權類項目 | ||
1.農業類智慧財產權 | 各種農業類智慧財產權轉讓 | 市農委、市科技局 |
四、投融資服務類項目 | ||
1.農村產權抵押融資 | 各類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服務 | 市級相關職能部門 |
2.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交易 |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掛牌尋求投資者 | 市國土局 |
3.農村建設招標、產業項目 | 農村建設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 | 市農委、市發改委 |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三條 取得交易鑑證書的涉農項目,凡符合享受市、區(市)縣兩級財政有關涉農優惠政策的,應優先給予支持。市、區(市)縣兩級有關部門要認真完善有關配套政策。
第十四條 國土、房管、水務、農業、林業等部門可將交易鑑證書作為辦理農村產權權證登記的重要依據,最佳化相應辦證手續。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後申請變更(轉移)登記時,應提供證明公開交易的材料(交易鑑證書或成交公告或公開交易付款憑證)。市級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農村產權登記辦法,積極鼓勵農村產權入場交易。
第十五條引導銀行、保險、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和擔保公司等機構將交易鑑證書記載的成交價格作為抵押融資標的資產的價值評估依據之一,優先為交易主體提供融資、擔保等金融服務。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施行之日起3年內,我市農村土地經營權、林權、農村房屋所有權、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農業類智慧財產權在成都農交所實現流轉交易的,不收取作為轉讓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交易服務費,所免除的交易服務費由市財政給予成都農交所補助。
本辦法自施行之日起3年內,我市農村產權在成都農交所實現流轉交易的,其公證服務費由成都農交所支付,市財政按年度給予成都農交所全額補貼。
第十四條 國土、房管、水務、農業、林業等部門可將交易鑑證書作為辦理農村產權權證登記的重要依據,最佳化相應辦證手續。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後申請變更(轉移)登記時,應提供證明公開交易的材料(交易鑑證書或成交公告或公開交易付款憑證)。市級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農村產權登記辦法,積極鼓勵農村產權入場交易。
第十五條引導銀行、保險、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和擔保公司等機構將交易鑑證書記載的成交價格作為抵押融資標的資產的價值評估依據之一,優先為交易主體提供融資、擔保等金融服務。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施行之日起3年內,我市農村土地經營權、林權、農村房屋所有權、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農業類智慧財產權在成都農交所實現流轉交易的,不收取作為轉讓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交易服務費,所免除的交易服務費由市財政給予成都農交所補助。
本辦法自施行之日起3年內,我市農村產權在成都農交所實現流轉交易的,其公證服務費由成都農交所支付,市財政按年度給予成都農交所全額補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房管、水務、農業、林業部門按職能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3年。原《成都市引導和鼓勵農村產權入場交易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3年。原《成都市引導和鼓勵農村產權入場交易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成都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目錄
附屬檔案
成都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目錄
項 目 | 內 容 | 主管部門 |
一、資源類項目 | ||
1.建設用地指標 | 建設用地指標交易 | 市國土局 |
2.耕地占補平衡指標 | 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 | 市國土局 |
3.林權 | (1)林地經營權流轉交易 | 市林業園林局 |
(2)林木所有權轉讓 | 市林業園林局 | |
(3)林木使用權流轉交易 | 市林業園林局 | |
(4)山林股權轉讓 | 市林業園林局 | |
(5)採伐權指標轉讓 | 市林業園林局 | |
4.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 | 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 | 市農委 |
5.農村房屋所有權 | 各類農村房屋所有權轉讓 | 市房管局 |
6.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 |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出租、入股 | 市國土局 |
7.農村水域、灘涂養殖權 | 農村養殖水面經營權的流轉交易 | 市農委 |
8.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 | 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的流轉交易 | 市農委 |
9.農村集體資產股權 | 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轉讓 | 市農委 |
10.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四荒地”承包經營權 | 各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四荒地”發包以及經營權流轉交易 | 市農委 |
11.小型水利設施所有權、經營權、水權和使用權 | 小型水利設施所有權、經營權、水權和使用權的流轉交易 | 市水務局 |
二、資產類項目 | ||
1.資產處置 | 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處置 | 市農委及 相關職能部門 |
2. 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 | 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所有權和使用權流轉交易 | 市農委、市國土局、市房管局 |
三、智慧財產權類項目 | ||
1.農業類智慧財產權 | 各種農業類智慧財產權轉讓 | 市農委、市科技局 |
四、投融資服務類項目 | ||
1.農村產權抵押融資 | 各類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服務 | 市級相關職能部門 |
2.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交易 |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掛牌尋求投資者 | 市國土局 |
3.農村建設招標、產業項目 | 農村建設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 | 市農委、市發改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