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懷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16年12月7日 
辦法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證城市二次供水水質、水壓和供水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湖南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區域範圍內二次供水的建設、管理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二次供水是指當民用與工業建築生活飲用水對水壓、水量的要求超過城鎮公共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管網能力時,通過存儲、加壓等設施經管道供給用戶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定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設施。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是城市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房產、消防、工商、質監和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二次供水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二次供水列入城市供水的服務範圍。由城市二次供水專營企業負責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安裝、運行和維護管理,實行建管合一。
第五條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審查城區高層建築或高層建築項目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及二次供水設計方案時,應當徵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供水企業、二次供水專營企業的意見。設計方案應當符合連線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將二次供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的工程建設投資應當包括在建設工程項目總概算中。
第六條承擔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資質,並執行國家、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七條新建住宅二次供水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水錶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等內容,並明確防止污染的具體措施,確保供水安全。
第八條二次供水設施所用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不得使用國家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以及設備。
第九條新建、改(擴)建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確保城鎮供水管網及二次供水管網的水質安全。
在二次供水系統的選擇上,應積極推廣使用全密封、無負壓的疊壓供水方式,控制減少存在二次污染隱患的水池(箱)加壓供水方式。疊壓供水設備的選用必須嚴格控制安全節能指標,嚴格控制高耗低能和不合格設備的進入。
第十條凡新建、改(擴)建二次供水設施安裝給水設備的,必須安裝符合行業和國家標準的產品。安裝全密封、無負壓的疊壓供水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二次供水企業在設備進水口處安裝負壓表,用於監測設備在出現負壓值時可及時採取應急措施,確保不對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壓力造成影響;
(二)設備具有水質檢測、材質理化檢測、焊接X射線無損探傷的質量檢測書面證明,並提供國家強制性認證的壓力容器生產資質證明和設備打壓試驗報告;
(三)設備必須具備電源接地及自動照明防護功能,符合行業規定的噪音標準,達到檢修安全要求;
(四)設備具有對市政管網壓力變化、用水壓力變化進行實時監控及GPRS信息存儲遠程傳輸功能,並能與城市供水企業網路監控系統實現數據聯網。
第十一條城市二次供水應當逐步實行專業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城市供水企業和二次供水專營企業參與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驗收。
二次供水設施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沖洗、試壓、消毒,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產權人應當及時將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給二次供水專營公司管理。具體方式由雙方協商,簽訂協定後實行委託管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前,已建的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產權人需要移交的,根據自願原則移交給二次供水專營公司管理。
已建的二次供水設施需要更新改造的,改造費用可從房屋維修資金中支出,改造工程由城市二次供水專營企業實施。
第十五條實行二次供水設施委託管理的,產權人應當按照發改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二次供水服務費。
第十六條二次供水企業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保證水質、水壓合格。
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經授權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取得合格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企業應建立水質安全管理、日常維護保養和應急處置預案等制度機制,嚴格執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十七條採用水池(箱)加壓供水方式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由承擔維護管理職責的二次供水企業或相關單位定期組織清洗消毒,每年不得少於兩次,並建立清洗消毒檔案。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清洗、消毒的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水質的監督檢查,每年抽查不少於兩次,以確保水質安全。
第十九條二次供水專營企業應當實現不間斷供水。
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者降壓供水的,二次供水專營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設備故障或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二次供水專營企業應當採取應急供水措施,解決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條二次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搶修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工程造價的5%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範圍進行城市二次供水工程設計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城市二次供水工程設計或者施工的。
第二十二條盜用或者轉供城市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盜用或者轉供水量水費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四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阻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實施檢查;
(二)對供水水質進行抽樣檢測;
(三)查閱、複製相關報表、數據、原始記錄等材料;
(四)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五)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懷政辦發〔2016〕29號
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懷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鶴城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懷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2011年12月26日印發的《懷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懷政辦發〔2011〕48號)同時廢止。
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7日

解讀

一、重新制定發布該檔案的必要性
(一)原檔案有效期屆滿。原《懷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於2011年12月1日,經第三屆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公布施行,到今年12月有效期屆滿。
(二)保證二次供水管理的持續推進。原檔案出台五年來,推動了我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逐步走上規範化軌道,在落實責任主體、規範市場管理、提升供水安全、實現同質同價、維護民眾利益等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尤其是在原檔案的指導下,我市的二次供水建立了建管一體模式並成為市場主流,即將“建”和“管”統一到一個市場主體上,用“管”的責任來制約企業必須嚴把建設質量關,用“建”的優質來控制和降低運行維護成本,達到了既減輕民眾負擔、又保證企業經營可持續發展的良性效果。
(三)進一步完善相關內容。由於原檔案出台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尚處於起步階段,沒有成熟的模式可供參考,部分內容存在不足和缺憾。隨著運行管理經驗的積累,為適應城市發展和人民民眾需求的提高,一些條款也需要進一步明確細化。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根據本地實際修改的內容
1、由於我市機構改革,該檔案將城市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原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明確為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
2、為從源頭上把控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質量、保證後期運營維護管理到位,該檔案進一步明確了:“規劃、住房建設部門在審查城區高層建築或高層建築項目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及二次供水設計方案時,應當徵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供水企業、二次供水專營企業的意見”等內容。
3、為加強審核把關,防止不合格設備或達不到安全衛生標準的二次供水設施進入使用環節,該檔案明確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城市供水企業和二次供水專營企業參與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驗收;二次供水設施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沖洗、試壓、消毒,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等內容。
(二)參照外地做法修改的內容
結合省內其他地市關於二次供水管理的做法,該檔案引用了《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CJJ140-2010)的相關內容:
1、二次供水及二次供水設施的規範定義。
2、在二次供水系統的選擇上,積極推廣使用全密封、無負壓的疊壓供水方式,控制減少存在二次污染隱患的水池(箱)加壓供水方式。
3、對二次供水設備提出了安全節能要求以及必須符合行業和國家標準的產品功能指標。
增加這些內容,既符合國家環保節能的政策導向,又可以保證在二次供水工程審核驗收工作中有明確的執行標準和依據。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除上述內容及局部文字表述調整外,該檔案基本保留了原檔案的總體框架,從而有利於保證檔案執行的延續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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