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在1995.12.18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95.12.18
- 實施時間:1995.12.1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公務員錄用工作,保障成都市國家行政機關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市)縣、鄉(鎮)三級(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
第三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採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第二章 錄用管理機關的職責
第四條 成都市人事局是負責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各區(市)縣政府人事部門是負責本區(市)縣錄用國家公務員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市、區(市)縣政府部門應協同同級人事部門做好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市人事局管理國家公務員錄用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市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的編制工作;
(二)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錄用國家公務員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市的實施方案和有關規範性檔案;
(三)負責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考試和錄用審批工作;
(四)指導和監督各區(市)縣、鄉(鎮)國家公務員的考錄工作;
(五)負責組織市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工作;
(六)負責組織國家委託的中央國家機關駐本市單位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試及審批工作;
(七)負責完成省政府主管機關委託的其他考試錄用工作。
第六條 市、區(市)縣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考試服務機構可受其人事部門的委託,承擔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有關具體工作。
第三章 錄用計畫的編制和信息發布
第七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應在國家核定的編制數額內,按所需職位和空缺狀況的要求有計畫地進行。
第八條 市政府部門需錄用國家公務員的,應先向市人事局申報;區(市)縣政府及其所管轄的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需錄用國家公務員的,應由各區(市)縣人事部門匯總後按期統一上報市人事局。市人事局應在進行綜合、審核、論證、平衡後制定並下達全市的錄用計畫。
市政府各部門、各區(市)縣人事部門可按照批准的錄用計畫制定考試實施方案。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人部門的名稱及其編制數,實有人數和擬錄用人數;
(二)擬錄用職位名稱、專業、人數及資格條件;
(三)招考的對象、範圍。
第十條 根據錄用計畫制定發布招考的信息(或簡章,下同)。市級各部門考錄國家公務員的信息由市人事局負責制定發布;各區(市)縣考錄國家公務員的信息由各區(市)縣人事部門負責制定發布。
第四章 報考條件及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既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考,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在一定範圍內招考。
第十二條 報考國家公務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
(三)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四)報考市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報考區(市)縣、鄉(鎮)國家行政機關的,應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
(五)除應屆大中專畢業生、待業等人員外,報考市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應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報考區(市)縣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應具有一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六)身體健康,年齡一般為35周歲以下;
(七)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迴避原則;
(八)具有錄用審批機關批准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必須進行資格審查。對報考人員的資格審查實行考試前初審和考試合格後複審的兩審制。
人事部門和用人部門應在報名時了解報考人員的基本情況,並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資格初審工作。經審查合格的,由市人事局發給准考證。
資格審查的複審工作應由人事部門組織實施,對複審合格的才能進行體檢和全面考核。
第五章 考試
第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採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筆試合格的才能參加面試,面試的辦法由市人事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做出具體規定。筆試的內容為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的考試。公共科目由市人事局統一組織,實行統一命題,統一制卷、評卷,統一時間考試;專業科目和面試可由人事部門組織實施或由其委託的用人部門組織實施。
考試可根據擬任職位要求分為大專、高中(中專)兩個等次進行。
第十五條 面向社會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試工作可每年定期進行一次。按照有關規定在一定範圍內招錄或招錄單位需進行特殊職位考錄工作的,可視其實際情況另行確定考試時間。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老,可採取相應的測評方法或簡化程式進行考試:
(一)因職位特殊不宜面向社會公開招考的;
(二)因職位特殊需要專門測量其水平的;
(三)因專業特殊難以形成競爭的;
(四)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
(五)錄用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按本條前款所列特殊情況進行的錄用測評或簡化程式考試的,其考錄方案,應報市人事局批准後方能實施。
第十七條 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所需考試錄用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錄用計畫予以適當地解決。市、區(市)縣人事部門應對其妥善管理和正確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考核
第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核工作必須廣泛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堅持領導與民眾相結合和全面、客觀、公開的原則,對報考者進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執行迴避原則的情況進行全面考察。
第十九條 市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核工作,應由用人部門在市人事局的業務指導下組織實施。區(市)縣、鄉(鎮)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核工作應由區(市)縣人事部門和用人單位共同組織實施。其具體考核辦法由市人事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體檢應在人事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按照要求進行。
第七章 錄用
第二十一條 市級用人部門在按考試、考核和體檢結果確定擬錄用人員後,應將其人員名單和考試成績、考核材料、體檢表、國家公務員錄用審批表以及用人部門的錄用意見等材料一併報市人事局審批。區(市)縣政府部門、鄉(鎮)政府錄用國家公務員的,應由各區(市)縣人事部門匯總後統一報送市人事局審批。
第二十二條 按本辦法錄用的人員,其原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調離手續。
第二十三條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職;不合格的,取消其錄用資格,取消錄用資格的人員主要由本人通過多種渠道就業,原單位工作需要的,也可由其重新安排工作。取消錄用資格的單位必須將其有關情況報送市人事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在試用期內,應由人事部門或用人部門負責對其進行必要的培訓和考核。培訓成績和鑑定意見存入本人檔案,作為正式任職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少數民族報考老。各級政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退役軍人報考者應予照顧。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部門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屬無基層工作經歷的,應由用人單位將其安排到基層工作兩年。
第八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部門從事考錄工作的人員凡與報考老有親屬關係的,應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執行迴避原則。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事部門在錄用工作中應依法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認真受理民眾檢舉、申訴和控告,並按規定的管理許可權處理。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編制限額、職位需求、錄用計畫和規定的資格條件及程式錄用國家公務員的,由市人事局或授權的區(市)縣人事部門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宣布錄用無效或責令其按本辦法規定程式予以重新辦理,對負有主要責任或者直接責任的國家公務員,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對違反錄用考試紀律的工作人員,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取消考錄工作人員資格、調離考錄工作崗位或行政處分。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錄用考試紀律的報考人員,由市人事局或授權的區(市)縣人事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取消其考試資格或錄用資格的處罰。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三十二條 各區(市)縣政府人事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貫徹執行措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