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家庭成員和住房發生變化的處理辦法》經2015年8月18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第12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2015年10月23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印發。該《辦法》共18條,由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家庭成員和住房發生變化的處理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通過時間:2015年8月18日
- 印發時間:2015年10月23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1月23日
檔案通知,辦法,
檔案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家庭成員和住房發生變化的處理辦法》的通知
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房產管理局,成都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各相關單位:
《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家庭成員和住房發生變化的處理辦法》已於2015年8月18日經第12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2015年10月23日
辦法
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家庭成員和住房發生變化的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契約簽訂和權屬登記管理,明確保障家庭成員和住房情況發生變化後相關問題的處理措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都市範圍內申請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死亡、離異造成家庭成員發生變化或受贈、繼承、法院判決造成住房發生變化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申請人是指在《成都市住房保障對象資格申請表》中申請人姓名欄中填報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是指在《成都市住房保障對象資格申請表》中除主申請人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資格認定通知單是指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經住房保障機構審查符合住房保障條件後取得的資格憑證。包括《成都市購買經濟適用房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成都市購買限價商品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成都市公共租賃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等。
第五條 在提出住房保障申請之後、領取《資格認定通知單》之前,因死亡、離異、受贈、繼承、法院判決致使家庭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家庭應根據變動後的情況重新提出申請,住房保障機構重新審核該家庭是否符合準入標準。
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死亡的,住房保障機構應當終止資格審核工作。
第六條 在領取《資格認定通知單》之後、簽訂保障性住房租賃或買賣契約之前,主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死亡的,處理方式如下:
(一)主申請人死亡的,共同申請人中須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變更為主申請人,住房保障機構對《資格認定通知單》作相應更改後,調整配租或配售標準;若共同申請人中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住房保障機構應註銷該家庭住房保障資格。
(二)共同申請人死亡的,住房保障機構對《資格認定通知單》作相應更改後,調整配租或配售標準。
(三)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死亡,住房保障機構應註銷該家庭住房保障資格。
第七條 在簽訂租賃型保障性住房租賃契約後,契約期限屆滿前,主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死亡的,申請家庭其餘成員可在原租賃契約的剩餘租賃期限內繼續居住該保障性住房。租賃契約期限屆滿時,該家庭應根據成員減少情況,主動向街道辦事處(社區)提交相關資料進行資格覆核,仍符合住房保障資格的,根據相應的條件調整租金及住房標準。
主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均死亡的,該保障性住房由住房保障機構收回。
第八條 租賃契約期限屆滿,主申請人死亡的,若共同申請人為非五城區及高新區戶籍配偶和五城區或高新區戶籍未滿22周歲的子女,子女可作為主申請人(原主申請人的配偶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繼續按照有關規定承租該房屋。
主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均死亡的,該保障性住房由住房保障機構收回。
第九條 在簽訂住房買賣契約後、房屋所有權登記前,保障性住房買受人死亡的,處理方式如下:
(一)買受人(或部分買受人)死亡的,解除住房買賣契約,由其餘共同申請人協商確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買受人,重新簽訂買賣契約。共同申請人中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解除住房買賣契約,由房屋出售單位收回該房屋並返還購房款。
(二)買受人及共同申請人均死亡的,解除住房購房契約,由房屋出售單位收回該房屋並向其繼承人返還購房款。
第十條 完成保障性房屋所有權登記,但未取得完全產權前,房屋權利人死亡的,處理方式如下:
(一)繼承人均為申請家庭成員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有關規定繼承,其保障性住房的性質不變;辦理上市交易或完善產權,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其中部分(或全部)繼承人不屬於申請家庭成員的,可按以下方式辦理繼承:
1. 該保障性住房符合上市交易和完善產權條件的,繼承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有關規定繼承,其保障性住房的性質不變;辦理上市交易或完善產權,按有關規定執行。
2. 該保障性住房不符合上市交易或完善產權條件的,不屬於申請家庭成員的繼承人因不享有經濟適用住房居住使用權,可主張分割該保障性住房按照規定回購後的所得價款。
第十一條 在領取《資格認定通知單》之後、簽訂保障性住房租賃或買賣契約之前,因離異、受贈、繼承、法院判決致使家庭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家庭應主動向資格認定部門申報變動情況。住房保障機構根據該家庭變動後的情況進行覆核: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根據需要變更其《資格認定通知單》;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註銷該家庭住房保障資格。
第十二條 在簽訂租賃型保障性住房租賃契約後,契約期限屆滿前,因離異、受贈、繼承、法院判決致使家庭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家庭應主動向街道辦事處(社區)提交相關資料進行資格覆核,仍符合住房保障資格的,根據相應的條件調整租金及住房標準。
第十三條 在簽訂住房買賣契約後、房屋所有權登記前,因離異、受贈、繼承、法院判決致使家庭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購家庭應主動向契約簽訂部門申報變動情況,住房保障機構根據該家庭變動後的情況進行覆核。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原保障性住房買賣契約繼續有效;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由房屋出售單位收回該房屋並返還購房款。
第十四條 完成保障性房屋所有權登記後,作為保障性住房買受人的夫妻雙方離異的,經房屋產權登記部門離婚析產,取得房屋產權的一方按照有關規定上市交易;房屋產權失去方,可到住房保障機構註銷其個人的保障資格。
若房屋產權失去方再婚組成新家庭後再次申請住房保障,其在離婚析產前已享受的保障性住房面積不論離婚析產時間長短,均按自有住房面積計。
第十五條 成府發〔2007〕86號檔案出台後批准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七條 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