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
2022年
2022年01月05日,為了進一步規範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信息服務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營造清朗網路空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規定,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印發關於《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的通知,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22年06月14日,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6月14日發布新修訂的《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新《規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修訂發布新《規定》旨在進一步依法監管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促進應用程式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介紹,《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自2016年8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維護網路信息內容生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移動應用程式快速發展、廣泛套用,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需要適應形勢發展進行修訂完善。新《規定》共27條,包括信息內容主體責任、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分類管理、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及行政管理等條款。
新《規定》提出,應用程式提供者和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自覺遵守公序良俗,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維護清朗網路空間。
新《規定》要求,應用程式提供者和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未成年人保護等管理制度,確保網路安全,維護良好網路生態。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強調,應用程式提供者和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按照新《規定》要求,切實履行責任和義務,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自身管理,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不斷促進應用程式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
2023年
2023年09月27日,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印發通知,自2022年8月1日《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正式實施以來,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應用程式分發平台備案管理工作。並正式公開發布第一批總計26家完成備案的應用程式分發平台名單。
2024年
2024年04月08日,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印發通知,自2022年8月1日《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正式實施以來,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應用程式分發平台備案管理工作。並正式公開發布第二批總計23家完成備案的應用程式分發平台名單。
完整名單
第一批
第一批名單總計26家,於2023年09月27日正式公開發布
序號 | 分發平台名稱 | 地域 | 主體名稱 | 備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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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
第二批名單總計23家,於2024年04月08日正式公開發布
序號 | 分發平台名稱 | 地域 | 主體名稱 | 備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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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
徵求意見稿
《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信息服務,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以下簡稱應用程式)提供信息服務,從事網際網路套用商店等應用程式分發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應用程式信息服務是指通過應用程式向用戶提供文字、圖片、語音、視頻等信息製作、複製、發布、傳播等服務的活動,包含即時通訊、新聞資訊、知識問答、論壇社區、網路直播、電子商務、網路音視頻、生活服務等信息服務類型。
本規定所稱從事網際網路套用商店等應用程式分發服務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向用戶提供應用程式發布、下載、動態載入等服務的活動,包含套用商店、快套用、網際網路小程式、瀏覽器外掛程式等平台分發服務類型。
第三條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應用程式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用程式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和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會責任,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展積極健康的網路文化,維護清朗網路空間,豐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應用程式提供者和應用程式分發平台不得利用應用程式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
第五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和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網路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未成年人保護等管理制度,確保信息內容安全,營造良好網路生態,強化用戶權益保護。
第二章 應用程式提供者
第六條 應用程式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的,應當對申請註冊的用戶進行基於行動電話號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組織機構、他人身份信息進行虛假註冊的,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第七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通過應用程式提供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範圍開展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提供其他網際網路信息服務,依法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者取得相關許可的,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者取得相關許可後方可提供服務。
第八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台公約,與註冊用戶簽訂服務協定,明確雙方相關權利義務,要求註冊用戶遵守本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
第九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審核管理機制,建立完善用戶註冊、賬號管理、信息審核、日常巡查、應急處置等管理措施,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
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服務協定的註冊用戶,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依法依約採取警示、限制功能、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保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規範經營管理行為,不得通過虛假宣傳、捆綁下載等行為,或者利用違法和不良信息誘導用戶下載,不得通過機器或人工方式刷榜、刷量、控評,營造虛假流量。
第十一條 應用程式應當符合網路安全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應用程式提供者發現其應用程式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開展應用程式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採取保障數據安全技術措施和其他安全措施,加強風險監測,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從事應用程式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公開處理規則,遵守必要個人信息範圍的有關規定,規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個人信息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要求用戶同意非必要的個人信息處理行為,不得因用戶不同意提供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用戶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務。
第十四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關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履行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各項義務,嚴格落實未成年用戶賬號實名註冊和登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用戶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相關產品和服務。
第十五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上線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新技術、新套用、新功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
第三章 應用程式分發平台
第十六條 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在業務上線運營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備案。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平台運營主體基本情況;
(二)平台名稱、域名、接入服務、服務資質、上架應用程式類別等信息;
(三)平台取得的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許可或者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等材料;
(四)本規定第五條要求建立健全的相關制度檔案;
(五)平台管理規則、公約、服務協定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完備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備案。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向社會公布已經履行備案手續的應用程式分發平台名單。
第十七條 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對上架的應用程式實施分類管理,並將應用程式向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備案。
第十八條 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採取複合驗證等措施,對申請上架的應用程式提供者進行基於行動電話號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根據應用程式提供者的不同主體性質,公示提供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
第十九條 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對申請上架和更新的應用程式名稱、圖示、簡介、信息服務、個人信息收集使用行為等進行審核,發現與註冊主體真實身份信息不相符的,特別是違規使用黨和國家形象標誌或者假冒國家機關名義的,不得為其提供服務;發現含有違法違規和不良信息的,存在數據安全風險隱患、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的,或者損害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
應用程式提供的信息服務屬於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範圍的,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對相關許可等情況進行核驗;屬於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範圍的,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對安全評估情況進行核驗。未通過核驗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建立應用程式監測評估機制,提升技術能力和管理效能,堅決打擊網路黑灰產,防範下載量、評價指標等數據造假行為,不得以虛構下載量、編造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
第二十一條 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與應用程式提供者簽訂服務協定,明確雙方相關權利義務,並依法依約履行管理責任。
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和技術措施,及時發現防範應用程式違法違規行為。
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服務協定的應用程式,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暫停服務、下架等處置措施,保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和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定醒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健全受理、處置、反饋等機制,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二十三條 鼓勵網際網路行業組織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制定完善行業規範和自律公約,指導會員單位建立健全服務規範,依法依規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市場公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四條 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監督指導應用程式提供者和應用程式分發平台依法依規從事信息服務活動。
應用程式提供者和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對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予以配合,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五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和應用程式分發平台違反本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是指運行在移動智慧型終端上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的套用軟體。
本規定所稱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務的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所有者或者運營者。
本規定所稱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是指提供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發布、下載、動態載入等分發服務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2年01月05日起施行。
正式檔案
《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以下簡稱應用程式)信息服務,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用程式信息服務,以及從事網際網路套用商店等應用程式分發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應用程式信息服務,是指通過應用程式向用戶提供文字、圖片、語音、視頻等信息製作、複製、發布、傳播等服務的活動,包括即時通訊、新聞資訊、知識問答、論壇社區、網路直播、電子商務、網路音視頻、生活服務等類型。
本規定所稱應用程式分發服務,是指通過網際網路提供應用程式發布、下載、動態載入等服務的活動,包括套用商店、快套用中心、網際網路小程式平台、瀏覽器外掛程式平台等類型。
第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全國應用程式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工作。地方網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用程式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和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會責任,維護清朗網路空間。
應用程式提供者和應用程式分發平台不得利用應用程式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
第五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和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積極配合國家實施網路可信身份戰略,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未成年人保護等管理制度,確保網路安全,維護良好網路生態。
第二章 應用程式提供者
第六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的,應當對申請註冊的用戶進行基於行動電話號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組織機構、他人身份信息進行虛假註冊的,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第七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通過應用程式提供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的,應當取得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範圍開展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應用程式提供者提供其他網際網路信息服務,依法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者取得相關許可的,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者取得相關許可後方可提供服務。
第八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對信息內容呈現結果負責,不得生產傳播違法信息,自覺防範和抵制不良信息。
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審核管理機制,建立完善用戶註冊、賬號管理、信息審核、日常巡查、應急處置等管理措施,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
第九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不得通過虛假宣傳、捆綁下載等行為,通過機器或者人工刷榜、刷量、控評等方式,或者利用違法和不良信息誘導用戶下載。
第十條 應用程式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應用程式提供者發現應用程式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開展應用程式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採取保障數據安全技術措施和其他安全措施,加強風險監測,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公開處理規則,遵守必要個人信息範圍的有關規定,規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個人信息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要求用戶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行為,不得因用戶不同意提供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用戶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務。
第十三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關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履行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各項義務,依法嚴格落實未成年人用戶賬號真實身份信息註冊和登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用戶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相關產品和服務,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信息。
第十四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上線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新技術、新套用、新功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五條 鼓勵應用程式提供者積極採用網際網路協定第六版(IPv6)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
第十六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與註冊用戶簽訂服務協定,明確雙方相關權利義務。
對違反本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及服務協定的註冊用戶,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依法依約採取警示、限制功能、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保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應用程式分發平台
第十七條 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在上線運營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備案。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平台運營主體基本情況;
(二)平台名稱、域名、接入服務、服務資質、上架應用程式類別等信息;
(三)平台取得的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許可或者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等材料;
(四)本規定第五條要求建立健全的相關制度檔案;
(五)平台管理規則、服務協定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
國家網信部門及時公布已經履行備案手續的應用程式分發平台名單。
第十八條 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對上架的應用程式實施分類管理,並按類別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備案應用程式。
第十九條 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採取複合驗證等措施,對申請上架的應用程式提供者進行基於行動電話號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根據應用程式提供者的不同主體性質,公示提供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方便社會監督查詢。
第二十條 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和技術手段,建立完善上架審核、日常管理、應急處置等管理措施。
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對申請上架和更新的應用程式進行審核,發現應用程式名稱、圖示、簡介存在違法和不良信息,與註冊主體真實身份信息不相符,業務類型存在違法違規等情況的,不得為其提供服務。
應用程式提供的信息服務屬於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範圍的,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對相關許可等情況進行核驗;屬於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範圍的,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對安全評估情況進行核驗。
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加強對在架應用程式的日常管理,對含有違法和不良信息,下載量、評價指標等數據造假,存在數據安全風險隱患,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的,不得為其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 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與應用程式提供者簽訂服務協定,明確雙方相關權利義務。
對違反本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及服務協定的應用程式,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暫停服務、下架等處置措施,保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和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定醒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健全受理、處置、反饋等機制,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二十三條 鼓勵網際網路行業組織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制定完善行業規範和自律公約,指導會員單位建立健全服務規範,依法依規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市場公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四條 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監督指導應用程式提供者和應用程式分發平台依法依規從事信息服務活動。
應用程式提供者和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對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予以配合,並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五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和應用程式分發平台違反本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是指運行在移動智慧型終端上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的套用軟體。
本規定所稱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務的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所有者或者運營者。
本規定所稱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是指提供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發布、下載、動態載入等分發服務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2年08月01日起施行。2016年6月28日公布的《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