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質量管理協會(chengdu quality assatiteen CQA)(以下簡稱:成都質協),1982年3月成立,是我市成立最早和最有影響力的全市性質量綜合協會。歷屆會長由主管全市經濟工作的副市級領導擔任。成都質協接受主管單位成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領導,接受社團登記機關成都市成都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接受成都市科學技術協會、中國質量協會、四川省質量協會的業務指導。作為中國質量協會的重點聯繫城市、全國質協系統的一面旗幟,成都質協曾多次榮獲“全國先進質量協會”,“全國質量月活動先進單位”、“全國優質服務先進單位”、“全國優秀用戶委員會”、“四川省優秀質量管理協會”、“四川省質量管理小組活動優秀推進協會”、“成都市學會工作先進集體”等榮譽稱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質量管理協會
- 成立時間:1982年3月
簡介,成都市質量管理協會章程,會員,
簡介
成都質量管理協會(chengdu quality assatiteen CQA)(以下簡稱:協會)是由致力於質量事業的單位和人士自願參加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市性社團組織,是我市政府推動質量振興事業的助手和聯繫廣大企業及科技質量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樑,目前擁有團體會員302家。協會於1982年3月成立,是我市成立最早和最有影響力的全市性質量綜合協會。2011年換屆前的歷屆會長均由主管全市經濟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協會接受主管單位成都市科學技術協會和掛靠單位成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領導,接受社團登記機關成都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接受中國質量協會、四川省質量協會的業務指導。協會在市民政局、市質監局、 市科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黨和政府聯繫廣大質量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樑作用,團結全市企業和廣大質量工作者,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偉大旗幟,堅持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質量第一”和“質量是成都的生命”的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產品質量法》和《質量振興綱要》,緊密圍繞市政府質量工作的方針目標,在普及質量教育、加強質量管理,實施名牌戰略、努力提高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較好成效,受到上級主管部門的首肯和民眾的好評。協會曾多次榮獲“全國先進質量協會”,“全國質量月活動先進單位”、“全國優質服務先進單位”、“全國優秀用戶委員會”、“四川省優秀質量管理協會”、“四川省質量管理小組活動優秀推進協會”、“成都市學會工作先進集體”等榮譽稱號,2014年1月,協會榮獲成都市民政局組織的社會組織評估最高等級5A級稱號。
成都市質量管理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成都市質量管理協會(Chengdu Quality Control Association.CQCA)。
第二條 成都市質量管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致力於質量事業的單位和人士自願參加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市性科技社團組織,屬非營利性機構,是我市政府推動質量振興事業的助手和聯繫廣大企業及質量工作者的紐帶。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全體會員,團結廣大職工和質量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繼續推進改革開放,實施科教興市和可持續發展戰略,認真貫徹黨和政府有關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以貫徹實施《質量振興綱要》為主線,推行和不斷深化全面質量管理,積極開展質量教育培訓和學術研究,普及現代質量知識,發動民眾開展質量活動,總結、交流質量工作經驗,推動技術進步,提高質量水平,促進我市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總體水平的提高,為我市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做貢獻。
第四條 協會業務上接受主管單位成都市科學技術協會、掛靠單位成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領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認真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質量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參與研究和制訂成都市有關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積極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質量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質量教育培訓,普及全面質量管理知識,培訓質量管理人才;
四、總結質量管理先進經驗,開展質量管理學術研究。組織撰寫發表學術論文,傳播先進的質量管理理論體系和方法;
五、配合政府主管部門統籌規劃和推進全市推行全面質量管理、貫徹實施《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活動,組織力量為他們提供技術諮詢服務,幫助他們建立健全質量體系,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六、配合政府主管部門推進實施名牌戰略,協助和參與各項質量獎的評審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廣泛開展民眾性質量管理活動;組織評選市優秀質量管理小組,擇優推薦國家、省優秀質量管理小組;
八、開展質量監督管理、鑑定、諮詢、設備監理服務;
九、組織開展社會及用戶質量監督活動,推進用戶滿意工程,維護用戶正當權益。開展我市重點產品質量跟蹤,幫助企業提高產品質量,不斷滿足用戶需求;
十、開展國內、國際間質量管理方面和友好交往,學術交流和技術合作;
十一、編輯、出版質量資料、動態;
十二、開展法律允許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協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凡承認協會章程,有加入協會的意願,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貫徹實施《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並取得成效的企、事業單位。
二、個人會員:凡承認協會章程,有加入協會的意願,熱心質量工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1、熱愛質量科學,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科研、教學人員;
2、從事質量工作的中級職稱以上的專業或管理人員;
3、熱心質量工作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領導;
4、在提高質量方面做出貢獻的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協會審定通過,並發給會員證(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獲得協會出版的刊物、資料等;
四、優先獲得協會組織的質量、技術諮詢服務;
五、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和支持協會的活動,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牌)。會員如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觸犯刑律或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行為的,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單位);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會長單位)、副會長(副會長單位)、秘書長;
三、決定顧問、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指導;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表彰和獎勵活動;
七、制定工作計畫,並組織落實和監督檢查;
八、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單位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的會長(會長單位代表人)、副會長(副會長單位代表人)、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協會會長(會長單位代表人)、副會長(副會長單位代表人)、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長(會長單位代表人)、副會長(副會長單位代表人)、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協會設立常務副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審批協會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條 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受會長委託行使其職權;
二、 領導秘書處工作,直接領導協會的財務管理;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檔案;
四、 決定有關機構的設立和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 審批協會團體會員。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有關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有關機構工作人員,經常務副會長審批後聘用;
四、審批協會個人會員;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協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5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監事在團體會員、個人會員、社團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協會理事、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協會財務;
二、對協會理事會及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協會理事會其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協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和協會重要行政會議。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監事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二條協會建立重大活動請示報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中、後)向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會長單位: 每年會費不低於 10000元;
副會長單位: 每年會費不低於 5000元;
理事單位: 每年會費不低於 3000元;
團體會員單位: 每年會費不低於 1000元;
個人會員: 每年會費不低於 50元。
第三十五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協會的資產、經費及國家撥給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調撥,協會所屬企業、事業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一條 協會聘用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協會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11月18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會員
成都前鋒電子電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飛機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四川科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彩虹電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冶金實驗廠有限公司
成都市技術監督教育培訓中心
等300餘家企(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