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型決策者是決策過程中職責嚴明且強化紀律約束的決策者。這種決策者通常是核心決策主體相對一般決策主體而言,或主要決策主體相對非主要決策主體而言。其主要特徵是:(1)嚴格制定同級和下級決策者與其職位相稱的職責,而在決策權力劃分上可以集權也可以分權。(2)根據職責劃分,具體制定決策參與者必須遵守的紀律和違紀的處罰措施。(3)下屬的一切具體事務都必須匯報請示,不能自作主張、自行其是,違者受罰。(4)檢查監督嚴格,下屬的一切行為都必須謹慎,批評和處分是常用的工具。(5)不容許決策參與者之間的矛盾和糾紛,用追究當事人責任的方法解決矛盾和糾紛。
懲罰型決策者比之自由型決策者,更能保證決策的統一和效率,更能維護系統的整體利益,但也存在決策參與者人人自危、處處受壓、主觀能動作用不易發揮的弱點。懲罰型決策者最適用的領域是,系統內協作緊密、各部門獨立性弱、決策參與者素質不高的戰術性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