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著作權工作站管理辦法

《北京市著作權工作站管理辦法》是2023年北京市著作權局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著作權工作站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北京市著作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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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著作權工作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首都著作權管理工作,加快推動著作權服務體系建設,全面提升我市著作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關於實施首都智慧財產權戰略的意見》《北京市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北京市著作權局關於加強著作權保護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著作權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著作權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開展管理,旨在建立健全本市著作權公共服務體系,開展綜合性、全方位著作權公共服務。
第二章 申請與設立
第三條 市著作權局組織各區著作權管理部門實施屬地工作站申報、建設和推廣工作。符合條件的單位,向所在地區著作權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著作權管理部門負責申報材料初審和實地踏勘,經審核查驗後報市著作權局覆核,向社會公示後,設立工作站。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請設立工作站:
(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著作權資源豐富的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被評為北京市著作權保護示範單位的園區(基地)須設立著作權工作站;
(二)在本市依法設立、註冊,成立三年以上,且開展著作權相關工作一年以上,且沒有因違法違規等行為受到行政部門處罰兩年以上;
(三)申請主體生產經營狀況良好,著作權工作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負責著作權工作的部門,配備包括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在內至少2名工作人員,且負責人應由申請主體的主要負責人擔任,能夠為工作站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及相關軟硬體設施;
(四)擬設立的工作站負責人熱愛著作權事業,熟悉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信息等,具有較好的組織管理和溝通協調能力;工作人員具有較強的責任心,能夠勝任基本的著作權政策諮詢、服務指導、調研走訪等日常工作;
(五)接受著作權管理部門和市著作權保護中心指導,能為所在地的企業提供著作權宣傳、著作權培訓、政策諮詢等專業化服務,協助企業開展著作權登記工作;
(六)熟悉屬地或區域內著作權產業情況,可以開展著作權產業調查、著作權數據統計,協助企業進行著作權維權等活動。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立工作站:
(一)在申報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因發生智慧財產權領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三)其他不符合工作站建設要求的。
第六條 申請設立工作站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北京市著作權工作站申請表》(見附屬檔案)、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二)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主體基本情況(包括主體性質、財務狀況、經營情況、服務模式等),近三年開展著作權工作主要情況,申請設立工作站的基本條件(包括組織機構、資金、人員、辦公場地、辦公環境和制度建設等),工作站年度工作計畫等具備申請工作站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無違法違規行為且沒有受到行政部門處罰承諾書;
(四)開展著作權服務工作承諾書;
(五)其他證明材料。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七條 經批准設立的工作站,應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了解本行業、本地區、服務範圍內著作權管理及保護工作情況,調研創新主體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需求,建立重點服務對象名錄,研究並制定相關著作權保護工作措施辦法;
(二)積極配合市著作權局對本區域或行業內的著作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包括並不限於圖、文、聲、像、軟體等,及時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反映本區域或行業發現的重大著作權問題;
(三)積極履行社會服務職責,對接市、區兩級著作權公共服務資源,協助企業開展作品登記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服務,協助首都著作權協會在本單位設立著作權服務中心,面向本區域或行業提供著作權保護相關服務;
(四)開展有關著作權知識的宣傳、培訓活動,為企業提供政策諮詢服務。
第八條 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著作權領域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不得以工作站名義從事以下活動:
(一)有償智慧財產權服務、與智慧財產權無關的事務;
(二)傳播被禁止出版、發行和傳播的作品。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九條 市著作權局統一對各工作站開展管理和指導,各區著作權管理部門、市著作權保護中心按照職責分工和任務要求開展工作。
第十條 實行工作站動態管理,建立工作站退出機制。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著作權局註銷,並向社會公示。
(一)自行退出。建站主體或運行環境變化,難以繼續開展工作的,向所在區著作權管理部門提出註銷申請並經審核通過的;
(二)責令退出。存在明顯問題且限期內未完成整改的,或連續兩年綜合評價不合格,未能發揮職能作用的。
第十一條 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生之日起15日內經所在區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並提交相關證明檔案,由所在區著作權管理部門自備案之日起7日內報送市著作權局:
(一)工作站主體名稱變更;
(二)工作站地址變更;
(三)工作站負責人或工作人員發生變動;
(四)因工作站主體組織結構變動或股權變更,導致實際控制權轉移;
(五)工作站主體獨立法人資格喪失;
(六)其他應當報備的情形。
第十二條 經批准設立的工作站,由市著作權局頒發“著作權工作站”標牌。
第十三條 市著作權局組織首都著作權協會在工作站服務範圍內設立著作權服務中心,對工作站工作人員開展培訓並提供有關配套服務。
第十四條建立年度綜合評價機制,工作站應按照市著作權局要求匯報工作情況,每年11月30日前提交年度工作總結,由市著作權局組織首都著作權協會進行考核評定,並對優秀工作站進行表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著作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5月12日北京市著作權局印發的《北京市著作權工作站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印發通知

北京市著作權局關於印發《北京市著作權工作站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權發〔2023〕2號
各區委宣傳部、各有關單位:
《北京市著作權工作站管理辦法》已經市委宣傳部部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落實相關責任,進一步發揮著作權工作站的重要作用,推動首都著作權業高質量發展。
北京市著作權局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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