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氣象局成都市安監局關於加強防雷安全工作的公告

為防止雷擊造成的火災、爆炸、人員傷亡、建築物及計算機信息系統損毀等重大事故的發生,切實減輕和避免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防雷安全工作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全市各防雷裝置的使用單位,每年應當向具有合法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提出申請,接受防雷裝置安全檢測。
二、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各類建(構)築物、計算機信息系統、移動通信基站和其他設施的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油(氣)站(庫)等重大危險(點)源,以及其他重點防火單位,每半年檢測一次。
三、新建防雷裝置實行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制度。防雷裝置的設計必須報送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後,方可交付施工。工程竣工後,須取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許可檔案,方可投入使用。
四、防雷裝置的設計和施工單位必須持有省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書》和《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書》方能從事該項工作。
五、檢測單位對申報檢測的防雷裝置應及時組織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檢測不合格的,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相關要求限期進行整改。
六、凡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必須持有省級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無合法檢測資質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防雷檢測。
七、各級防雷檢測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規範,保證防雷裝置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和公正性。
八、違反本公告規定,氣象主管機構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追究其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九、本公告有效期三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