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勃萊法案

戈勃萊法案一譯“高布萊法”。 1886 年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政府頒布實行的初等教育組織法。確定平民初等教育的組織結構、學制和課程設定。規定初等教育分為三級。第一級為母親學校,2 歲~6 歲。第二級為初等國小,6 歲~13歲,開設法語、算術、歷史、地理、自然、農業常識、手工、圖畫、唱歌、體操、道德與公民等課程。

第三級在初等國小之上,設:(1)高等國小(高級初等學校),三年制,分農、工、商三科,設法語、套用算術、初等代數、幾何、物理、工農業常識、經濟知識、法國歷史、經濟地理、外國語、簿記、會計和手工等課程,畢業後或就業,或升入師範學校和職業學校;(2)高小補習班,一年制,學習高於初小程度的知識和手工技術,為直接就業作準備;(3)徒工手工學校,設職業課程。法案使平民教育自成體系,與有產階級子女的教育體系(親職教育或中學預備班——中學——大學或高等技術學校)平行,構成雙軌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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