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技人才創新創業資助管理辦法

2014年10月14日,成都市科學技術局以成科字〔2014〕31號印發修訂後的《成都市科技人才創新創業資助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研發經費資助、高校院所創新創業人才資助、市校企聯合培養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在職博(碩)士資助、附則5章16條,由成都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2013年印發的《成都市科技人才創新創業資助管理辦法》(成科字〔2013〕37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科技人才創新創業資助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科學技術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科字〔2014〕31號
  • 印發時間:2014年10月14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0月14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成都市科學技術局關於印發新修訂的《成都市科技人才創新創業資助管理辦法》的通知
成科字〔2014〕31號
高新區科技局、天府新區成都片區科宣局,各區(市)縣科技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的意見》及市委市政府辦公廳《促進國內外高校院所在蓉協同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進一步聚集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推動高校院所人才服務企業,支持企業培養創新人才,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市科技局聯合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共同對《成都市科技人才創新創業資助管理辦法》(成科字〔2013〕37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附屬檔案:成都市科技人才創新創業資助管理辦法(2014年10月修訂)
成都市科學技術局 中共成都市委組織部 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10月14日

管理辦法

成都市科技人才創新創業資助管理辦法(2014年10月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的意見》、市委市政府辦公廳《促進國內外高校院所在蓉協同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為進一步聚集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推動高校院所人才服務企業,支持企業培養創新人才,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人才創新創業資助主要包括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研發經費、高校院所創新創業人才和市校企聯合培養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在職博(碩)士三類人才資助。
第二章 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研發經費資助
第三條 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研發經費資助的對象
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研發經費資助(簡稱“高層次人才資助”)對象應當是在本市重點產業領域中帶技術、帶項目、帶資金註冊創辦獨立納稅企業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研發項目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國際一流、國內領先的核心技術,屬於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特色優勢產業、現代服務業和都市現代農業相關領域,並已進入中試或產業化階段,能在較短時間內取得突破性發展或引領帶動形成新的產業,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產業化潛力。可按以下兩類條件進行申報:
(一)在蓉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是指 “中科院或工程院院士”、已入選中科院“百人計畫”、“長江學者”、“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的在蓉高校院所高層次人才及入選“成都人才計畫”創新類的高層次人才,在蓉創辦企業並擔任企業主要負責人,且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申請人自有資金或技術入股持股比例不低於3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超過三年。
(二)外地來蓉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是指我市市域外的“中科院或工程院院士”、已入選中科院“百人計畫”、“長江學者”、“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的高層次人才,來蓉創辦企業並擔任企業主要負責人,且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申請人自有資金或技術入股持股比例不低於3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超過三年。
第四條 申請資助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研發經費資助項目申報書;
(二)證明材料:
1.申報人有效身份證明、學歷學位證書、職稱及職務證明;
2.創辦企業證明材料複印件(營業執照、驗資報告、公司章程及股權構成、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上年度財務報表等);
3.主要科技成果證明材料複印件。(授權專利證書、產品證書及相關權威部門檢測報告、科技成果鑑定或科技成果評價報告、代表性論著、已立項的各級科技計畫項目、已獲得的各級科技獎勵等)
(三)其他相關資料。
第五條 資助金額
對立項資助對象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研發經費資助。
第三章 高校院所創新創業人才資助
第六條 高校院所創新創業人才資助的資助對象
高校院所創新創業人才資助專項(以下簡稱“高校院所人才資助”)資助對象分為以下兩類:
創業資助:國內外高校院所碩士學歷或副高級職稱以上科技人才帶技術、帶項目、帶資金在蓉創辦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申請人自有資金或技術入股持股比例不低於3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超過三年。創業項目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國內領先的核心技術,並已完成小試和樣品試製等,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產業化潛力,屬於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特色優勢產業、現代服務業和都市現代農業相關領域。
創新服務資助:在蓉高校教師(已取得副高級及以上職稱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經所在單位同意,全職或兼職服務企業,擔任在蓉企業技術負責人,開展關鍵技術合作研發,提供技術指導服務,在企業技術升級和新產品研發方面取得明顯成效,與相關企業的合作時間在兩年以上。研發項目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國內領先的核心技術,並已完成小試和樣品試製等,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產業化潛力,屬於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特色優勢產業、現代服務業和都市現代農業相關領域。
第七條 申請資助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高校院所創新創業人才資助項目申報書
(二)申報創業資助證明材料:
1.申報人有效身份證明、學歷學位證書、職稱及職務證明;
2.創辦企業證明材料複印件(營業執照、驗資報告、公司章程及股權構成、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上年度財務報表等);
3.主要科技成果證明材料複印件(授權專利證書、產品證書及相關權威部門檢測報告、科技成果鑑定或科技成果評價報告、代表性論著、已立項的各級科技計畫項目、已獲得的各級科技獎勵等);
(三)申報創新服務資助證明材料
1.申報人有效身份證明、學歷學位證書、職稱及職務證明;
2.服務企業證明材料複印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3.創新服務證明材料複印件(申請人所在高校相關機構同意或委派其服務企業的證明材料、企業聘書或合作協定、服務企業期間獲得的授權發明專利和省級以上科技成果鑑定證書、聯合承擔的各級科技項目、聯合獲得的各級科技獎勵等);
(四)其他相關資料。
第八條 資助金額
對創業資助立項資助對象一次性給予20萬元經費資助;
對創新服務資助立項資助對象一次性給予10萬元經費資助。
第四章 市校企聯合培養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在職博(碩)士資助
第九條 市校企聯合培養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在職博(碩)士資助的對象
為充分發揮相關高校在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學術和師資優勢,加強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創新人才的培養,成都市科技局聯合相關高校,實施市校企聯合培養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在職博(碩)士計畫(以下簡稱“聯合培養計畫”),支持我市相關企業選派在職人員攻讀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工程博(碩)士學位。
第十條 相關單位的職責
(一)成都市科技局的主要職責:
1.負責“聯合培養計畫”的組織協調工作;
2.負責確定予以資助的專業領域及研究方向;
3.負責學費資助的審核及發放;
(二)相關高校的主要職責:
負責組織實施相關專業工程博(碩)士的招生、考試、錄取、培養工作。
(三)企業的主要職責:
1.選派本企業員工報考相關高校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工程博(碩)士;
2.為本企業在職攻讀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工程博(碩)士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及學習條件,並提供不少於30%的學費資助。
第十一條 資助金額
經參與“聯合培養計畫”的高校考試錄取攻讀工程博(碩)士的我市企業在職人員,其攻讀的專業領域及研究方向在成都市科技局確定的支持範圍內,成都市科技局按50%比例給予學費資助,在完成入學報到手續後發放。
第十二條 申請資助所需提供的材料
申請“聯合培養計畫”學費資助需出示錄取通知書、學費繳費憑證、培養服務協定、身份證等原件,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聯合培養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在職博(碩)士學費資助申請表》;
(二)參與“聯合培養計畫”的高校工程博(碩)士錄取通知書複印件;
(三)攻讀工程博(碩)士學位學費繳費憑證複印件;
(四)申請人與所在企業簽定的培養服務協定複印件。協定應明確企業和個人在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工程博(碩)士培養中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企業提供必要的培養條件、申請人取得工程博(碩)士學位後在企業的服務年限(原則上不低於三年)等;
(五)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
(六)申請人所在企業與相關高校簽訂的人才聯合培養協定或項目合作開發協定(非必備材料)。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申請時間及相關程式
常年受理申報,經評審(審核)後確定資助對象,並報成都市科技局局務會審定。
第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資助經費的單位及個人,將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予以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三年,原管理辦法(成科字〔2013〕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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