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著作權服務工作站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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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優秀著作權服務工作站的考核評定
(一)申報推薦。由各著作權服務工作站自薦,經由所在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向成都市文廣新局(市著作權局)推薦;
(二)考核評定。成都市文廣新局(市著作權局)根據本辦法第六、七條的規定,在查驗推薦材料的基礎上進行實地考察,評出成都市優秀著作權服務工作站候選名單;
(三)結果公示。將成都市優秀著作權服務工作站候選名單在成都市文廣新局(市著作權局)官網公示7天,公示期結束無異議的,成都市文廣新局(市著作權局)將其授予成都市優秀著作權服務工作站稱號。
第九條成都市優秀著作權服務工作站每年評選1次,評選數量視工作站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成都市文廣新局(市著作權局)對考核優秀的著作權服務工作站予以表彰公告,並給予以下扶持:
(一)按照《成都市優秀著作權作品和著作權示範單位(園區、工作站)獎勵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二)適時組織參加著作權業務培訓和交流活動等;
(三)其他相關著作權扶持措施。
第十一條成都市文廣新局(市著作權局)對著作權服務工作站進行不定期抽查巡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都市文廣新局(市著作權局)將收回其著作權服務工作站匾牌並向社會公告:
1.不履行著作權服務工作站職責的;
2.申報優秀著作權服務工作站存在弄虛作假的;
3.連續2次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成都市文廣新局(市著作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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