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在建房地產項目臨時戶外廣告審批管理工作的意見

2015年9月22日,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以成城發〔2015〕65號印發《關於加強在建房地產項目臨時戶外廣告審批管理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實施範圍、報批程式、審批資料、房地產臨時戶外廣告設定要求、設定期限、監督管理6部分,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本意見實施後《成都市城市管理局關於加強中心城區在建工地臨時戶外廣告審批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成城發〔2012〕193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在建房地產項目臨時戶外廣告審批管理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 文號:成城發〔2015〕65號
  • 印發時間:2015年9月22日
  • 施行時間:2015年9月22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5年9月22日,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印發《關於加強在建房地產項目臨時戶外廣告審批管理工作的意見》。

意見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在建房地產項目臨時戶外廣告審批管理工作的意見
成城發〔2015〕65號
市政府火車站管委辦、各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
為規範在建房地產項目宣傳銷售臨時戶外廣告設定,引導企業依法開展經營宣傳促銷活動,維護良好城市形象,根據《成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成都市中心城區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現就加強我市在建房地產項目臨時戶外廣告審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實施範圍
我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高新區、火車站地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均按本意見執行。除上述區域外其他區(市)縣主城區範圍內設定在建房地產項目臨時戶外廣告可參照執行本意見。
二、報批程式
(一)已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確需在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設定臨時戶外廣告宣傳本開發項目的,向所在區(市)縣城管局提出申請。
(二)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設定申請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事項組織現場查勘、核實申報要件,並依據技術規範對設定方案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事項及符合技術規範的設定方案,作出許可決定,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和技術規範的,向設定申請人作出說明。
(三)申請人取得房地產臨時戶外廣告設定許可後,向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廣告內容審查手續。
三、審批資料
(一)房地產項目《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及項目總平圖;
(二)房地產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申請及臨時戶外廣告設定方案;
(三)設定申請人營業執照;
(四)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的形式和範圍;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四、房地產臨時戶外廣告設定要求
依據有關技術規範,房地產臨時戶外廣告設定形式僅限於利用房地產建設項目在建工地圍牆設定。設定要求如下:
(一)利用磚混結構工地圍牆設定的,廣告高度不得超過2.8米。
(二)利用鋼結構擋板圍牆設定的,廣告高度不得超過5米。
(三)同一在建房地產項目,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工地圍牆設定1-2處宣傳大牌,且符合以下要求:
1.宣傳大牌不得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設定;
2.宣傳大牌的寬度不得超過所依附圍牆面的寬度,不得轉角設定;
3.宣傳大牌的高度不得超過5米。
(四)所有圍牆廣告須提供第三方安全監測評估報告。
(五)鼓勵房地產企業對臨時戶外廣告實現景觀亮化,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前提下,可利用埋地燈、洗牆燈、草坪燈等柔光照明技術對臨時戶外廣告實現景觀亮化,避免使用LED燈、射燈等光照過強的照明技術,減少對周圍城市景觀的影響和防止光污染。
五、設定期限
在建工地臨時戶外廣告設定期限不超過3年,每3個月更換1次廣告畫面。設定期滿需繼續設定的,設定者應於期滿前30日內向原審批部門申請延期設定,延期設定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本項目建設期。
六、監督管理
(一)違法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盲道)橋樑等市政設施、占用綠地及道路隔離帶、利用跨線橋側身、利用城市公共服務設施等擅自設定的桁架廣告、道旗廣告、樓身廣告、移動看板廣告、燈箱廣告、框架廣告、立柱廣告,以及開展流動宣傳促銷等行為,各區(市)縣按照《成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規依法查處。
(二)各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要加強房地產臨時戶外廣告的宣傳引導。向房地產企業及廣告製作公司宣傳戶外廣告及市容管理法律法規,做好戶外廣告“事前、事中、事後監管”。已經審批的項目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市民民眾監督。各區(市)縣城管部門要牽頭組織屬地街道廣告專員,實地巡查掌握審批項目的實施情況,發現不按許可設定、超期設定、無證設定等異常行為,要及時抄送屬地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三)各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要加強房地產臨時戶外廣告監管,完善房地產臨時戶外廣告安全監管、日常巡查、違法查處、監督考核等制度。嚴格臨時戶外廣告審批,做到“應批盡批”,對在扶持房地產經濟中遇到的特殊情況,堅持重大事項集體決策,規範手續,避免監管中存在的漏洞。
(四)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大違法查處力度,按照戶外廣告招牌“多元發現、一元處置”的管理原則,對巡查發現、監管部門抄送、屬地街道報告、舉報投訴反映、領導交辦等各類違法設定房地產戶外廣告的行為,嚴格依法查處。對不符合審批要求的移動式桁架廣告、移動式看板廣告、占用公共場地道旗廣告等行為堅決查處,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有效遏制並依法查處違法廣告。堅決剎住違法房地產戶外廣告蔓延之勢。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本意見實施後《成都市城市管理局關於加強中心城區在建工地臨時戶外廣告審批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成城發〔2012〕193號)同時廢止。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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