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無判例 幾無和棋
應 昌 期 撰訂
應氏規則提要
著分虛實 除窮任擇
氣盡提取 提證死活
變窮打劫 劫分爭攪
子空皆地 填滿計點
第一章 棋局規則
第一條 著手:著分虛實、除窮任擇 (圖解A1-19)
圍棋:圍棋乃“爭點”之競技,爭得之點,不論子空皆為“域點”。域點較多為勝方。
對局:圍棋之比賽稱為“對局”。對局分黑白兩方,空枰開局,黑先白後,一次一手,稱為“著手”。終局後須填滿計點稱為“計點勝”,無須計點稱為“不計點勝”。
著手:著手簡稱“手”,本規則分實手、虛手。實手以棋子著於著點,有棋形變化及手數增加。虛手無棋子著於著點,無棋形變化僅手數增加。對局以實手開局,虛手終局。
實手:實手之著點選擇,除同型反覆或循環之“變窮”著點外,任意擇點。本規則創“除窮任擇”為擇點唯一限制。顆子自盡、熱子提取、越環再攪,變窮禁著。塊子自盡,變未窮,不禁著。
虛手:單方虛手認輸,著手自然終了。其餘單方虛手如無權爭點之“讓手棋”及無點可爭之“偏單官”必須著手繼續。單官著完各一虛手著手休止。死子清完再各一虛手著手終了。
注一:虛手表示方式見第二章禮節。單官漏著之處理見第二章罰則。
第二條 提取:氣盡提取、提證死活 (圖解B1-20)
氣盡:凡死活有關之棋子,其貼鄰空點稱為“氣點”,簡稱“氣”。氣之類別與死活:恆氣單活、衡氣雙活、虛氣不活、爭氣劫活、換氣攪局、無關互活。棋子之內外虛氣著完稱為“氣盡”。
提取:凡氣盡之棋子,不論被盡或自盡,由盡其氣者,移置於棋枰之外,稱為“提取”,簡稱“提”。雙方同時氣盡,提取對方棋子。
死活:棋子之死活以“可否提取”為準。可以提取為死子,不可提取為活子。清除死子如有歧見,本規則以“提證死活”為唯一死活準則,不得以判例定死活。
注二:1949年10月2日公布之日本規則有盤角曲四無條件死判例。1989年5月15日修正公布之日本規則取消盤角曲四判例,改為第七條第二項特殊提劫規定,一般認為更不合理。
第三條 打劫:變窮打劫、劫分爭攪 (圖解C1-16)
覆子:凡可反覆或循環提取之棋子稱為“覆子”,有單覆子、雙覆子、三覆子。覆子連續提取不加限制為“變窮”,加以限制為“打劫”。
劫型:由覆子所構成之棋形稱為“劫型”。本規則打劫創“劫分爭攪”,任何劫型必有結果,廢無勝負判例。
爭劫:死活未定反覆爭氣稱為“爭劫”。反覆所爭之覆子稱為“熱子”。凡提取熱子必須間隔一實手或虛手。
熱子:所有單覆子提後成為“單熱子”,雙覆子逢雙成為“雙熱子”。爭三劫除單熱子外,另一單或雙覆子視同熱子成為“孿熱子”。
攪劫:死活已定循環換氣稱為“攪劫”。造成攪劫一方稱為“攪方”。攪方迫使對方或利用雙劫循環提取,造成“無熱子”之攪劫。凡越環再攪必須隨時禁止攪方續攪。
注三:雙熱子、孿熱子,雙方連續誤提相等手數後,再按提取熱子規則免罰見第二章罰則。
第四條 計算:子空皆地、填滿計點 (圖解D1-6)
準則:本規則以“子空皆地”為計算準則。雙方域點之和必為棋枰點數,雙方域點之差則為勝負點數。
實務:本規則創“填滿計點”為計算實務,原有棋形一子未移,勝負點數一目了然。應氏量斗棋罐用於填滿計點。
填滿:雙方棋子各自填完後,有餘空稱為“勝空”,有餘子稱為“負子”。鄰界黑白兼有之雙活空,稱為“分空”,雙方各填其半。僅有唯一分空時,雙方不得填子。
區位:勝空應位於角點,如無角點改於邊點。負子填入對方勝空。局差還點、時差罰點,二點折一子,分區填於勝空或分空鄰近之腹點。
計點:勝負之點數以“差值”為準。勝空差值為一點,負子、還子、罰子,每子二點。無差值之棋局,雙方域點相等,稱為“和棋”。
第二章 棋賽規約
第五條 賽約
賽約:棋賽規約簡稱“賽約”,又稱“比賽辦法”。其內容要目:(1)比賽名稱、(2)比賽宗旨、(3)參加資格、(4)報名期間、(5)採用規則、(6)對局局差、(7)對局時限、(8)處罰規則、(9)對局禮節、(10)權利義務等。凡是正式比賽,主辦及協辦單位必須事先訂定棋賽規約,以便對局者遵守,公證人執行。
賽式:圍棋比賽通常採用正統對局方式,每方對局者為一人,雙方使用同一棋枰,相對而坐之對局。但亦得以每方二人以輪流著手之“聯棋”。或每方二人以上商量後著手之“商談聯棋”。並得以利用電訊設備如FAX電腦等代替面對使用同一棋枰之正統對局。
賽制:棋賽規約中必須訂明比賽制度。比賽制度得按比賽性質、參加人數、比賽天數之不同,選擇合宜之制度採用之。如單式或複式之淘汰制、循環制、擂台制、應氏選擇制、十局升降制等。並詳細規定賽程及局數。
計分:循環賽或淘汰賽之優勝名次,應以得分多寡為準。其計分方法,分為“主分”與“輔分”二類。“主分”乃本人勝一局得一分,主分相同時以輔分為準。“輔分”分為A1、A2、B1、B2四種:敗方對手主分之和為“A1”,勝方對手主分之和為“A2”,敗方對手輔分之和為“B1”,勝方對手輔分之和為“B2”。主分相同時再比A1輔分,A1輔分又相同再比A2輔分,依此類推之。
第六條 局差
局差:對局者雙方棋力之差距稱為“局差”。局差應以“還點、讓先、讓手”三種方式,單獨或複合使用,平衡對局勝負率稱為“局差制度”。按局差制度之比賽稱為“有差賽”,一律分先之比賽稱為“無差賽”。
名位:品段級乃本規則局差制度之名位:“品”乃職業棋士之名位。以一品為最高,至九品為止。每品之間相差四分之一先,或折還二域點。“段”乃業餘高手之名位。以九段為最高,至初段為止。每段之間相差為二分之一先,或折還四域點。“級”乃初段以下之名位。以一級為最高,至九級為止。每級之間相差為一先。棋力未達九級稱為“級外”,級外不再分等。圍棋社圖組織得依其內部規定辦法,審定所屬棋手之名位,授予證書,以利比賽,但有違反競技精神,破壞棋賽進展者,發證單位得取消其證書。局差名位“品、段、級”制度表附後。
還點:對局局差為分數或帶分數之先手時,目前已一律採用“還點填平法”。實施以來雖未滿一世紀,但已完全代替不合時代之“多局局平法”。根據實戰勝率統計,黑方先著之效力,折算域點,相當於16域點。“O先俗稱分先或互先”,於一局決勝制比賽,無法平均分配先著權利時,應以黑方一先所得域點之半數,即八點,貼還白方,使勝負比率接近百之五十,稱為“分先黑貼八點填平法”。偶有“和棋”時,規定“和棋黑勝”,以利賽程。
猜先:分先對局之比賽,應由何方持黑子或白子,得以猜子方式決定之。由年長棋士,任意抓白子若干顆,緊握手掌中,讓對方棋士猜其單雙數,猜中者任選黑子或白子。反之,則由年長棋士,任選黑子或白子。
讓手:對局局差相差在二先以上時,稱為“讓手棋”。例如:黑1實手任意擇點,白2虛手無點可爭,黑3實手任意擇點,稱為“讓一手”。余可類推之,則N先減1即為所讓手數。傳統讓子棋改稱“讓手棋”後,可以符合(一)黑先白後,(二)一次一手,(三)除窮任擇。否則(一)白先黑後,(二)一次幾手,(三)規定座子,而非除窮任擇。“讓子棋”與著手統一規定不相符合。
第七條 時限
時限:對局時間之限制稱為“時限”,包括思考、著子、提取等所需之時間。分為“基本時限”簡稱“基時”,與“延長時限”簡稱“延時”。任何重大比賽應在對局時限內當天比完。午餐、晚餐或對局連續達五小時以上,對局者得要求休息若干分鐘。
基時:基本時限(BT)乃事先規定每人每局可以使用之時間。基本時限如有剩餘與罰點延時之時差無關,不得一併計算。
延時:基本時限不足使用時,得以延長時限補救之。“延時”分為“罰點延時”(PP)與“讀秒延時”(RS)二種,其內容如下:
(1)罰點延時(PP):基時用完後,罰二點,延時超過基時1/6再罰二點,共四點,延時超過基時2/6再罰二點,共六點。延時超過基時3/6為逾時裁定敗。若雙方皆有罰點其所罰點數得互相抵銷。但延時最先到達3/6基時者裁定敗。
(2)讀秒延時(RS):基時用完後,規定以若干秒為一次“秒限”,若干次“秒限”屆滿,為逾時裁定敗。
應氏電子圍棋比賽計時器已將PP及RS之程式輸入,採用何種延時訂明於棋賽規約中。
第八條 罰則
扣時:對局者未按規定開賽時間到達比賽場所,其遲到時間應於“基時”中加倍扣除之。
免罰:對局者發生下列著手免罰。
(1)誤虛:實手尚可爭點而虛手,即可著而未著,漏著一手,除損失一手棋之效力外,不另加罰。最後一單官,如雙方皆未發現,於填滿計時點,始發現漏著,但著手已終了不得恢復,應作分空論,免罰。
(2)誤提:雙熱子與孿熱子,乃本規則所首創,通常對局極為少見,決非所有棋手皆能熟悉,可能發生同型反覆或循環之錯誤提取,經一方或雙方發現或由裁判告知,並經雙方認同所提手數相等,再按規則提取,免罰。
裁敗:對局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公證人或裁判查證無誤,應裁定為“裁定敗”。
(1)缺席:對局者超過時限而未出賽。
(2)棄權:對局者中途因故無法繼續對局。
(3)悔著:對局者從新變更著子位置。
(4)逾時:對局者超過規定對局時限。
(5)抗命:對局者不服從裁判而無理抗命。
罰停:對局者缺席或請假次數超過規定,停止其以後賽程,其未賽成績一律為“裁定敗”。
失格:故意違反規定,破壞棋賽進展,得以停止參加比賽資格若干年,情節嚴重者得取消其品段級名位證書,喪失參加比賽基本條件。
第九條 禮節
守禮:遵守禮節乃相互尊重之表現,提高圍棋對局之氣質與品格,使對局進行順利。
(1)儀態:開始對局前,應由年齡較小之棋士,用細軟布巾擦淨棋枰,表示重視棋具之整潔。對局者之衣著整齊清潔。國際比賽宜著西裝。
(2)風度:對局時應凝神端坐不偏不倚,全神貫注以示對局認真。取子、著子、提子之動作,緩急適度有優雅之韻律感。
示虛:虛手表示方式為對局重要之禮節。
(1)認輸:對局者棋勢不佳,經再三考虛自認無法獲勝,自願中途認輸而虛手,應放二子於棋枰上表示之。國際對局日增,言語不通實為常事,虛手表示方式,日益重要。
(2)單虛:單方無權爭點或無點可爭之虛手,得放一子於棋枰外或其他示意方式表示之。
失禮:對局中,干擾對方之不良習慣為失禮。
(1)干擾:對局者著手時,舉子游移於棋枰上,妨礙對方視線。對方思考時隨手抓抄棋罐中之棋子,或以棋子敲打棋桌,破壞寧靜,干擾對方專心思考。
(2)陋習:不得預先抓一把棋子,握於手掌中,陸續用大姆指著子。將提子老遠投向對方棋罐,以致投於棋罐外,乃粗野動作。
計制:採用計點制及量斗棋罐應遵守之禮節。
(1)查子:對局開始前,應先查看量斗中之棋子子數,如有缺少,必先補足,方可對局。
(2)置子:對局中,除棋枰上有活子死子,棋罐中有剩子,放置提子器具有提子外,無棋子。
(3)收子:填滿計點完畢後,雙方應各將棋子收置於量斗棋罐中,證明填滿計點時,所填子數確各為180顆,勝負點數始可確認。勝負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