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益慈善聯合會

成都公益慈善聯合會

成都公益慈善聯合會(CCF),簡稱:“成慈聯”,成立於2014年6月9日,是由民政部門主管,中國慈善聯合會業務指導,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公益慈善聯合會
  • 外文名:CCF
  • 簡稱:成慈聯
  • 主管單位:民政部
  • 屬性:非營利性組織
  • 社團地址:成都市高新區紫瑞北街20號504室
  • 成立時間:2014年6月9日
主要職能,宗旨,章程,

主要職能

動員、聯合全社會各類、各界公益慈善力量,搭建資源整合、項目策劃、評估督導、傳播推廣、培訓交流、服務協調平台。

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調慈善公益機構之間以及與政府部門和其他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媒體傳播與公民個人之間的關係,達到促進公益慈善發展、倡導公益慈善良序、整合公益慈善資源、服務公益慈善機構、提升公益慈善水平目的。
成都公益組織服務園、成都市慈善事業發展辦公室、成都市慈善總會、成都市科技新聞學會、成都雲公益發展促進會

章程

成都公益慈善聯合會章程
2020年 8月10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成都公益慈善聯合會”,簡稱“益善聯” (英文名稱:Chengdu Charity Federation;縮寫:“CCF”)。
第二條本會是成都市域內從事公益慈善事業的機構、與公益慈善事業合作的企事業單位、其他團體、院校和個人等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獨立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調公益慈善機構之間以及與政府部門和其他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媒體傳播與公民個人之間的關係,倡導公益慈善良序、整合公益慈善資源、服務公益慈善機構、傳播公益慈善文化、提升公益慈善水平、促進公益慈善事業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在成都市高新區紫瑞北街20號504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公益慈善調查,政策與理論研究;反映公益慈善領域內發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其意見、建議,協助政府做好社會管理。
(二)協調本市公益慈善機構的內外關係,促進對內對外橫向聯繫和交流;加強公益慈善行業合作,促進會員間信息交流與合作。
(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公益慈善行業標準的制定、資質審核、資格認證、人員培訓、項目發包、評審、督導、評估、達標考評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它工作。
(四)調解內部糾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密切聯合會與政府、與企業、與會員和與社會的和諧關係。
(五)運用公募平台幫助會員募集資金,研發公益慈善項目,整合各類資源,傳播各類信息,策劃並組織各類活動,整體品牌包裝與宣傳。
(六) 引導並協助會員推廣運用新技術提升公益慈善組織與品牌的水平;傳播公益慈善文化。
(七) 促進公益慈善行業自律,提升公益慈善行業從業人員的素質與專業知識。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履行本會章程載明的會員義務;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提出書面申請;
(三)在公益慈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的個人,或者正在從事公益慈善行業的組織;
(四)為公益慈善行業作出貢獻的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其他團體和個人。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形成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和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本會實行差額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成都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公益慈善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單位任職: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幹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事前經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參加選舉。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正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是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名譽理事長若干人,名譽理事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同意。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監事在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社團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會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及本會其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和本會重要行政會議。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重大活動請示報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向成都市民政局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其會費下限標準是:單位會員:200元/年,個人會員:10元/年。在有會員自願繳納的承諾書情況下,會費上限可以不封頂。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資產和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成都市民政局或成都市財政局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會的資產,首期註冊資金由發起單位捐贈。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出席會議的代表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六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由出席會議的代表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成都市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成都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公益慈善的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14年4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成都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成立大會:2014年11月7日,成都公益慈善聯合會(簡稱“益善聯”)成立大會暨成都市慈善事業發展評估報告發布、2014慈善文化月總結會在成都市慈善總會召開。
成都公益慈善聯合會(以下簡稱“益善聯”)成立大會暨成都市慈善事業發展評估報告發布、2014慈善文化月總結會在成都市慈善總會召開。會上發布了《成都市慈善事業發展評估報告2014》,這是首份全面描述成都市慈善事業狀況的第三方慈善事業發展報告,既反映了成都良好的慈善事業發展環境,又揭示了潛在瓶頸和基礎短板。
人民網成都11月7日電(朱虹)今(7)日下午,成都市慈善總會召開了“成都公益慈善聯合會”成立大會,並首次發布了《成都市慈善事業發展評估報告2014》。
據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數據部主任劉壯介紹,該報告是第一份全面描述成都市慈善事業狀況,並以科學的方法對城市慈善事業發展水平進行評價的第三方慈善事業發展報告,由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進行整體設計並開展實地調研評估,由地方民政部門負責收集整理調查問卷,從需求、環境、資源、組織和政府等五個方面評估成都市慈善事業發展狀態,並通過多個城市間的比較分析,定位影響慈善事業發展的關鍵因素,釐清慈善事業發展的優勢和機遇,揭示可能制約成都慈善事業發展的潛在瓶頸和基礎短板。
報告稱,在2012年和2013年捐贈中,成都市慈善總會分別接受9786.71萬元和10785.84萬元,分別占到了總捐贈額的25%和21%,這也反映了成都市慈善總會在募款方面核心渠道的作用。
除成都市慈善總會外,18家區、縣慈善會2012年和2013年分別募集善款6515.10萬元和18967.54萬元。
自2013年以來,慈善總會加強了其核心募款渠道和募款平台的作用,通過與其他慈善組織設立內部基金的方式,開放和分享其優質的公募權。此舉不僅鞏固了慈善總會在募款方面的龍頭地位,幫助其他慈善組織進行募款,也將最佳化慈善募款市場,增加慈善捐贈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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