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遠縣農業農村局

懷遠縣農業農村局

根據《中共蚌埠市委辦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懷遠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蚌辦〔2019〕5號)和《中共懷遠縣委、懷遠縣人民政府關於懷遠縣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懷發〔2019〕6號),制定本規定。

懷遠縣農業農村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懷遠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局,接受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承擔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三農”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縣農業農村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縣委農辦相關工作,接受縣委農辦的統籌協調。

懷遠縣農業農村局貫徹執行黨中央關於“三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縣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三農”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全縣“三農”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決策。貫徹執行國家農業農村法律法規規章,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全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
(二)統籌推動發展全縣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全縣農村人居環境。指導全縣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三)擬訂全縣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具體辦法。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四)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鄉鎮企業發展工作。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發布全縣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全縣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五)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負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
(六)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參與擬訂地方農業生產技術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七)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全縣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全縣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全縣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全縣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八)負責全縣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全縣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監督實施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獸藥質量、獸藥殘留限量、殘留檢測方法等國家標準。組織全縣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全縣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
(九)負責全縣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指導全縣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依法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
(十)負責全縣農業投資管理。編制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一)推動全縣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全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全縣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二)指導全縣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全縣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全縣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三)牽頭開展全縣農業對外合作工作。組織開展全縣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對外交流合作,參與農業對外援助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農業利用外資項目工作。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
1.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業供給側改革,提升農業發展質量,紮實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
2.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嚴防、嚴管、嚴控質量安全風險,讓人民民眾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加強行業內交叉重複以及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農業投資項目的統籌整合,最大限度縮小項目審批範圍,著力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建設,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升支農政策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機關會議的組織和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電、機要、檔案、政務信息公開、機關效能、信訪、保密、接待、衛生健康、婦女工作、共青團、老齡、關心下一代、工會、雙擁、精神文明、社會管理、國家安全、後勤服務、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等工作;負責牽頭組織開展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牽頭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安全生產、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負責農業固定資產投資及招商引資工作。
(二)發展規劃科。擬訂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負責組織實施目標責任考核工作;負責農業和農村工作政策的綜合調研與協調;組織起草有關綜合性報告、檔案。承擔特色種養業等農業產業扶貧開發工作。負責處理縣委農辦日常事務。
(三)組織人事科。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組織開展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宣傳和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承辦涉農國外智力引進和對外人才交流與合作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和營商環境科)。負責農業綜合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及農業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與聽證、行政調解等相關工作;參與組織農資市場秩序的整頓和規範,牽頭組織開展農資打假工作。負責農業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農業行政審批事項。負責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體系建設,負責監督指導重大案件查處和跨區域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的組織協調。牽頭開展農業農村領域“放管服”改革和有關清單制度工作。
(五)鄉村產業發展科。組織協調鄉村產業發展,指導全縣農業龍頭企業的發展。牽頭落實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鄉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政策落實。指導開展農村創業創新工作。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協調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負責農業農村局所屬的國有農場、站所管理工作。
(六)農村合作經濟指導科。承擔農業品牌建設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分析和監測預警。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負責菜籃子工程。協調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負責全縣農民收入監測工作;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經營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等農業新型經營主體的建設和發展;指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方面工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財務、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
(七)科技教育科。指導全縣基層農技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全縣農業科技管理工作;指導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指導全縣農民和農業系統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參與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負責開展農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農業引進項目的審查及承辦有關農業涉外事務;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節能減排、農業清潔生產和生態循環農業建設。
(八)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參與擬訂地方農業生產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
(九)農業科。牽頭負責現代農業推進工作,指導全縣農業生產和產業結構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發布農情信息。承擔發展節水農業和抗災救災相關工作。承擔農業重大項目論證、立項及重大技術措施的制定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經濟作物生產主要技術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經濟、糧油作物遺傳資源保護工作、重大病蟲害防治事宜;負責種糧農民政策性補貼、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組織實施糧食生產功能區和現代農業園區的建設。
(十)畜牧獸醫水產科。負責組織開展動物疫病防控、動物衛生監督執法等工作;承擔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具體工作。起草畜牧業、飼料業發展規劃。指導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監督管理飼料及其添加劑、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獸醫醫政、獸藥及獸醫器械。監督管理畜禽屠宰環節質量安全。承擔獸用生物製品、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工作。負責畜禽標準化養殖小區、畜禽良種補貼、畜禽“菜籃子”工程建設等畜牧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指導畜牧業結構調整和規模養殖,負責畜禽標準化管理,負責畜牧技術培訓和先進生產技術推廣;負責種畜禽管理和畜禽遺傳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工作。起草漁業發展規劃。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負責水產健康養殖技術培訓與推廣,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承擔重大跨區域漁事糾紛處理工作。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監督管理漁政漁港。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十一)農機管理科。負責全縣有關農業機械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負責全縣農業機械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全縣農機科技推廣及農機技術培訓工作;負責全縣農業機械化建設項目管理;負責全縣機械化農業生產的組織實施、機械化作業質量監督和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的管理協調;負責全縣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組織實施和協調。
(十二)農田建設管理科。提出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承擔耕地質量管理相關工作。參與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承擔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縣農業農村局機關行政編制3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4名(含總農藝師、總畜牧獸醫師各1名)。
縣農業農村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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