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規範全市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秩序,促進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護公眾和從業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39號)和《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信產部令第56號)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規範全市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秩序,促進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護公眾和從業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39號)和《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信產部令第56號)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成都市從事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內容服務、集成播控、傳輸分發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是指以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含有線、無線網路)、區域網路及利用網際網路架設虛擬專網為傳輸通道,以電視機、手機(含各類手持電子設備)等電子設備為接收終端,從事向公眾定向提供網路視聽服務的活動,包括IP電視(IPTV)、手機電視、網際網路電視等。
第四條各區(市)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本轄區內的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管理工作;成都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全市的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及其相關網路運營單位是重要的網路文化建設力量,承擔建設中國特色網路文化和維護網路文化信息安全的責任,應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行業自律,提供優質可靠服務。
第六條發展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堅持正確導向,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主義道德規範,不斷體現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統,提供更多更好的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需求,不斷豐富人民民眾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勵公眾監督網路視聽節目服務。
第二章 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管理
第七條從事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應當依照《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取得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頒發的《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未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發布的《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取得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網路視聽節目服務。
第八條經批准從事網路視聽內容服務的單位,負責建設和運營內容服務平台,組織、編輯節目並通過集成播控平台向用戶提供節目。
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遵守著作權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著作權保護措施,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網路視聽節目內容服務單位提供的、網路運營單位接入的視聽節目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誘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和宣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公民個人隱私等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損害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持證機構應建立健全節目審查、安全播出的管理制度,負責審查其提供的節目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並進行播前審查。所播出節目的名稱、內容概要、播出時間、時長、來源等信息,應至少保留30日。
第十一條成都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對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對含有違反本辦法的節目,應立即刪除並保存有關記錄,履行報告義務,落實成都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成都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設立健全網路視聽節目監管系統,建立公眾監督舉報獎勵制度,加強對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監督管理。
網路視聽內容服務、集成播控、傳輸分發等單位應當為成都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設立的網路視聽節目監控系統提供必要的信號接入條件。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擅自從事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由成都市縣級以上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按照《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未按照許可證載明或備案的事項從事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或違規播出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的,由成都市縣級以上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按照《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成都市縣級以上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按照《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罰款:
(一)擅自在網際網路上使用廣播電視專有名稱開展業務的;
(二)變更註冊資本、股東、股權結構,或上市融資,或重大資產變動時,未辦理審批手續的;
(三)未建立健全節目運營規範,未採取著作權保護措施,或對傳播有害內容未履行提示、刪除、報告義務的;
(四)未在播出界面顯著位置標註播出標識、名稱、《許可證》和備案編號的;
(五)未履行保留節目記錄、向主管部門如實提供查詢義務的;
(六)向未持有《許可證》或備案的單位提供代收費及信號傳輸、伺服器託管等與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有關的服務的;
(七)未履行查驗義務,或向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提供其《許可證》或備案載明事項範圍以外的接入服務的;
(八)進行虛假宣傳或者誤導用戶的;
(九)未經用戶同意,擅自泄露用戶信息秘密的;
(十)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在同一年度內三次出現違規行為的;
(十一)拒絕、阻撓、拖延成都市縣級以上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十二)以虛假證明、檔案等手段騙取《許可證》的。
有本條第十二項行為的,發證機關應撤銷其許可證。
第十六條成都市縣級以上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規定的職責,或濫用職權的,要依法給予有關責任人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39號)、《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信產部令第56號)及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成都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