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既有建築裝修改造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既有建築裝修改造管理,全力遏制裝修改造違法違規行為,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成都市住建局牽頭制定《成都市既有建築裝修改造管理辦法》,現聯合市經信局、市城管委、市應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隊於2023年8月9日印發,自2023年 9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既有建築裝修改造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成都市住建局、成都市經信局、成都市城管委、成都市應急局、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隊
  • 有效期:5年
  • 解釋單位: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全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三章 事項辦理,第四章 相關責任,第五章 附則,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內容解讀,一、為什麼印發《辦法》,二、制定《辦法》的依據,三、適用範圍,四、對裝修人的要求,五、對裝修改造相關單位的規定,六、落實安全全覆蓋管理的措施,七、對物管企業(房屋管理機構)的要求,八、新提出的要求和措施,九、開始執行時間,

全文

成都市既有建築裝修改造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既有建築裝修改造管理,保證既有建築裝修改造的質量和安全,堅決遏制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業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四川省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辦法》《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築裝修改造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既有建築,是指已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資料的合法建築或取得所有權(使用權)且交付投入使用的合法建築。
本辦法所稱裝修改造,是指所有人、使用人及管理人(以下統稱裝修人)對既有建築進行裝飾裝修和結構加固改造等工程活動,包含建築結構拆改、防火設施變動、燃氣設備改動,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程中涉及的基礎設施、附屬設施改造和房屋公共部分修繕,危舊房屋建築結構維修加固改造等。
第三條 既有建築裝修改造應當保證建築物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並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規範;不得損害公共部位的設施、侵占公共空間、占用避難層、設備層堆放裝修改造材料;不得改變該建築其他區域的防火分隔和人員疏散、避難條件,不得影響該建築其他區域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既有建築裝修改造,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超過設計標準或規範增加樓面荷載;
(三)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
(四)拆除連線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
(五)降低底層室內標高;
(六)安裝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
(七)拆除保障消防安全的設施、設備;
(八)在民用建築內,設定庫房及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
(九)在地下、半地下或3層以上設定兒童活動場所;
(十)在地下一層以下或埋深大於10m的樓層設定密室、劇本類及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十一)減少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
(十二)特殊使用功能場所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技術標準要求,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飾裝修;
(十三)增設電梯占用消防車通道,遮擋室外消火栓和取水口、影響樓梯間安全疏散通道和自然排煙功能;
(十四)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且未經維修加固的既有建築增設電梯;
(十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使用安全和消防安全的行為;
(十六)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等;
(十七)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十八)將裝修改造產生的廢水排入雨水管道;
(十九)危險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活動。
本辦法所稱特殊使用功能場所,是指醫療建築、老年人照料設施、託兒所、幼稚園的兒童用房、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密室、劇本類等公眾聚集場所及類似使用功能場所。
第五條 裝修人從事既有建築裝修改造,未經批准許可或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既有建築結構維修加固;
(二)拆除和改動牆、梁、板、柱等建築承重結構;
(三)增加夾層;
(四)封閉架空層、天井;
(五)改動防火分隔、人員疏散與避難條件;
(六)改動消防設施系統(不包括消火栓、探測器、噴淋頭等局部消防點位調整);
(七)採用非防火材料裝修,改變建築保溫、外牆裝飾;
(八)對特殊建設工程、特殊使用功能場所進行裝修改造;
(九)其他可能增加既有建築火災風險,影響防火安全的工程;
(十)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十一)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辦理審批手續的行為。
本條所列第(一)項至第(九)項行為,應當經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批准;第(十)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准。第(十一)項行為,應當經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部門)辦理。
本條所列第(一)項至第(十一)項行為,應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消防設施設計專項資質的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編制消防設計檔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單位)進行施工。
第六條 設計單位承攬既有建築裝修改造設計業務時,應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對於法律、法規、規章等明確有資質要求的,要具備相應資質,不得無資質、借用(掛靠)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攬業務。
第七條 從事既有建築裝修改造的裝飾裝修企業(施工企業)必須按圖施工,落實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標準施工,確保裝修改造施工質量;對於法律、法規、規章等明確有資質要求的,要具備相應資質,不得無資質、借用(掛靠)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攬業務。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制定施工方案,並做閉水試驗;施工過程應落實施工安全防範措施,嚴格施工現場動火作業、消防設施器材、易燃易爆物品、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安全管理;遵守環境保護相關規定,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震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八條 受委託的監理單位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規範標準、設計檔案和建設工程承包契約,代表裝修人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等形式,對施工質量、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章 事項辦理

第九條 既有建築裝修改造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或者建築面積500平米以下(含500平米) 的,可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實行施工安全告知承諾。實行物業委託管理的,裝修人應在裝修前向物業服務企業申報登記並提交施工安全告知承諾書,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定後,方可施工;非物業委託管理的,裝修人應在裝修前向建築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其委託的管理機構提交施工安全告知承諾書後,方可施工。
達到施工許可限額要求的既有建築裝修改造工程,裝修人應在裝修前向建築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依法依規申辦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 涉及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既有建築裝修改造工程,裝修人應在裝修前向建築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申辦《房屋結構安全批准書》。自建房裝修人應在裝修前向建築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達到施工許可限額要求的且涉及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既有建築裝修改造工程,裝修人無需單獨申辦《房屋結構安全批准書》,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後,同步發放《房屋結構安全批准書》。
第十一條 達到施工許可限額要求的或涉及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至第(九)項的既有建築裝修改造工程,裝修人應向建築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
上述情形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實施消防驗收備案事項承諾管理。裝修人應向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提交《成都市既有建築裝修改造工程消防驗收備案事項承諾書》,辦理消防驗收備案。
第十二條 涉及本辦法第五條第(十)項或需改變燃氣用途、擴大用氣範圍、更換或者遷移戶內燃氣設施的既有建築裝修改造工程,應當向燃氣經營企業提出申請,並由燃氣經營企業組織實施或者按照供用氣契約的約定執行。

第四章 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裝修人是既有建築裝修改造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嚴格遵守既有建築裝修改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履行安全告知承諾或者申請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義務,按照承諾內容或者批准事項進行裝修改造,承擔既有建築結構安全、消防安全以及毗鄰建築物、人員的安全責任。裝修人及其委託的裝修改造企業違法違規開展裝修改造的,應承擔整改拆除和恢復工程等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督促指導全市既有建築裝修改造的監督管理並組織開展宣傳培訓工作。
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築裝修改造的具體監管,聯合行政審批部門開展相關審批工作;組織工程項目消防審查驗收(備案)、並聯竣工驗收;對取得結構安全批准、實施消防驗收備案事項管理的裝修改造活動實施事中事後監督管理;對取得施工許可的裝修改造活動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定期進行老舊低層、結構簡易、原址恢復重建等既有建築裝修改造的專項排查;對設計單位、裝飾裝修(施工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約談、通報,移交行政執法部門處罰,記入企業信用檔案;組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人員業務培訓並提供專業技術指導;主動公示、宣傳相關政策。
第十五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區(市)縣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既有建築裝修改造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情況,開展有較大影響的一般安全事故查處的掛牌督辦。
第十六條 市消防救援部門、區(市)縣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對既有建築裝修改造引起的火災事故進行火災撲救及火災原因調查。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行業部門移送的,民眾和單位投訴、報告的裝修改造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 經濟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管、教育、衛生健康、文廣旅、體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本辦法。
第十九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收集轄區內既有建築裝修改造施工安全告知承諾相關資料,建立房屋結構安全檔案,並開展監督檢查;負責自建房裝修改造的安全監督管理,對確需拆改結構的裝修改造進行備案;督促指導村(社區)、物業服務企業(房屋管理機構)巡查、發現、勸阻、糾正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的裝修改造行為,並抄告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行政執法部門;建立投訴渠道,受理相關報告或投訴;組織開展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村(社區)依託黨建引領“微網實格”治理體系,組織格線員(長)、微格線員(長)發現報告小區(院落)、街區商鋪、居民樓既有建築裝修改造的消防安全、自建房違規裝修改造等安全風險隱患,配合進行宣傳。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下沉力量組織開展工作指導。
第二十一條 小區業主委員會(居民自治組織)應按照《臨時管理規約》或《管理規約》監督裝修人遵守法規約定並落實裝修改造安全責任,發現裝修改造違法違規行為或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事項、違反告知承諾事項的情形,及時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行政執法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房屋管理機構)負責辦理裝飾裝修申報登記手續,告知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責任事項,履行巡查、發現、勸阻、報告義務,收集施工安全告知承諾書,並定期報送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成都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或《管理規約》落實施工材料機具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登記制度,對裝修人或裝修改造企業未事先申報登記、未簽訂管理服務協定、未提交施工安全告知承諾書的,應當拒絕施工人員、施工設備和原料材料進入物業服務區域;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事項、未履行告知承諾的情形,及時進行勸阻並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對拒不整改的或整改未達要求的,報告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鐵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軍事設施等既有建築裝修改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除住宅室內、村民自建住宅以外,其餘裝修改造活動辦理消防審查驗收(備案)應嚴格執行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 9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現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
1.成都市既有建築裝修改造工程施工安全事項承諾書
2.成都市既有建築裝修改造工程消防驗收備案事項承諾書

附屬檔案1

成都市既有建築裝修改造工程
施工安全告知承諾書
:(街道辦/鎮政府/物業公司)
(個人/公司/單位)將對位於
(地址)的(項目名稱)
進行裝修改造,現對裝修施工安全相關事項鄭重承諾如下:
一、本工程不屬於需辦理施工許可或《成都市既有建築裝修改造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向至第(三)項規定情形的既有建築裝修改造工程。
二、已委託 (裝修企業或施工單位名稱)開展裝修改造活動,經核實,其符合相應資質要求。
三、裝修改造過程中將做好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的公共安全防護,並督促裝修改造企業(單位)遵守施工安全相關規定,施工過程落實施工安全防範措施,嚴格施工現場動火作業、消防設施、易燃易爆物品、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安全管理。
四、將嚴格按照規定,做好廚房、衛生間、地面防水閉水試驗,並在檢驗合格後投入使用。
五、施工中產生的建築垃圾將按要求進行堆放並及時進行清
理;施工中產生的廢水,不會接入雨水管道進行排放。
六、堅決遵守既有建築裝修改造工程施工、消防、結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不主動要求或及時制止裝修改造企
業(單位)實施可能造成安全風險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本人對上述承諾內容確認無誤,願意承擔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的法律責任,若違反承諾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本人承擔。
特此承諾!
承諾人(裝修人):(簽字或公章)
承諾時間: 年月日

附屬檔案2

成都市既有建築裝修改造工程
消防驗收備案事項承諾書
:(住建行政主管部門)
(個人、公司)將對位於 (地址)的 (項目名稱)進行裝修改造,現對裝修消防驗收備案相關事項鄭重承諾如下:
一、本工程不屬於需辦理施工許可或《成都市既有建築裝修改造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至第(九)項規定情形的既有
建築裝修改造工程,自願採取消防驗收備案承諾管理。
二、具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工程實體與竣工圖紙相符。
三、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質量負首要責任。設計、施工單位依法對工程設計、施工消防質量負主體責任,從業人員依法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
四、不降低和影響既有建築的消防安全水平,選用的消防產
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材料、裝修材料均符合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標準,嚴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規
范和標準裝修改造。
五、堅決遵守關於既有建築裝修改造工程施工、消防、結構
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不要求裝修改造單位違規作業。
六、已組織施工、設計、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開展竣工驗收消防查驗,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內容完整、符合要求。依法依規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形成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本人對上述承諾內容確認無誤,願意承擔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的法律責任,若違反承諾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本人承擔。
特此承諾!
承諾人(裝修人):(簽字或公章)
承諾時間:年 月 日

內容解讀

一、為什麼印發《辦法》

(一)制定背景。2023年各地頻繁出現裝修改造安全事故給相關安全責任主體和監管部門敲響了警鐘,6月7日住建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辦〔2023〕29號),要求進一步規範裝飾裝修活動,提高相關人員和責任主體對房屋裝飾裝修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切實保障裝飾裝修質量安全、消防安全和居住安全。
2020年市住建局印發了《成都市城鎮既有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建辦〔2020〕339號),經過兩年試行,現已過期。
(二)目的意義。通過制定出台《辦法》,明確各方安全責任和義務,建立全覆蓋安全管理機制,強化風險防控和處置能力,進一步築牢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監管底線,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二、制定《辦法》的依據

(一)國家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業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51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辦〔2023〕29號)
(二)省級層面:《四川省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號)
(三)市級層面:《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三、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築裝修改造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遵守本《辦法》。
一是既有建築是指已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資料的合法建築或取得所有權(使用權)且交付投入使用的合法建築,包含城鎮房屋建築(國有土地自建房)、農村房屋建築(集體土地自建房、統規統建房屋)。二是裝修改造是指裝飾裝修和結構加固改造等工程活動,包含房屋建築承重(主體)結構拆改、防火設施變動、燃氣設備改動,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程中涉及的基礎設施、附屬設施改造和房屋公共部分修繕,危舊房屋建築結構維修加固改造等。

四、對裝修人的要求

一是明確裝修人為既有建築裝修改造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承擔既有建築結構安全、消防安全以及毗鄰建築物、人員的安全責任。二是要求裝修人應履行申請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或者進行安全告知承諾的義務,按照承諾內容或者批准事項進行裝修改造。三是裝修人及其委託的裝修改造企業違法違規開展裝修改造的,應承擔整改拆除和恢復工程等相關費用。

五、對裝修改造相關單位的規定

一是規定設計單位、裝修企業(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標準進行設計、施工,法律、法規、規章等明確對設計、施工和消防專項資質或其他資質有要求的,要具備相應資質,不得無資質、借用(掛靠)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攬業務,確保裝修改造施工質量,對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承擔相應責任。二是明確施工過程嚴格落實施工安全各類防範措施,嚴格施工現場動火作業、消防設施器材、易燃易爆物品、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安全管理,要遵守環境保護相關規定。

六、落實安全全覆蓋管理的措施

一是規定達到施工許可限額要求的既有建築裝修改造工程應依法辦理施工許可,還明確了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或者建築面積500平米以下(含500平米)的,可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實行施工安全告知承諾。二是規定了達到施工許可限額要求的且涉及拆改房屋結構、增設夾層等行為的裝修改造工程,實行“一窗受理、後台分審、同步辦結”模式,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後,同步發放《房屋結構安全批准書》,裝修人無需多次提交申請三是明確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管理要求,達到施工許可限額要求的,或屬於一老一小、公眾聚集等特殊使用功能場所的,或涉及建築防火、消防系統改動等可能增加既有建築火災風險、影響防火安全的既有建築裝修改造工程,裝修人應向建築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除此之外的裝修改造工程,實施消防驗收備案事項承諾管理,裝修人應向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提交《成都市既有建築裝修改造工程消防驗收備案事項承諾書》,辦理消防驗收備案。四是確定了村(社區)格線員、小區業委會的相關責任,實行“市—區—鎮(街道)—社區(村)”四級管理工作制度,同時明確經信、城管、應急、消防等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職責,構建縱橫關聯、責任到人的全覆蓋監管體系,確保風險管控、違法處置落實到位。

七、對物管企業(房屋管理機構)的要求

一是物業服務企業(房屋管理機構)負責辦理裝飾裝修申報登記手續時,除查看裝修人是否按規定辦理施工許可、結構安全批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等手續,明確要求收集施工安全告知承諾書,並定期報送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二是要求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未事先申報登記、未簽訂管理服務協定、未提交施工安全告知承諾書的裝修改造項目,應當拒絕施工人員、施工設備和原料材料進入物業服務區域。三是規定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事項、未履行告知承諾的情形,進行勸阻並採取合理措施制止,並及時報告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行政執法部門。

八、新提出的要求和措施

一是針對非物業管理的小區(院落)和獨棟居民樓的裝修改造管理,納入屬地鎮政府(街道)、村(社區)日常安全監管範圍。二是對裝修改造禁止行為、規範性行為進行區分,規範性行為在取得相關審批許可後,方可開展施工活動。三是充分依託黨建引領“微網實格”治理體系,明確格線員(長)、微格線員(長)發現、報告安全風險隱患和配合宣傳的工作職責,健全基層房屋安全管理網。四是將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程中涉及的基礎設施、附屬設施改造和房屋公共部分修繕和自建房裝修改造等情形,列為既有建築裝修改造監管內容,進行具體性指導和管理。五是對工程規模小、造價低,不涉及建築防火、消防系統改造等增加既有建築火災風險、影響防火安全的既有建築裝修改造工程,裝修人承諾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消防驗收資料齊全,可自願採取承諾方式辦理消防驗收備案。

九、開始執行時間

《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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