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買人是根據拍賣規則和拍賣程式進行競爭出價的競買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應買人
- 環境:拍賣行
- 屬於:競買人
- 行業:拍賣行業
應買人應具備的條件,應買人的權利和義務,
應買人應具備的條件
為保證拍賣的公正、合法和確實實現拍賣的目的,參加拍賣的應買人應具備一定的條件:
(1)參加拍賣的應買人必須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並持有法定的證明檔案。參加應買的自然人需持本人的身份證件;參加應買的法人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和資信證明檔案;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需持營業執照和資信證明。強制拍賣中,應買人一般還應預先交納保證金,才可取得應買資格。
(2)出賣人不能同時為應買人,拍賣人亦同。出賣人委託拍賣行與出價最高的應買人達成買賣協定,若出賣人和應買人為同一人時,買賣契約不能成立;同樣,若拍賣人與應買人為同一人時,買賣契約也不能成立。這樣的規定目的在於保障拍賣的公正性,有效防止拍賣中惡意串通壓價,虛假拍賣等不法行為或不誠實行為的發生。
(3)對於特殊標的物的拍賣的應買人資格,由出賣人和拍賣人按法律及有關政策的規定確定。如對於國家經濟建設的重要物資及國家限制流通物,依法只能按規定的程式,在特定主體間進行買賣,一般應在指定範圍的應買人之間競價應買;文物、房地產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中小企業的拍賣,依有關法律規定,在特定的主體間進行。拍賣人在拍賣公告後,拍賣開始前,可對應買人的資格及應買能力進行審查,拍賣的主管部門及有關監督機關也可對應買人資格進行確認。
應買人的權利和義務
應買人公開出價競買,最後拍賣人將拍賣標的物出賣給叫價最高的應買人(拍定人),形成買賣法律關係,則拍定人享有如下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應買人享有的權利包括:
(1)取得拍賣標的物的財產權的權利。拍賣一旦通過實施拍賣程式拍定,即標誌著買賣雙方合意成交,拍賣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從出賣人轉歸拍定人所有。動產所有權一般在拍定人交付拍定價金的同時轉移給拍定人;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則自拍賣人交付權利轉移證書之時轉移給拍定人,並由拍賣人同時將不動產交由拍定人實際占有。
(2)享有物之瑕疵之擔保請求權。拍賣成交後,拍定人交予拍定人的拍賣標的物須符合質量標準。如果拍定人在接受拍賣標的物時出現有缺損、腐敗、結構不良等瑕疵時,享有擔保請求權。但強制拍賣中,拍定人無此權利。
(3)享有權利瑕疵的擔保請求權。無論是任意拍賣還是強制拍賣,拍定人所取得的拍賣標的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拍賣人應保證不被第三人追索。
應買人應承擔的義務包括:
(1)支付價款的義務。拍賣成交後,拍定人應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支付所拍定的標的物的價金。非因不可抗力拒付價金的,拍賣人可解除契約,並由拍定人承擔違約責任。
(2)領受標的物的義務。拍定人應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受領拍定的標的物,否則因此造成的損失和違約責任由其承擔。但對於拍賣人提前交付的標的物,以及有瑕疵的標的物,拍定人無受領的義務,但須負舉證責任。
(3)承受拍賣標的物上負擔的義務。標的物拍定後,對於拍賣前標的物上所設定的負擔,如果拍賣人預先說明並載予公告的,拍定人應承擔物上的負擔;但若出賣人隱瞞真實負擔情況,則拍定人可拒絕承受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