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範圍和條件,申報材料,時間地點,
醫療機構
根據成都市勞動局、藥品監督管理局、財政局、衛生局和物價局《關於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院製劑納入用藥範圍管理的通知》(成勞發[2001]18號)的規定,擬對我市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的醫院製劑目錄進行調整。現將有關申報事宜通知如下:
範圍和條件
(一)我市(含各區(市)縣)取得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資格,並設有經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製劑室的醫療機構。
(二)申報的醫院製劑必須符合國家藥品法規定的治療性藥品。各種滋補、保健、科研用藥均不屬於申報範圍。
(三)申報的醫院製劑要經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可(蓋章)。
(四)已進入《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醫院製劑不再申報。
(二)申報的醫院製劑必須符合國家藥品法規定的治療性藥品。各種滋補、保健、科研用藥均不屬於申報範圍。
(三)申報的醫院製劑要經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可(蓋章)。
(四)已進入《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醫院製劑不再申報。
申報材料
(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醫院製劑的許可證複印件;
(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醫院製劑註冊證》;
(三)物價部門的收費許可證;
(四)申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醫院製劑明細表》(見附屬檔案)和電子文檔。
(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醫院製劑註冊證》;
(三)物價部門的收費許可證;
(四)申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醫院製劑明細表》(見附屬檔案)和電子文檔。
時間地點
2014年10月10日至11月9日為公告期,公告期內各申請單位按要求準備申請資料,經藥監部門和物價部門簽章後,於11月11日至13日將經相關部門審核認可的《申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醫院製劑明細表》及電子文檔和所需資料一併報送辦理正式受理手續,超過規定時間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