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按規定許可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地、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規章,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制定政策措施和地方性標準規範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組織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相關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落實並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經濟調節、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統籌銜接其他種類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擬定本縣行政區域內城鎮化發展戰略;統籌城鄉規劃管理,組織開展城鄉規劃的編制、評審和報批工作。負責城鄉規劃區內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的規劃管理,依法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及工程報建,統一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指導和監督建設項目嚴格按規劃實施。參與重大項目和城鄉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論證和審查,提出選址意見。負責縣城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設計工作。負責城鄉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提出地塊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的規劃設計條件。組織編制或者審查重點(節點)地區城市設計和公共空間、公共景觀規劃,提高城市設計水平,推動城市品質提升。指導鄉鎮、村莊的規劃管理工作。
(八)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組織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組織實施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指導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二)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三)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四)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的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配合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十五)負責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查處違法案件。
(十六)承擔縣自然資源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統一領導和管理縣林業局。
(十八)完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及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資產管理、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擔組織編制全縣自然資源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負責起草重要檔案文稿,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
(二)政策法規股。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起草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和規管理方面重大行政決定的合法性審查及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負責機關契約的審查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行政執法聽證。承擔行政應訴有關工作。監督檢查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測繪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擬定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監督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及測繪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指導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信訪工作。
(三)行政許可股。負責政務服務視窗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行政審批事項的統一受理、協調和督辦工作。負責政務服務、線上審批監管、視窗建設等工作,承擔“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等政務服務改革工作。
(四)調查監測和確權登記股。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建立全縣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地、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會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工作。負責承擔基礎測繪任務和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管理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監督測繪和地理信息行業市場秩序。負責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地圖管理。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組織實施地方測量標誌的設立和保護。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五)所有者權益和開發利用股。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定相關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憑、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承擔收回國有土地所有權報縣政府審批工作。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落實並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土地批供後監管、閒置和低效土地認定處置工作。
(六)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股。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統籌銜接其他各類專項規劃。承擔報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監督指導全縣鄉鎮村莊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及實施管理工作。負責“多規合一”平台維護與更新工作。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負責和指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負責集體建設用地審核。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擬定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項目的選址,審核跨區域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城鄉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竣工國土、規劃驗收工作。
(七)建設項目規劃股。負責城鄉規劃區內控制性詳細規劃及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管理工作,落實專項規劃、城市設計等成果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的銜接,出具城鄉規劃區內用地規劃條件,審核項目規劃建築方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交通、、市政基礎設施、景觀環境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組織並參與編制市政交通、市政管線工程的專項(業)規劃,承擔市政工程規劃方案的審查工作。
(八)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股。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負責臨時用地審核工作。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負責污染防治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九)耕地保護監督股。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和災害防治股。執行礦產資源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組織實施全縣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組織實施礦業權管理政策,按規定許可權管理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統計分析並指導全縣礦業權審批登記,調處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管理。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公益性地質調查、城市地質調查工作,監督檢查公益性地質調查、城市地質調查執行情況。承擔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
(十一)財務管理股。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定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負責機關、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申報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機關財務和會計核算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工作。管理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擬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
(十二)人事股。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自然資源和規劃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有關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