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激勵與懲戒意見

2006年12月21日,成都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印發《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激勵與懲戒意見》。該《意見》共15條,由成都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負責解釋,自2007年2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激勵與懲戒意見
  • 印發機關成都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
  • 印發時間:2006年12月21日
  • 施行時間:2007年2月1日
通知,意見,

通知

成都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關於印發《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等級評定規範》、《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激勵與懲戒意見》的通知
為加強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範房地產行業信用行為,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及《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評估管理細則》等規定,現將我會制定的《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等級評定規範》、《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激勵與懲戒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與我會秘書處聯繫。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1: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等級評定規範
附屬檔案2: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激勵與懲戒意見
成都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意見

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激勵與懲戒意見
第一條 為建立遵守諾言、實踐成約的房地產行業誠信機制,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根據《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和本會章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激勵、懲戒應當堅持公正、客觀、標準統一的原則。
第三條行業協會對其公布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下列信用等級,實行相應的信用激勵與懲戒:
信用等級為AAA、AA、A級的,實行信用激勵;
信用等級為BBB、BB、B級的,實行信用警示;
信用等級為C級的,實行信用懲戒。
第四條 行業協會實施以下信用激勵措施:
(一)在相關公眾媒體上予以重點報導或定期公示表彰;
(二)推薦守信企業及其守信從業人員優先參與房地產相關經營服務活動;
(三)公布經行業協會覆核的信用評估結果,為社會提供相關信用參考;
(四)在行業內,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競標權;
(五)對守信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優先提供學習、交流、培訓的信息與機會;
(六)推薦守信企業和守信從業人員參加相關評選、表彰活動。
(七)在爭取項目、競標摘牌、市場準入、資質升級、經營增項等方面,行業協會可為其出具誠信等級的證明檔案;
(八)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協會章程、行業自律機制等採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五條在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記分周期內,累計減分達到20分以上的企業或從業人員,行業協會將其列為信用警示對象;累計減分達到25分以上的企業或從業人員,行業協會將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第六條 行業協會可對列為信用警示對象的,實施以下信用警示:
(一)建立行業失信警示制度,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失信行為發出信用警示書,並報告主管部門;
(二)不推薦評優獎勵,不提供相關服務優惠;
(三)視情節嚴重在相關媒體上予以公示;
(四)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協會章程、行業自律機制等採取的其他警示措施。
第七條 行業協會可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實施以下信用懲戒:
(一)對其發出信用嚴重失信告知書,並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
(二)對納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的信息,一併公示;
(三)不授予或者建議撤銷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關負責人、從業人員有關榮譽或稱號;
(四)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協會章程、行業自律機制等採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八條 行業協會可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列入嚴重失信名單,並予以公示:
(一)信用等級為C級的;
(二)連續兩年受到行業協會信用警示的;
(三)業務活動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或經有關管理部門責令整改但拒不整改的;
(四)拖欠工程款三千萬元以上,或拖欠工程款五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且拖欠時間在二年以上,或二年內拖欠工程款五百萬元以上的次數累計三次以上的;
(五)因嚴重失信行為造成重大損害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關負責人、從業人員名單的公示期,一般不低於三年。
第九條 信用激勵對象在信用等級有效期內,經查證屬實有信用警示行為的,行業協會予以下列處理:
(一)通報批評;
(二)撤消其信用等級並在網站或其他公眾媒體上曝光;
(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協會章程、行業自律機制等採取的其他處理措施。
第十條 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實行信用警示與懲戒時,法律、法規、規章對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相關負責人和從業人員有限制註冊登記、行政許可、資質或資格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受相關主管部門委託,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相關負責人、從業人員進行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信用知識培訓教育的,應當出示培訓教育結果並提供給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對企業、從業人員實行一定周期內的信用激勵、懲戒及警示,隨信用等級的改變作相應的變更。
第十三條 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實行激勵、懲戒的周期除明確規定的外,一般為12個月;從當年度的1月1日起計算,每12個月滾動一次。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成都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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