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寧縣國土資源局

懷寧縣國土資源局成立於2002年8月,由原地礦局和土地管理局合併組建成立,是主管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工作的政府組成部門。

機構簡介,機構職責,內設機構,

機構簡介

本局自2000年《國務院關於做好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檔案下發後,現已基本完成有關改革任務,現內設辦公室、監察股、規劃股、礦管股、耕地保股股、地籍股、土地利用股、財務股等8個職能股室;下設執法大隊、土地收儲中心、土地整理中心等3個直屬事業單位和一個事務所;設立了高河、月山、黃墩、石牌、開發區5個分局和16個鄉鎮國土資源所。局機關行政編制19人,國土系統現有工作人員161人。
近年來,在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和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社會各界幹部民眾的大力支持和關心下,在全體國土人的共同努力下,懷寧國土資源各項管理工作成績斐然,先後多次被市局和縣委、縣政府評為先進單位。
保障發展任務艱巨,保護資源責任重大。自懷寧縣國土資源局組建以來,始終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維護權益、服務社會”的總體思路,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國土資源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進一步解放思想、主動作為、規範管理,全面提升了國土資源管理服務水平,為懷寧縣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優質高效的服務,得到了縣委、縣政府的充分肯定和讚許。
聯繫地址:安徽省懷寧縣政和路22號

機構職責

根據中共安慶市委辦公室、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懷寧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慶辦發[2010]6號)精神,設定懷寧縣國土資源局,縣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及測繪行政管理的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土地、礦產、測繪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及事務性、技術性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三)增強對鄉鎮(開發區)國土資源派出機構和人員的管理職責。
(四)增加參與經濟巨觀調控職能。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強化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職能。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的具體措施,依法監督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的執行。
(二)組織編制、修訂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經濟巨觀調控,參與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的審核;指導編制和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實施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計畫;負責制定全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計畫。
(三)強化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監督指導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和基本農田的保護工作,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五)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地政、地籍管理工作,制定、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指導和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等工作。
(六)負責全縣土地和農地轉用、徵用、劃撥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選址定點、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
(七)負責全縣土地市場和土地資產管理;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和審核上報,按照上級部署和安排,指導鄉鎮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指導城鎮基準地價的評定、更新和標定地價的制定。
(八)負責全縣礦業權市場管理,擬定並組織實施採礦權出讓,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審查、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查登記;參與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的立項;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
(九)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收集管理地質資料;組織全縣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監督管理全縣地質勘查活動;管理地質勘查成果。
(十)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監督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保護地質環境。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組織並管理全縣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查、測繪任務登記、測量標誌保護與管理、測繪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十二)管理全縣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組織全縣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依法管理全縣測繪成果的保密工作;依法審查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管理全縣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查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三)負責農業區劃工作,編制農業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本局主要職責,現內設8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協助領導管理局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股室之間工作關係,制定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檔案起草、文電處理、檔案、保密、保衛、接待及資產管理事務;負責信息綜合、新聞宣傳。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及派出國土所(分局)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和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及申報工作;負責組織機關政治、業務學習和精神文明建設;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國土監察股
研究擬定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擬定土地、礦產、測繪、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的查處辦法;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受理來信來訪,辦理局機關法律事務;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負責各類違法案件立案查處工作。
(三)規劃股
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測繪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負責各類規劃的協調銜接和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各類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參與對城鎮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的審核及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的可行性論證;負責建設用地計畫管理;負責擬定全縣國土資源科技規劃、計畫;對重大科技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編制農業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礦產資源管理股
負責礦產資源預申請審查和採礦權出讓、招標、投標以及採礦權轉讓審查工作,依法進行全縣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延續、變更、註銷、年檢;依法進行礦產開發、利用和保護監督管理,組織徵收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和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礦產開發利用情況登記、統計工作;負責調處採礦權屬糾紛。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負責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審查,參與審查開辦礦山的立項和可行性報告。組織全縣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組織地質勘查項目的申報,依法進行勘查區塊的審查和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檢查,負責地質資料的收集管理工作。組織和參與地質環境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五)耕地保護股
負責全縣耕地保護及城鄉農用地轉用、徵用的統一管理,統一審查徵用建設用地;承辦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用地(含農村宅基地)審查、報批工作;指導全縣新增耕地驗收工作;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耕地占補平衡;組織實施和指導基本農田保護並進行監督檢查。
(六)地籍管理股
統一管理城鄉地政、地籍工作;管理並組織全縣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組織實施地籍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土地確權、土地登記審核工作,負責調查土地權屬糾紛。
組織並管理全縣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等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管理全縣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計量工作,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依法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七)土地利用股
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作價、出資、土地轉讓等;擬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等程式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和審核上報;負責鄉(鎮)、村建設用地管理;負責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土地估價管理工作,審查土地評估機構和人員執業資格,承辦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和審核工作;負責全縣土地分等定級和制定基準地價及成果更新;組織實施建設用地信息、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的發布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土地市場;編制土地供應計畫,負責土地供應後監督管理等。
(八)財務股
制定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年度各項經費收支預算和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管理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有關基金、礦產資源補償費、土地收益等收繳和使用。承擔省、市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撥給的地勘、礦產、土地等事業經費和其他專項經費的核算和管理;指導和監督局屬單位和鄉鎮國土資源系統財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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