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區全民健身廣場管理辦法

成都市武侯區全民健身廣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全民健身廣場管理,指導民眾科學健身,提高公共體育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全民健身廣場,是指分布在社區院落、公園及企業等公共場所的小遊園、小廣場,具有適宜的室外體育場地設施,社會體育指導員志願指導,民眾自願參加,定時定期開展科學健身活動。
第三條全民健身廣場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健身活動場地;
(二)有1名廣場站點負責人;
(三)配備1-2名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進行健身指導;
(四)有相對固定的健身人群參加健身鍛鍊;
(五)健身活動時間相對固定;
(六)健身項目相對固定,活動內容健康、科學、文明;
(七)有規範的健身廣場管理制度,不影響公共秩序,不妨礙民眾正常生活;
(八)服從活動場所所屬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四條全民健身廣場實行分級管理。區文體旅遊局負責全區全民健身廣場的審核、備案和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各街道辦事處負責所轄區域全民健身廣場的申報和日常管理。
第五條全民健身廣場實行屬地審核、備案、命名和年度統計上報制。
符合條件的全民健身廣場,由廣場站點負責人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所在轄區街道辦事處的業務主管科室提交成立全民健身廣場的申請;由街道辦事處的業務主管部門向區文體旅遊局統一申報;區文體旅遊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全民健身廣場給予命名掛牌,並備案。
申請成立全民健身廣場,應提交場地設施、廣場站點負責人、社會體育指導員、經常參加健身活動人數、健身活動項目及組織開展時間、廣場站點管理制度等情況的相關資料,並填寫《成都市武侯區全民健身廣場審核備案表》。
全民健身廣場因故停止健身活動或變更廣場站點負責人,廣場站點負責人須及時告知街道辦事處的業務主管科室,由街道辦事處向區文體旅遊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並由區文體旅遊局重新備案。
區文體旅遊局要及時準確地掌握全區全民健身廣場的建設發展情況,並建立年度統計上報制。每年年底前,各街道辦事處的業務主管部門要將本轄區全民廣場的新增和變更情況及時準確地報送到區文體旅遊局。
第六條各街道辦事處要加大全民健身廣場的創建力度,堅持廣場站點創建與健身場地建設同步推進,實現每創建一個健身廣場,就固定一片健身陣地,確定一名廣場站點負責人,配備一名社會體育指導員,組建一支健身隊伍,開展一批健身項目,不斷擴大全民健身廣場的覆蓋面。
第七條區文體旅遊局要將全民健身廣場建設要與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統籌考慮、協調發展。區文體旅遊局要堅持把教育培訓與發揮作用緊密結合,將廣場站點負責人和站點健身人群列為區級培訓的重點對象進行優先培訓,並積極推薦他們參加省級和國家級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專業體育知識和技能,打造一批素質高、技術精、責任心強的健身指導隊伍。
第八條區文體旅遊局要加強對全民健身廣場的管理,對全民健身廣場的具體地點、開展的體育健身項目、組織健身活動的固定時間、廣場站點負責人、社會體育指導員及相關信息進行認真登記整理,實行定點、定項、定人管理,並面向社會公布健身服務信息,建立社會化的監督管理機制。
第九條全民健身廣場要制定具體的活動開展計畫,建立可行的管理制度,遵守科學、文明、自願、有序的原則,在社會體育指導員指導下,組織開展民眾性體育健身活動,宣傳科學健身知識,接受區文體旅遊局和街道辦事處的監督。嚴禁從事封建迷信和邪教等違法活動,不得開展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對違反規定的,取消全民健身廣場資格。
第十條全民健身廣場開展體育健身活動應遵守和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守紀律,不擾民,維護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十一條社會體育指導員應遵循科學、文明、安全的原則,因人、因時、因地開展科學健身指導,為全民健身廣場提供良好的健身志願指導服務。社會體育指導員應不斷豐富體育科學知識,提高體育運動技能和指導水平。
第十二條區文體旅遊局要將全民健身廣場管理工作納入年度體育工作計畫,列入工作考核體系,並在本級事業經費預算中列支全民健身廣場資助經費,為全民健身廣場開展體育健身活動提供保障,並依法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區建設、城管部門要積極幫助全民健身廣場解決在場地使用過程中出現的破損、秩序等問題。
第十四條區新聞中心要積極協調各類新聞媒體,加強對全民健身廣場的社會宣傳,形成良好的環境氛圍。
第十五條區文體旅遊局要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廣場獎勵制度,積極開展區級“優秀全民健身廣場”評選活動,對在全民健身廣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適當形式的獎勵。
第十六條鼓勵全民健身廣場積極開展經驗交流活動,組隊參加本地全民健身競賽和展演活動,經驗交流成果、競賽和展演成績可作為獎勵依據。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區文化體育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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