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物流標準化試點項目管理辦法

懷化市物流標準化試點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物流標準化試點項目建設的管理,根據《財政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 國家標準委辦公室關於2016年開展物流標準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16〕85號)、《懷化市物流標準化試點工作方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物流標準化試點項目(以下簡稱試點項目),是指由企業或者機構依據《懷化市物流標準化試點工作方案》,結合發展需求所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業務網路。
第三條 試點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托盤共用領域。具體包括:
1.托盤租賃企業以商貿、物流企業為對象,普遍出租使用標準托盤(含相匹配的托盤籠、周轉箱或筐、包裝等,下同),或者對非標托盤進行批量標準化更新和改造;
2.托盤租賃企業為商貿、物流含其供應鏈上下游企業提供全程托盤租賃服務,或者在市外推廣使用我市地產標準托盤;
3.商貿企業集團、物流企業集團在全國範圍內,對下屬企業統一推進使用我市地產標準托盤,實現帶盤運輸和隨貨轉租;
4.托盤租賃企業拓展流通環節的包裝循環利用業務,對外出租農產品、食品、醫藥專用冷鏈、調溫周轉器具;
5.托盤租賃、生產企業更新和改造與標準托盤相關聯的倉庫、貨架、叉車、月台、分揀、維修和輸送車輛等;
6.托盤租賃、生產企業和科研機構研發以標準托盤為集裝單元的物流標準化設備和作業規程;
7.托盤租賃企業採用 托盤+網際網路(信息平台) 模式,對標準托盤的租賃業務實行一體化、標準化管理;
8.托盤生產企業更新和改造標準托盤以及相關周轉器具的生產線,建立質量檢測和認證機制。
(二)城市配送領域。具體包括:
1.在物流、商貿企業中,分別培育日用快銷品、農產品、醫藥、家電和電子商務等共同配送主體,實行六統一;
2.配送主體設定配送中心倉,配備標準托盤、貨架、叉車、分揀、調溫、節能、衛生和安全監控設備等;
3.配送主體普遍採用新能源汽車以及標準三輪車作為城市配送的運載工具;
4.配送主體以上述中心倉和車輛為單元,利用衛星導航和實時通信,聯接網際網路(信息平台),建立全程調度系統;
5.配送主體建立中心倉+網際網路(信息平台)+社區配送點、種養基地+網際網路(信息平台)+社區菜店網路;
6.配送主體與融資類企業合作,圍繞著物流設施、設備以及倉單、存貨、應收賬款等,開展供應鏈融資服務。
(三)信息服務領域。具體包括:
1.分別建立全市工業品、農產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具有完善的交易規則、操作規程及標準規範;
2.信息平台強化信息發布、交易撮合、車貨監控、金融結算、質量誠信、路況氣象等功能,並與相關信息系統對接;
3.信息平台為托盤租賃企業的托盤共用業務和共同配送主體的城市配送業務,提供信息支撐和服務;
4.信息平台、科研機構利用大數據、供應鏈、眾籌等手段,編制行業發展指數,提供統計數據、整合線下資源,推動智慧物流發展。
(四)標準化基礎領域。具體包括:
1.行業協會建立物流行業運行統計和監測系統,定期分析並提交報告;彙編案例、印發資料,開展標準化宣貫培訓和交流研討活動;
2.行業協會與托盤租賃、生產企業,配送主體,信息平台和科研機構合作,建立或者修訂標準和規範,並獲得認證。
第四條 承載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企業的主營業務在商貿(含電子商務),物流(含郵政快遞、冷鏈物流),標準托盤租賃、生產,物流信息平台,物流標準化設備服務、信息服務,快速消費品生產範圍內,且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除企業集團、科研機構外,承載單位須註冊在我市境內。
(二)守法經營。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和環境等責任事故,未發生逃廢債務、欠繳稅款和社保基金等失信行為。
(三)具有相應的行業資質。經營狀況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在規模、技術和資金上,具備完成所申報試點項目的能力。
(四)現有標準化工作基礎良好。能夠優先採用標準化設施設備,率先套用相關技術標準和服務規範。
(五)承諾接受市商務和糧食局、財政局、質監局以及受委託第三方機構就試點項目建設所實施的監督和管理。承載單位每半年度提供試點項目情況,包括:經營情況、標準化托盤、周轉箱年使用數量、由托盤和周轉箱標準化帶來的物流成本和效率變化情況等信息;配合開展調研工作。
第五條 申報試點項目和承載單位的,其辦理程式如下:
(一)意向項目和單位的報名。企業或者機構根據公開發布的遴選試點項目和承載單位的通知,向所在縣市區(含市屬園區,下同)商務部門報名,並提交申報材料;由縣市區商務、財政和質監部門共同推薦。
(二)試點項目建設計畫書的確定。意向承載單位在獲得推薦後,應結合自身的需要及特點,根據試點工作方案的要求,在縣市區商務、財政和質監部門的指導下,進一步完善試點項目建設計畫書,詳細安排本單位試點工作的目標、內容和建設步驟。試點項目建設計畫書應包括以下內容:1.企業簡介;2.現有基礎;3.試點項目,要圍繞試點工作的主要任務來謀劃,要闡明項目的市場需求、總體架構、建設內容、技術路線和實施步驟,技術路線要重點註明項目的可行性以及所採用的新標準、新技術和新模式,應當具有開放性、可以社會化套用和推廣;4.試點成效,在相關領域內預期項目運營後要達到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5.資金測算和籌集方式;6.保障措施;7.項目負責人及聯絡方式等。
(三)試點項目和承載單位的遴選。懷化市物流標準化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組織遴選答辯會,被推薦的意向單位,須參會就本單位情況和試點項目建設計畫書進行介紹,接受專家諮詢組的提問和評審,並由專家諮詢組現場打分排序。
(四)試點項目和承載單位的批覆。在專家諮詢組打分排序的基礎上,辦公室提出初步名單,報經懷化市物流標準化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同意後,在官方網站中對試點項目和承載單位進行公示,期限為7個日曆日。公示結束無異議後,由市商務和糧食局、財政局、質監局聯合批覆,確認試點的承載單位、試點項目以及試點項目建設計畫書,並上報省、國家商務、財政和質監部門備案。
第六條 申報試點項目和承載單位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和項目承載申請表;
(二)申報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資質證書、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以及項目自籌資金出資證明的複印件;
(三)申報單位基本情況簡介,股東結構,法定代表人名單和身份證明的複印件;
(四)試點項目建設計畫書草案;
(五)未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和失信行為,具備完成試點項目的能力以及自願接受市商務和糧食局、質監局、財政局和受委託第三方機構監督管理的承諾函。各申報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七條 各申報單位只能依據其主營業務範圍選擇申報承載一個領域的試點項目。其中全國範圍內統一推進地產標準托盤項目、夯實物流標準化工作基礎項目可以直接申報,報市領導小組同意後,經市商務和糧食局、財政局、質監局聯合批覆,由企業集團或者行業協會分別直接承載。
第八條 承載單位和試點項目批覆後,由辦公室代表市領導小組與承載單位以及所在縣、區商務、財政和質監部門簽訂物流標準化試點目標責任書。
第九條 各承載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目標責任書和試點項目建設計畫書組織實施,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條 試點項目建設周期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各承載單位可以結合自身試點項目情況,安排進度節點,鼓勵提前,不許延後。
第十一條 建設期間,各承載單位要建立試點項目建設檔案;並於試點工作結束時,將檔案副本上交辦公室存查。
第十二條 承載單位在試點項目經法定竣工驗收合格後,可以申請結項:
(一)受理申請。承載單位向辦公室提交結項及資金撥付申請材料;
(二)上報備案。辦公室將申請材料上報省商務、財政和質監部門備案;
(三)現場考核。辦公室組織專家諮詢組和省商務、財政和質監部門進行現場察看和結項考核,並出具考核意見,報送市領導小組審批;
(四)項目公示。辦公室擬出公示名單,由市商務和糧食局、財政局、質監局在各自機關官方網站中對試點項目、承載單位、建設內容和補助金額進行公示,期限為10個日曆日;
(五)結項撥款。公示結束無異議後,報市領導小組同意後,經辦公室批覆給予結項;並由市商務和糧食局、質監局提請,市財政局撥付補助款項。
第十三條 申請結項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和結項及資金撥付申請表;
(二)承載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資質證書、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以及項目自籌資金出資證明的複印件;
(三)試點項目和承載單位的批覆;
(四)試點項目實施的相關證明檔案,視項目性質,包括但不限於項目核准備案檔案、技術論證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決算審計報告和績效評估報告等;
(五)試點項目未取得過或者謀求取得其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承諾函。各承載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四條 承載單位應及時總結試點項目的工程進展情況,並在每個季度末將相關情況以紙質版和電子版上報辦公室;由辦公室上報省、國家商務、財政和質監部門。
第十五條 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將委託第三方機構對試點項目的工程進展情況進行稽查、審計和評估。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和糧食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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