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2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07〕92號印發《成都市建築區劃劃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9條,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與《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配套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建築區劃劃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發〔2007〕92號
- 印發時間:2007年12月12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建築區劃劃分暫行辦法》的通知
成房發〔2007〕92號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局、辦,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各物業服務企業,各開發建設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建築區劃劃分的管理,維護物業管理活動的正常秩序,結合本市實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我局制定的《成都市建築區劃劃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與我局聯繫。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成都市建築區劃劃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建築區劃劃分的管理,維護物業管理活動的正常秩序,結合本市實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我局制定的《成都市建築區劃劃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與我局聯繫。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成都市建築區劃劃分暫行辦法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暫行辦法
成都市建築區劃劃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建築區劃劃分的管理,維護物業管理活動的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區劃劃分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建築區劃劃分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建築區劃的劃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在本轄區內進行的建築區劃劃分。
第四條 建築區劃的劃分應當以宗地紅線內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總平面圖為基礎,充分考慮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
第五條 新建建設項目,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開發建設的項目,其設定的附屬設 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建築區劃。但該建設項目內已按規劃分割成兩個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閉區域的,在明確附屬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責任的情況下,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建築區劃。
第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銷售手續前,應當持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向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提出劃分建築區劃的要求,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建築區劃劃分申請表(附屬檔案(1));
(二)土地使用批文或使用證明(交複印件,驗原件);
(三)用地規劃紅線圖(交複印件,驗原件);
(四)建設工程規劃總平面圖(交複印件,驗原件);
(五)其他所需檔案、資料。
第七條 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對於提交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徵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意見後,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進行劃分。
第八條 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劃分建築區劃後,應當向開發建設單位出具建築區劃劃分意見書(附屬檔案(2)),並在不動產登記簿上予以相應註記。
第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區劃劃分意見書的內容包含在房屋買賣契約中,並在房屋銷售現場公示。
第十條 尚未劃分建築區劃,已按相關規定設立業主大會的,其所在區劃原則上維持不變,並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完善建築區劃劃分資料並取得建築區劃劃分意見書;但經業主大會決定確需調整的,由相關業主委員會持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資料、業主大會決定等相關資料向建築區劃所在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提出要求;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徵求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居民委員會意見後,從其決定予以劃分。
第十一條 尚未劃分建築區劃且未設立業主大會的,應當在設立業主大會前完善建築區劃劃分資料並取得建築區劃劃分意見書;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相關區域內20%以上業主應當向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提出劃分建築區劃的要求,並提交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資料。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結合當地社區的布局擬定方案,經各相關區域全體業主分別同意後進行劃分,並出具建築區劃劃分意見書。
全體業主決定前款事項的,應當經該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二條 對零散建設的、業主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共同實施物業管理服務的區域,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執行。
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按照前款規定擬定方案,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處於同一街區的或位置靠近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個建築區劃;
(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相關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個建築區劃;
(三)宜於統一整治封閉成一個區域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個建築區劃;
(四)根據城市詳細規劃確定整合為一個居住區或組團的可劃入一個建築區劃;
(五)其他應考慮的因素。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合格之前,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調整原有規劃設計方案的,開發建設單位應及時將調整後的情況書面告知項目所在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
規劃設計方案調整後,原建築區劃劃分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重新劃分。
第十四條 確需調整建築區劃的,業主、業主大會、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持原建築區劃劃分意見書、調整建築區劃的書面理由及其相關決定等資料,向建築區劃所在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提出調整建築區劃的要求;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結合當地社區的布局擬定方案,經各相關建築區劃業主大會分別同意後進行劃分,並出具建築區劃劃分意見書;尚未設立業主大會的建築區劃,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決定前款事項的,應當經該建築區劃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五條 建築區劃補充劃分或者調整後,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相關建築區劃內公告。
第十六條 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包括建築區劃劃分申請資料在內的建築區劃檔案,並將建築區劃劃分意見書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向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提出新建建設項目劃分建築區劃要求的,將影響房屋銷售手續辦理、房屋買賣契約簽訂、住宅物業保修金交存、住宅交付使用備案、業主大會設立等工作開展;市房產管理部門將予以信用記扣分並公示;給物業買受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與《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配套施行。
附屬檔案:1.成都市建築區劃劃分申請表(略)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區劃劃分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建築區劃劃分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建築區劃的劃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在本轄區內進行的建築區劃劃分。
第四條 建築區劃的劃分應當以宗地紅線內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總平面圖為基礎,充分考慮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
第五條 新建建設項目,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開發建設的項目,其設定的附屬設 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建築區劃。但該建設項目內已按規劃分割成兩個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閉區域的,在明確附屬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責任的情況下,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建築區劃。
第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銷售手續前,應當持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向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提出劃分建築區劃的要求,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建築區劃劃分申請表(附屬檔案(1));
(二)土地使用批文或使用證明(交複印件,驗原件);
(三)用地規劃紅線圖(交複印件,驗原件);
(四)建設工程規劃總平面圖(交複印件,驗原件);
(五)其他所需檔案、資料。
第七條 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對於提交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徵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意見後,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進行劃分。
第八條 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劃分建築區劃後,應當向開發建設單位出具建築區劃劃分意見書(附屬檔案(2)),並在不動產登記簿上予以相應註記。
第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區劃劃分意見書的內容包含在房屋買賣契約中,並在房屋銷售現場公示。
第十條 尚未劃分建築區劃,已按相關規定設立業主大會的,其所在區劃原則上維持不變,並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完善建築區劃劃分資料並取得建築區劃劃分意見書;但經業主大會決定確需調整的,由相關業主委員會持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資料、業主大會決定等相關資料向建築區劃所在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提出要求;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徵求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居民委員會意見後,從其決定予以劃分。
第十一條 尚未劃分建築區劃且未設立業主大會的,應當在設立業主大會前完善建築區劃劃分資料並取得建築區劃劃分意見書;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相關區域內20%以上業主應當向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提出劃分建築區劃的要求,並提交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資料。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結合當地社區的布局擬定方案,經各相關區域全體業主分別同意後進行劃分,並出具建築區劃劃分意見書。
全體業主決定前款事項的,應當經該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二條 對零散建設的、業主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共同實施物業管理服務的區域,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執行。
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按照前款規定擬定方案,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處於同一街區的或位置靠近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個建築區劃;
(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相關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個建築區劃;
(三)宜於統一整治封閉成一個區域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個建築區劃;
(四)根據城市詳細規劃確定整合為一個居住區或組團的可劃入一個建築區劃;
(五)其他應考慮的因素。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合格之前,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調整原有規劃設計方案的,開發建設單位應及時將調整後的情況書面告知項目所在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
規劃設計方案調整後,原建築區劃劃分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重新劃分。
第十四條 確需調整建築區劃的,業主、業主大會、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持原建築區劃劃分意見書、調整建築區劃的書面理由及其相關決定等資料,向建築區劃所在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提出調整建築區劃的要求;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結合當地社區的布局擬定方案,經各相關建築區劃業主大會分別同意後進行劃分,並出具建築區劃劃分意見書;尚未設立業主大會的建築區劃,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決定前款事項的,應當經該建築區劃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五條 建築區劃補充劃分或者調整後,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相關建築區劃內公告。
第十六條 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包括建築區劃劃分申請資料在內的建築區劃檔案,並將建築區劃劃分意見書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向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提出新建建設項目劃分建築區劃要求的,將影響房屋銷售手續辦理、房屋買賣契約簽訂、住宅物業保修金交存、住宅交付使用備案、業主大會設立等工作開展;市房產管理部門將予以信用記扣分並公示;給物業買受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與《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配套施行。
附屬檔案:1.成都市建築區劃劃分申請表(略)
2.建築區劃劃分意見書(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