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貸款掛帳利息是指銀行利用信貸資金髮放貸款應收而未收取的企業欠交利息。1993年7月1日以前,銀行利用信貸資金向工業、流通等其他企業貸款應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以及1991年前建設銀行基建貸款新發生的應收取而未收到的貸款利息,應作應收貸款掛帳利息帳務處理。
包括財務制度改革前原在“建行基建貸款掛帳利息”科目轉入的部分,以及原在“應收貸款利息”科目轉入的部分,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銀行在1993年7月1日以後利用信貸資金髮放的貸款,因借款單位資金不足支付而臨時欠交的利息,以及3年以上逾期貸款的借款單位欠交的利息,而形成的企業欠息,應記入新設的有關“應收貸款利息”和“催收貸款利息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