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關於堅決查禁賣淫嫖娼的通告》是一部四川省成都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2年10月10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關於堅決查禁賣淫嫖娼的通告
- 發布日期:1992-10-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82106
- 生效日期:1992-10-10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106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0-10
【生效日期】1992-10-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0-10
【生效日期】1992-10-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成都市關於堅決查禁賣淫嫖娼的通告
(1992年9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0月10日成都市公安局發布)
一、為了嚴禁賣淫、嫖娼,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氣,保障人民民眾身心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一九九一年九月四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1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通告。
二、凡有賣淫、嫖娼行為,或者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的,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必須立即停止違法犯罪行為,於十月二十二日前主動到當地公安機關或所在單位保衛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悔過,投案自首,交待違法犯罪事實,爭取從寬處理。
三、凡投案自首或有檢舉立功表現的,依法從輕或免予處罰。主動登記悔過,情節輕微,保證不再重犯的,不予追究。
四、凡賣淫嫖娼又逾期拒不登記悔過、投案自首的,一經查出,按下列規定依法嚴懲。
(一)賣淫、嫖娼的,處以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收容教育、勞動教養,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或者組織和協助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以及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以及出租房屋的單位,對發生在本單位或出租房屋的賣淫、嫖娼活動,放任不管,或者不採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其職責依法責令限期整頓、停業整頓;經整頓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負責人的責任。
(四)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出租房屋的單位負責人、職工、業主、出租人,以及有查禁賣淫、嫖娼活動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隱瞞情況,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依照《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五)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以及賣淫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並一律上繳國庫。
(一)賣淫、嫖娼的,處以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收容教育、勞動教養,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或者組織和協助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以及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以及出租房屋的單位,對發生在本單位或出租房屋的賣淫、嫖娼活動,放任不管,或者不採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其職責依法責令限期整頓、停業整頓;經整頓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負責人的責任。
(四)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出租房屋的單位負責人、職工、業主、出租人,以及有查禁賣淫、嫖娼活動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隱瞞情況,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依照《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五)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以及賣淫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並一律上繳國庫。
五、賓館、飯店、旅館、招待所、歌舞廳、卡拉OK廳、咖啡廳、酒吧、浴池、髮廊、美容室等場所,不準設定陪飲、陪唱、陪舞等服務項目,不準設定供色情活動的設施,嚴禁異性按摩和淫褻色情活動,違者,依法予以處罰。
六、阻撓他人坦白交待問題或對檢舉揭發人打擊報復的,依法從重處罰。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或者知情不報,隱瞞、包庇的,應視其情節輕重,依法從重處罰。
七、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新聞單位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積極宣傳本通告,採取一切有效措施,發動廣大民眾積極開展查禁賣淫嫖娼活動的工作。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搞好本地區、本單位的查禁工作。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