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縣水務局

應縣水務局

是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全縣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以及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和防汛抗旱、城鄉供水、水土保持、水政監察、水資源發展規劃、水利實施意見的擬定等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應縣水務局
  • 地區:應縣
  • 性質:政府機構
  • 屬性:非盈利
簡介,主要職責,下設機構,

簡介

應縣水務局局內設“一室三股”即:辦公室、防汛抗旱股、水利技術股、水資源管理股。行政編制12人。局機關現有幹部職工39人,其中:大專及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有13人,占33.3%;中專文化程度的有22人,占56.4%;高中文化程度的有4人,占10.3%。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水利工作的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
(二)統一管理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訂全縣水長期供求計畫、分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方法;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水資源公報;指導水文工作。
(三)組織指導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四)按照國家、省市資源與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河流、水庫的水量、水質、審核水域鈉污能力和排污口的設定;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五)組織開展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仲裁部門間、行業間和不同行政區劃間的水事糾紛。
(六)擬定水務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巨觀調控水利資金的使用;指導水務行業的供水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供水、水價、財務等調節意見。
(七)組織、編制申報大中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實施並監督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負責水務行業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八)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境內重點流域、河道、泉域、河岸灘涂和鹽鹼地的治理開發;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跨鄉(鎮)的重點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庫的安全監管。
(九)負責並指導全縣水務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節水灌溉和城鄉人畜飲水安全工作。
(十)組織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執行有關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並實施監督。
(十一)負責水務方面的科技和外部協調工作;指導水務隊伍建設。
(十二)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防洪工作,對主要河道和主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十三)負責水產漁業工作。
(十四)負責大型水利樞紐、防洪險段的治安保衛工作。
(十五)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下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各股、室的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組織機關日常工作;承辦政務信息,督促檢查文秘、人事勞資、檔案、機要、宣傳、後勤及重大會議;指導水利單位職工隊伍建設;承辦水利綜合統計。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編制小型農田水利、水土保持補助費和水利水產事業費預決算;指導水利行業的財務、會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水利綜合經營工作。
(二)防汛抗旱股
防汛抗旱股既是政府防汛指揮部的常設辦事機構,又是配合人大搞好水利水保工作的執法機構,也是直接參與水務的主要骨幹機構。它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1、宣傳、貫徹、實施各項水利法規。檢查水利法規貫徹執行情況,起草擬定全縣水利法規實施細則並貫徹落實。
2、負責全縣防汛、排澇、抗旱日常工作,掌握信息,了解情況,制定方案,當好參謀。
3、實施水政監察,包括河道整治、管理,水保監督管理,水利工程管理,水費管理。
4、負責抗旱服務隊的具體管理工作,為提高健全抗旱服務隊的服務工能創造條件。
5、負責國有大中型水庫、灌區的管理和保護。
6、發放各種許可證件,並監督其使用情況。
7、負責旱情、洪澇災情和灌溉情況的統計和傳遞工作檯。
(三)水利技術股
水利技術股是全縣水利建設及工程管理的技術核心單位,是主要負責全縣農田水利、水保、人畜飲水、防洪、排澇等工程建設的長遠規劃,外業勘測、項目設計、施工組織、技術服務、工程預算、決算的機構。具體職能是:
1、負責列入年度計畫的新建、改建、續建、配套、挖潛等水利工程的設計和編制工程資金使用預算方案。
2、指導全縣的農田水利建設,編制年度計畫,掌握、了解、傳遞進度、信息、動態。
3、編制全縣水利發展長遠規劃,為全縣經濟發展長遠規劃提供保障。
4、掌握工程進度、質量、進行竣工驗收檢查。
5、負責水利工程的施工與施工管理工作,合理布置工程,保證施工質量達到技術設計要求。
6、推廣水利科技新技術。
(四)水資源管理股
水資源管理股是依法統一管理保護水、水域和水工程的監察單位,是維護全縣正常水事秩序的執法部門,其主要職能是:
1、宣傳、貫徹、實施各項水法、水法規及一系列水利方針政策;
2、依法保護水、水域、水工程和其它有關設施,維護全縣正常水事秩序;
3、依法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作出裁決,或採取其它行政裁決;
4、配合公安、法務部門查處違反水法和水法規的重大案件,追究違法者的刑事責任;
5、負責與人大、政府、法務部門的聯繫,參與有關法律、法規的徵求意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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