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執行

懸賞執行

懸賞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為了實現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公開發布懸賞信息徵集知情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並在據此取得執行效果後向財產線索提供人支付獎勵或者酬金的行為。

根據懸賞信息發布主體的不同,可將懸賞執行分為公務懸賞和民間懸賞。前者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執行懸賞舉報網為代表,後者以蒲公英協作網為代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懸賞執行
  • 外文名:enforcement by offering a reward
法律依據,發展過程,

法律依據

1、公務懸賞法律依據:
針對民事訴訟案件中“執行難”的痼疾,中共中央政法委於2005年在《中共中央政法委關於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通知》中指出要“建立執行財產線索的舉報懸賞制度,以動員社會力量及時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規定“建立財產舉報機制。執行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懸賞執行申請,向社會發布舉報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懸賞公告。舉報人提供的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並實際執行到位的,可按申請執行人承諾的標準或者比例獎勵舉報人。獎勵資金由申請執行人承擔。”
2、民間懸賞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司法解釋(二)第三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據此,通過蒲公英協作網等民間平台或自行發布懸賞信息進行財產線索懸賞屬於民間懸賞行為,構成民間懸賞契約,當事各方利益受法律保護。

發展過程

20世紀90年代,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民商事訴訟數量也隨之飛速增長,“執行難”的問題日益凸顯。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人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以及執行標的物難動等現象層出不窮,經常出現敗訴一方通過各種形式轉移、隱匿、毀壞財產,往往以“推、躲、拖、賴”的方式逃避執行,導致法院判決無法執行到位,有時法院不得不裁定中止執行,出現法律“白條”怪圈,甚至在不少地方出現了低價叫賣判決書的現象。在此背景下,部分地方法院開展了懸賞執行的積極嘗試。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法院、上海普陀區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等先後出台了關於懸賞執行的規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也於2006年11月16日發布了《關於民事執行中實行懸賞執行制度的規定》,規定對存在財產線索查找實際困難的執行案件可以在5~50%範圍內進行懸賞執行。通過報紙、電視台、電台等傳統媒體和網際網路媒體,人民法院公開曝光了一些不誠信的被執行個人或單位,取得了較好的執行效果。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更建立了專門的執行懸賞舉報網,為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辦理的執行案件公開徵集線索。
由於公務懸賞普遍存在的數量少、審批程式嚴格、集中於傳統媒體等特徵,較難滿足大量的執行困難案件的實際需求,各界人士也一直在努力嘗試和摸索民間懸賞。目前唯一較有知名度的商業懸賞平台是蒲公英協作網,擁有大量律師會員。
隨著社會誠信體系的不斷完善,懸賞執行的特點也將發生變化。目前的懸賞執行,其指向主要是登記式財產,如銀行賬戶、土地房產、證券、股權等。
可以預見的是,將來對個人和單位的各項財產信息將更加便利於司法查詢,登記式財產的懸賞需求會逐漸減少,但對於非登記式財產如協定持有財產、信託、債權、索賠權……等,懸賞執行的需求仍將長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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