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驗證制度的通告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驗證制度的通告》是為了加強對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和《四川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實施,發布於1993年3月2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驗證制度的通告
  • 頒布時間:1993年3月20日
【發布單位】82105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3-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驗證制度的通告
(1993年3月20日)
為了加強對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和《四川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我市決定實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驗證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離開戶籍所在地的區(市)縣異地流動,男年滿十六周歲至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十六周歲至四十九周歲的育齡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接受流動人口計畫生育驗證:
(一)從事務工、經商、服務活動的人員;
(二)流入異地暫住一月以上的其他人員。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因工作、學習、休假異地暫住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二、育齡人員需持本人身份證和原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節育證明書,以及免冠半身1寸照片兩張,在五天內(已辦理由報暫住戶口者一個月內)到暫住地鄉(鎮)、街道辦事處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站接受審檢,並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無婚育節育證明書的應限期補上(本市內的限十日之內,市外的限三十日內)。經審檢合格後,發給成都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檢驗證》。
三、有關部門要和計畫生育部門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驗證工作。公安部門在辦理暫住人口登記時,對流動人口中的育齡人員,要認真查驗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計畫生育證明材料,並督促其到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站辦理驗證、領證手續。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辦理房屋出租、務工許可證、發放營業執照、接納從事服務活動的人員時,對流動人口中的育齡人員,必須查驗其是否持有《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檢驗證》,凡未持證者不予辦理。
四、領取檢驗證者,在有效期滿後需延長時間的,應及時向原發證部門辦理延期簽證手續。離開暫住地回原籍的須辦理註銷手續。
五、凡逾期未接受審檢或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登記者,除責令其補檢登記外,並按規定給予處罰。
六、已婚育齡婦女在暫住期內要求生育者,須持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計畫生育部門核發的《生育證》。並經暫住地縣級以上計畫生育部門審核確認後方可生育。
七、本通告從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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