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水務局關於建立和完善我市統籌城鄉生活污水處理體系意見的通知》是成都市人民政府於2009-06-17簽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水務局關於建立和完善我市統籌城鄉生活污水處理體系意見的通知
- 文號:成府發〔2009〕34號
- 簽發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 簽發時間:2009-06-17
- 生效時間:2009-06-17
總體目標,規劃體系,指標體系,建設任務,管理體系,保障體系,
總體目標
到2010年,基本建立統籌城鄉的生活污水處理體系,實現區(市)縣縣城、鄉鎮、50戶以上農村新型社區和災後重建安置點污水處理設施全覆蓋。中心城區生活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均達到90%以上;區(市)縣縣城生活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均達到75%以上;鄉鎮生活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均達到60%以上;50戶以上農村新型社區和災後重建安置點生活污水基本達到集中處理。
規劃體系
按照統籌城鄉的總體要求,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統籌城鄉、全面覆蓋的排水規劃體系。不同層次排水規劃相互協調,並與中心城區總體規劃、城鎮和農村總體規劃以及各類專業規劃有機銜接,確保城鄉生活污水處理廠(站)布局合理。具體包括:市域排水體系規劃;中心城區排水規劃,近期建設規劃;郊區(市)縣縣域排水體系規劃,郊區(市)縣城區排水規劃;鄉鎮排水規劃(包含農村)。
指標體系
(一)中心城區和郊區(市)縣縣城新建、改建生活污水處理廠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中一級A類排放標準。
(二)新建、改建的處理規模1000噸/日以上的鄉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站)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排放指標達到一級A類排放標準;處理規模在1000噸/日以下的排放指標達到一級B類排放標準。
(三)50戶以上農村新型社區和災後重建安置點污水處理設施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排放指標達到一級B類排放標準。
建設任務
(一)中心城區:完成龍潭、天回、江安河、武侯污水處理廠的配套管網建設;開展雨污分流和排污口治理;繼續實施小流域治理,鞏固治理成果。市建委根據中心城區供排水設施和管網建設規劃,結合市水務局根據污水收集輸送需要提出的排水管網建設年度安排意見,商市水務局、市環保局、市規劃局、市興蓉公司等相關單位研究制定排水管網建設年度計畫,確定建設時序和完成時限,下達給市興蓉公司組織實施。
(二)郊區(市)縣縣城:圍繞提高污水收集率,加快截污和管網建設。新建區域必須按規劃建設完善的雨、污水收集系統,不能出現斷頭管道;老城區改造應按照排水規劃配套排水管道,實行雨污分流體制的區域應同步進行排水單元戶雨污分流;充分利用現有排水系統,對入河排污口進行截污整治,做到污水不下河;開展小流域治理,實現流域水環境改善。
(三)鄉鎮:完成尚未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110個鄉鎮污水處理廠(站)及配套管網建設;已建污水處理廠(站)的鄉鎮,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則,採取多種措施,完善污水收集系統,大幅提高污水收集能力。
(四)農村和災後重建安置點:開展50戶以上農村新型社區、災後重建安置點的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
管理體系
(一)各區(市)縣要進一步理順排水管理體制,杜絕多頭管理現象,實行排水事務統一管理。各級水務部門要加強污水處理廠(站)的運營監管,建立健全監管制度,推行城鎮排水許可制度,保障排水管網暢通。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執行排污許可制度,加強對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和工業企業排入市政管網污水的監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市、區(市)縣排水和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協調,建立和完善污水處理廠、排水管網竣工驗收及移交制度。
(二)污水處理廠(站)必須按政企分開的原則,實行政府監管、企業運營。鼓勵污水處理廠(站)實行市場化和規模化運營,各地可將各類不同規模的污水處理廠(站)打捆通過市場化方式確定運營業主,也可組建專業的運營公司,負責污水處理廠(站)運營。
(三)進一步加強排水管網的管理工作,保證管網暢通,逐步推進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廠(站)的一體化、市場化管理。
保障體系
(一)加大政府建設資金投入,鼓勵各類社會資金以BOT、BT等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污水處理廠(站)及配套管網建設和運營管理。
(二)中心城區已建污水處理廠(不含成都高新區污水處理廠和小流域治理污水處理站)的運行費用,經市水務局、市環保局考核後,由市財政撥付。
(三)各區(市)縣政府和成都高新區管委會作為當地水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為當地污水處理廠(站)的運行提供資金保障。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將污水處理運行費用納入區(市)縣政府財政預算,根據水務和環保部門對污水處理廠(站)運營考核結果,及時、足額支付運行費用。郊區(市)縣縣城污水處理費按有關部門審批的標準徵收,不得低於0.6元/立方米。鄉鎮和農村應徵收污水處理費,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徵收辦法和標準,報相關部門批准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