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柔區公務員警示訓誡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柔區公務員警示訓誡暫行規定
  • 發布部門:北京市懷柔區人事局、監察局
懷柔區公務員警示訓誡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行力,改進機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強化對我區公務員的監督管理,深入推進機關效能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北京市國家公務員行政告誡暫行規定》和《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關於健全行政責任制體系加強行政執行力深入推行機關效能建設的實施意見》(懷政發〔2006〕2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警示訓誡,是指對公務員在思想上、工作上、作風上存在的情節較輕、尚不夠成行政告誡、行政處分的問題,進行批評教育的一種方式。
第三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行為的,給予警示訓誡:
(一)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條所列苗頭性錯誤行為的;
(二)由於工作不嚴謹,經常出現一般性工作過錯的;
(三)由於思想散漫、辦事拖拉、效率低下,延誤工作進程的;
(四)在行政審批、行政執法等方面違反規定,情節較輕的;
(五)在重大決策中出現一般性決策失誤且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在執行上級政策中出現一般性工作偏差的;
(七)在部門之間由於工作不主動、不配合,甚至相互推諉扯皮造成工作延誤或一般性失誤的;
(八)由於服務態度不熱情,行為舉止不禮貌,服務對象有反映,影響本單位社會形象的;
(九)違反本單位工作紀律,並造成一定影響的;
(十)有其他過錯行為需要予以警示訓誡的。
第四條 警示訓誡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篩選和甄別涉及警示訓誡對象線索的信息。警示訓誡信息來源的渠道主要有:民眾信訪舉報;各級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了解掌握的情況;各單位在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幹部考察中發現的問題;其他執法執紀機關移送的問題;新聞媒體披露的問題等。
(二)確定警示訓誡對象。區監察局、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及行政機關根據相關信息,經過調查核實,認定有關人員符合本規定第三條內容的,確定為警示訓誡對象。
(三)警示訓誡的方式。警示訓誡主要採取個別談話和根據過錯程度在不同場合給予點名批評教育的方式。凡被警示訓誡的,要填寫《警示訓誡備案表》。
(四)實施警示訓誡。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擔任處級職務的公務員需要予以警示訓誡的,由區委組織部、區監察局負責組織實施,《警示訓誡備案表》由區委組織部、區監察局備案;科級及以下職務的公務員需要予以警示訓誡的,由本單位負責組織實施,《警示訓誡備案表》分別報送區監察局、人事局備案。
第五條 警示訓誡結果的使用。警示訓誡與公務員考核掛鈎,凡公務員一個考核年度內被警示訓誡2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一個考核年度內被警示訓誡3次(含)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評為稱職等次。警示訓誡與公務員的提拔使用掛鈎,一年內被警示訓誡3次(含)以上的,當年不得提拔使用,是後備幹部的,取消其後備幹部資格。警示訓誡情況錄入公務員警示訓誡信息庫。
第六條 本規定由區人事局、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