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為加強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促進應急管理科技進步,提升安全生產保障能力、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救援能力,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而制定的檔案。
簡介,內容,辦法解答,主要內容,最佳化體制,規範供給,貫徹實施,獎懲機制,特別規定,
簡介
中國地震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應急管理部機關各司局、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部所屬事業單位,部管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各有關社會組織:《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已經應急管理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促進應急管理科技進步,提升安全生產保障能力、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救援能力,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應急管理部職責範圍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以及應急管理標準貫徹實施與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標準化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機制,制定並實施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規劃,建立應急管理標準體系,制修訂並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標準,對應急管理標準制修訂和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遵循“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全面提高標準制修訂效率、標準質量和標準實施效果,切實為應急管理工作的規範化、應急科技成果的轉化以及安全生產保障能力、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救援能力的持續提升提供技術支撐。
第五條 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納入應急管理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並充分保障標準化各項經費。應急管理標準制修訂和貫徹實施納入應急管理工作考核體系。
第六條 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以標準化基礎研究為依託,將標準化基礎研究納入應急管理有關科研計畫。有關重要研究成果應當及時轉化為應急管理標準。
第七條 鼓勵支持地方應急管理部門依法開展地方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推動地方因地制宜制定適用於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的技術和管理要求應當嚴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八條 鼓勵支持應急管理相關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聚焦應急管理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制定嚴於應急管理強制性標準的團體標準。
第九條 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應當注重軍民融合,推動應急救援裝備、應急物資儲備、應急工程建設、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設等基礎領域軍民標準通用銜接和相互轉化。
第十條 鼓勵支持科研院所、行業協會、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依法參與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為標準化工作提供智力支撐。
第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開展應急管理標準化對外合作與交流,結合中國國情採用國際或者國外先進應急管理標準,推動中國先進應急管理標準轉化為國際標準。
第十二條 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對標準制修訂、標準貫徹實施和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進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設立標準化工作領導協調小組,統一領導、統籌協調、監督管理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
第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以下簡稱政策法規司)歸口管理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歸口管理職責:
(一)組織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應急管理標準化相關規章制度;
(二)組織應急管理部標準體系建設、標準化發展規劃編制和實施;
(三)組織應急管理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標準報批和複審等工作,組織應急管理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立項、報批、編號、發布、備案、出版、複審等工作;
(四)指導、協調應急管理標準的宣貫、實施和監督;
(五)對應急管理部管理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進行綜合指導、協調和管理;
(六)綜合指導地方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
(七)組織開展應急管理標準化基礎研究和國際交流;
(八)負責對應急管理標準化相關工作的監督與考核;
(九)負責應急管理標準化相關材料的備案;
(十)歸口管理應急管理標準化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負有標準化管理職責的有關業務司局和單位(以下統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具體負責相關領域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業務把關職責:
(一)負責組織相關領域應急管理標準體系建設、標準化發展規劃編制和實施,參與應急管理部標準體系建設、標準化發展規劃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相關領域應急管理標準項目提出,組織標準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等工作;
(三)負責組織相關領域應急管理標準的宣傳貫徹、實施和監督;
(四)負責相關領域應急管理標準化基礎研究和國際交流;
(五)負責對有關技術委員會下屬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分技術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和管理;
(六)具體指導相關領域地方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
(七)負責相關領域應急管理標準化相關工作的評估、監督與考核;
(八)負責相關領域標準化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技術委員會是專門從事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的技術組織,為標準化工作提供智力保障,對標準化工作進行技術把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應急管理部關於標準化工作的決策部署,制定技術委員會章程和其他規章制度;
(二)研究提出職責範圍內的標準體系建設和發展規劃建議,以及關於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的其他意見建議;
(三)根據社會各方的需求,提出本專業領域制修訂標準項目建議;
(四)按照本辦法承擔項目申報、標準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標準複審、標準外文版的組織翻譯和審查等相關具體工作,並負責做好相關工作的專業審核;
(五)按照政策法規司和有關業務主管單位的要求,開展標準化宣傳貫徹、基礎研究和國際交流;
(六)開展本專業標準起草人員的培訓工作;
(七)管理本技術委員會委員,並對下屬分技術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和管理;
(八)按照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委)的有關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九)定期向政策法規司匯報工作;
(十)承擔應急管理標準化其他相關工作。
分技術委員會是技術委員會的下級機構,其工作職責參照技術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執行。
技術委員會及其分技術委員會的委員構成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委的有關規定,遵循“專業優先、專家把關”的原則,主要由應急管理相關領域技術專家組成。標準技術審查實行專家負責制。
技術委員會和分技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負責相關日常工作。承擔秘書處工作的單位應當對秘書處的人員、經費、辦公條件等給予充分保障,並將秘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畫和相關考核,加強對秘書處日常工作的管理。應急管理部對秘書處工作經費給予相應支持。
第三章 標準的制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 應急管理標準分為安全生產標準、消防救援標準、減災救災與綜合性應急管理標準三大類,應急管理標準制修訂工作實行分類管理、突出重點、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十八條 下列應急管理領域的技術規範或者管理要求,可以制定應急管理標準:
(一)安全生產領域通用技術語言和要求,有關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生產規程,安全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的產品要求和配備、使用、檢測、維護等要求,安全生產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管理規範,安全培訓考核要求,安全中介服務規範,其他安全生產有關基礎通用規範;
(二)消防領域通用基礎要求,包括消防術語、符號、標記和分類,固定滅火系統和消防滅火藥劑技術要求,消防車、泵及車載消防設備、消防器具與配件技術要求,消防船的消防性能要求,消防特種裝備技術要求,消防員(不包括船上消防員)防護裝備、搶險救援器材和逃生避難器材技術要求,火災探測與報警設備、防火材料、建築耐火構配件、建築防煙排煙設備的產品要求和試驗方法,消防管理的通用技術要求,消防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的技術服務管理和消防職業技能鑑定相關要求,滅火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裝備配備、訓練設施和作業規程相關要求,火災調查技術要求,消防通信和消防物聯網技術要求,電氣防火技術要求,森林草原火災救援相關技術規範和管理要求,其他消防有關基礎通用要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除外);
(三)減災救災與綜合性應急管理通用基礎要求,包括應急管理術語、符號、標記和分類,風險監測和管控、應急預案制定和演練、現場救援和應急指揮技術規範和要求,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地震和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相關技術規範和管理要求,應急救援裝備和信息化相關技術規範,救災物資品種和質量要求,相關應急救援事故災害調查和綜合性應急管理評估統計規範,應急救援教育培訓要求,其他防災減災救災與綜合性應急管理有關基礎通用要求(水上交通應急、衛生應急和核應急除外);
(四)為貫徹落實應急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需要制定的其他技術規範或者管理要求。
第十九條 應急管理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應急管理國家標準由應急管理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標準委的有關規定組織制定;行業標準由應急管理部自行組織制定,報國家標準委備案;地方標準由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製定,地方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參與和推動地方標準制定;團體標準由有關應急管理社會團體按照《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國標委聯〔2019〕1號)制定並向應急管理部備案,應急管理部對團體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企業標準由企業根據需要自行制定。
第二十條 應急管理標準以強制性標準為主體,以推薦性標準為補充。
對於依法需要強制實施的應急管理標準,應當制定強制性標準,並且應當具有充分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依據;對於不宜強制實施或者具有鼓勵性、政策引導性的標準,可以制定推薦性標準,並加強總量控制。
第二十一條 制定應急管理標準應當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持續提升安全生產保障能力、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救援能力相匹配,實事求是地提出管理要求、確定技術參數,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增強標準的通俗性和實用性。
第二十二條 修訂標準項目和採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的項目完成周期,從正式立項到完成報批不得超過18個月,其他標準項目從正式立項到完成報批不得超過24個月。
承擔應急管理標準制修訂相關環節工作的單位,應當提高工作效率,在確保質量前提下縮短制修訂周期。
第二節 項目提出和立項
第二十三條 應急管理標準制修訂項目(以下簡稱標準項目)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通過下列方式提出:
(一)根據應急管理標準化發展規劃、應急管理標準體系建設和應急管理工作現實需要,直接向政策法規司提出;
(二)對有關分技術委員會提出的項目建議進行審核後,向政策法規司提出;
(三)向社會徵集標準項目後,向政策法規司提出。
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在提出強制性標準項目前,應當調研企業、社會團體、消費者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方面的實際需求,組織相關單位開展項目預研究,並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評估。專家論證會應當形成會議紀要,明確給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立項的建議,並經與會全體專家簽字。
第二十四條 有關業務主管單位提出標準項目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電子版和紙質版,紙質版材料應當各一式三份(簽字蓋章材料原件一份,複印件兩份):
(一)同意立項的書面意見(該書面意見應當明確本單位分管部領導同意立項,並加蓋公章);
(二)應急管理標準項目建議書(見附屬檔案1);
(三)國家標準委規定的標準項目建議書;
(四)標準草案;
(五)預研報告和項目論證會議紀要。
前款第三項材料僅國家標準項目按照國家標準委的有關要求提交,第五項材料僅強制性標準項目提交,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材料任何類別標準項目均需提交。
需要提交的紙質材料除第一項外,應當規範格式和字型,編排好目錄和頁碼,按有關要求裝訂成冊。
第二十五條 對有關業務主管單位提出的標準項目,政策法規司應當組織相應的技術委員會對立項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以及標準項目是否符合應急管理標準化發展規劃和標準體系建設要求進行審核。
第二十六條 應急管理標準制修訂計畫採取“隨時申報、定期下達”的方式,一般每半年集中下達一次行業標準計畫或者向國家標準委集中申報一次國家標準計畫。
對於符合立項條件的標準項目,報請分管標準化工作的部領導審定並經部主要領導同意後,按程式和許可權下達立項計畫。行業標準項目由應急管理部下達立項計畫;國家標準項目由國家標準委審核並下達立項計畫。
第三節 起草和徵求意見
第二十七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由來自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不同規模的企事業等單位共同組成,原則上不少於5家,且應當確定1家單位為標準牽頭起草單位。
標準立項計畫下達之日起1個月內,標準牽頭起草單位應當組織成立標準起草小組,制定標準起草方案,明確職責分工、時間節點、完成期限,確定第一起草人,並將起草方案報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備案。
第一起草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嚴謹的科學態度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高級職稱且從事本專業領域工作滿三年,或者具有中級職稱且從事本專業領域工作滿五年;
(三)熟悉國家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四)熟練掌握標準編寫知識,具有較好的文字表達能力;
(五)同時以第一起草人身份承擔的標準制修訂項目未超過兩個。
第二十八條 標準起草應當按照GB/T1 《標準化工作導則》、GB/T20000 《標準化工作指南》、GB/T20001 《標準編寫規則》等規範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基礎性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強制性標準應當在調查分析、實驗、論證的基礎上進行起草。技術內容需要進行實驗驗證的,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技術機構開展。強制性標準的技術要求應當全部強制,並且可驗證、可操作。
標準起草小組應當按照標準立項計畫確定的內容進行起草,如果確需對相關事項進行調整的,應當提交項目調整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並同時報請分管有關業務工作的部領導和分管標準化工作的部領導批准。屬於國家標準的,還應當報送國家標準委批准。
第二十九條 標準起草小組應當在制修訂標準項目和採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的項目立項計畫下達之日起10個月內,或者在其他標準立項計畫下達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標準徵求意見稿,由標準牽頭起草單位將標準徵求意見稿、標準編制說明、徵求意見範圍建議等相關材料報送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採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的,應當報送該標準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譯本;標準內容涉及有關專利的,應當報送專利相關材料。
標準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並根據工作進程及時補充完善: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起草小組人員組成及所在單位、每個階段草案的形成過程等;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標準主要技術內容的論據(包括試驗、統計數據等),修訂標準的應當提出標準技術內容變化的依據和理由;
(三)與國際、國外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水平的對比分析;
(四)與有關現行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標準的關係;
(五)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過程及依據;
(六)作為強制性標準或者推薦性標準的建議及理由;
(七)標準實施日期的建議及依據,包括實施標準所需要的技術改造、成本投入、相關產品退出市場時間、實施標準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等;
(八)實施標準的有關政策措施;
(九)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十)涉及專利的有關說明;
(十一)標準所涉及的產品、過程和服務目錄;
(十二)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對於強制性國家標準還應當提出是否需要對外通報的建議及理由。對於需要驗證的強制性標準,驗證報告應當作為編制說明的附屬檔案一併提供。
第三十條 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當在1個月內,對標準牽頭起草單位報送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進行形式審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標準牽頭起草單位補充完善;符合要求的,應當制定徵求意見方案,將標準徵求意見稿、標準編制說明及有關附屬檔案、徵求意見表(見附屬檔案3)送達本分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和其他相關單位專家徵求意見,並書面報告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本分技術委員會所屬的技術委員會。
強制性標準項目應當向涉及的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檢測認證機構、消費者組織等有關單位書面徵求意見,並應當通過應急管理部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書面徵求意見的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包括標準實施的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網站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不少於60天。
對於涉及面廣、關注度高的強制性標準,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意見。
第三十一條 對於不採用國際標準或者與有關國際標準技術內容不一致,且對世界貿易組織(WTO)其他成員的貿易有重大影響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應當進行對外通報。
有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將中英文通報材料和強制性國家標準徵求意見稿送政策法規司。由政策法規司報請分管標準化工作的部領導審核後,依程式提請國家標準委按照相關要求對外通報,通報中收到的意見按照相關要求反饋有關業務主管單位。有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標準起草單位研究處理反饋意見。
第三十二條 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當對收回的徵求意見表進行統計,並將意見反饋給標準牽頭起草單位。對於重大分歧意見,應當要求意見提出方提出相關依據。
標準牽頭起草單位應當對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提供的反饋意見和對外通報中收到的反饋意見進行匯總分析和逐條處理,修改形成標準送審稿和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屬檔案4),並對標準編制說明進行相應修改後,一併報送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對存在爭議的技術問題,標準牽頭起草單位應當進行專題調研或者測試驗證。對於強制性國家標準內容有重大修改的,應當再次公開徵求意見並對外通報。
第四節 技術審查
第三十三條 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當在1個月內,對標準牽頭起草單位報送的標準送審稿等相關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進行形式審查,並報主任委員初審。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標準牽頭起草單位補充完善;符合要求的,向有關業務主管單位提出組織技術審查的書面建議。
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開展技術審查的,由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制定審查方案,組織開展標準技術審查。審查方案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抄報所屬的技術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標準技術審查形式包括會議審查和函審。強制性標準應當採取會議審查形式,推薦性標準可以採取函審形式。
第三十五條 會議審查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審查組由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組成。對於審查的標準專業性要求較高的,可以由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部分委員和相關行業領域內具有權威性、代表性的外邀專家共同組成審查組,同時審查組總人數不應當少於15人,且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委員不應當少於審查組總人數的1/2;
(二)標準起草小組成員不得作為審查組成員,標準起草小組成員同時是分技術委員會委員的除外;
(三)審查組組長原則上由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經其授權的副主任委員擔任,也可以推舉本專業領域享有較高聲譽的其他委員擔任,由其主持會議並簽署意見;
(四)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當提前1個月將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等相關材料送達審查組成員;
(五)審查組應當對標準技術水平和審查結論進行投票表決。其中,審查組由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組成時,參加投票的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3/4,參加投票委員2/3以上贊成,且反對意見不超過1/4的(未出席審查會議,也未說明意見者,按棄權計票),標準方為技術審查通過;審查組由部分委員和外邀專家共同組成時,審查組成員總人數2/3以上贊成的(未出席審查會議,也未說明意見者,按棄權計票),標準僅為會議審查初審通過,會後應當繼續提交本分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投票表決,參加投票的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3/4,參加投票委員2/3以上贊成,且反對意見不超過1/4的(未按要求投票表決者,按棄權計票),標準方為技術審查通過;表決結果應當形成決議,由秘書處存檔;
(六)審查會應當形成標準審查會議紀要,如實反映審查會議情況,包括會議時間地點、會議議程、審查意見、審查結論、投票情況、委員和專家名單等內容,並經與會委員和專家簽字。
第三十六條 函審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當提前1個月將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函審表決單(見附屬檔案5)等相關材料送達本分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被審查的標準專業性要求較高的,可以邀請相關行業領域內具有權威性、代表性的專家共同參與函審;
(二)函審時間一般為1個月,函審時間截止後,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當對回收的函審表決單進行統計,委員回函率達到3/4,回函意見超過2/3以上贊成,且反對意見不超過1/4的,標準方為技術審查通過(未按規定時間回函投票者,按棄權計票);
(三)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當填寫函審結論表(見附屬檔案6),並經秘書長簽字。
第三十七條 標準技術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標準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二)標準內容是否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且可操作性和實用性強;
(三)標準內容是否與現行標準協調一致;
(四)標準內容是否存在重大分歧意見,以及對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是否適當;
(五)標準制修訂是否符合程式性要求;
(六)標準編寫是否符合相關規範要求;
(七)其他需要通過技術審查確定的內容。
第三十八條 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當及時將會議審查意見或者函審意見反饋標準牽頭起草單位。標準牽頭起草單位應當對會議審查意見或者函審意見進行研究吸收,形成標準報批稿和審查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屬檔案7),並再次對標準編制說明進行相應修改後,連同標準報批審查表(見附屬檔案8)等相關材料,一併報送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
第五節 報批和發布
第三十九條 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當在1個月內,對標準牽頭起草單位報送的標準報批稿等相關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進行形式審查。不符合報批條件的,退回標準牽頭起草單位補充完善;符合報批條件的,經秘書長初核,並報主任委員或者經其授權的副主任委員覆核後,向有關業務主管單位提出標準報批的書面建議,並抄報本分技術委員會所屬的技術委員會。
有關業務主管單位不同意報批的,退回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補充完善;同意報批的,報請本單位分管部領導同意後,向政策法規司提出報批,並提交下列材料的電子版和紙質版,紙質版材料應當各一式三份(簽字蓋章材料原件一份,複印件兩份):
(一)同意報批的書面意見(該書面意見應當明確本單位分管部領導同意報批,並加蓋公章);
(二)標準報批審查表;
(三)標準申報單;
(四)標準報批稿;
(五)標準編制說明及有關附屬檔案;
(六)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七)標準審查會議紀要;
(八)函審表決單和函審結論表;
(九)審查意見匯總處理表;
(十)標準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譯本;
(十一)專利相關材料。
前款第三項材料僅國家標準項目按照國家標準委的有關要求提交,第七項材料僅實行會議審查的標準項目提交,第八項材料僅實行函審的標準項目提交,第十項材料僅採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的標準項目提交,第十一項材料僅內容涉及有關專利的標準項目提交,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材料任何類別標準項目均需提交。
需要提交的紙質材料除第一項外,應當規範格式和字型,編排好目錄和頁碼,按有關要求裝訂成冊。
第四十條 政策法規司應當組織相應的技術委員會對有關業務主管單位提出報批的標準項目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於符合報批條件的標準項目,報請分管標準化工作的部領導審定並經部主要領導同意後,按程式和許可權發布。行業標準由應急管理部公告發布;國家標準提請國家標準委審核、發布。
強制性標準的發布日期和實施日期之間,應當預留出6個月到10個月作為標準實施過渡期。
第四十一條 行業標準應當在應急管理部公告發布後1個月內依法向國家標準委備案,國家標準委備案公告發布後及時在應急管理部政府網站免費公開標準全文。
國家標準由國家標準委公開。應急管理部加強協調,保障國家標準同步在應急管理部政府網站免費公開。
第六節 快速程式
第四十二條 為適應大國應急管理事業發展改革的需要,對應急管理工作急需標準的制修訂可以採用快速程式,提高標準制修訂效率。
採用快速程式的標準項目,項目提出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議書中明確提出擬省略的階段程式,由政策法規司審核後,按照標準制修訂計畫要求省略相關程式,其餘程式仍應當符合本章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對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標準項目,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向政策法規司提出,隨時納入應急管理部標準項目立項計畫或者向國家標準委提出立項建議,並給予經費保障:
(一)自然災害或者事故災難防範應對中暴露出標準缺失或者存在重大缺陷,需要儘快制修訂的標準項目;
(二)因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需要儘快制修訂的標準項目;
(三)採用修改單方式修改標準的。
第四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況的標準項目,可以省略制修訂相關階段:
(一)等同採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或者將現行行業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以及將現行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且標準內容無實質性變化的,可以省略起草階段;
(二)技術內容變化不大的標準修訂項目,可以省略起草階段和徵求意見階段。
第四十五條 強制性標準發布後,因個別技術內容影響標準使用,需要對原標準內容進行少量增減的,可以採用修改單方式修改標準,但每次修改內容一般不超過兩項。
採用修改單方式修改標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相關程式進行標準修改單的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和報批發布。
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在報批標準修改單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電子版和紙質版,紙質版材料應當各一式三份(簽字蓋章材料原件一份,複印件兩份):
(一)同意報批的書面意見(該書面意見應當明確本單位分管部領導同意報批,並加蓋公章);
(二)標準報批審查表;
(三)標準修改單報批稿;
(四)標準修改單編制說明及有關附屬檔案;
(五)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六)標準修改單審查會議紀要;
(七)審查意見匯總處理表。
屬於國家標準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委的有關要求提交標準修改申報單、標準修改單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標準修改單審查投票匯總表等材料。
需要提交的紙質材料除第一項外,應當規範格式和字型,編排好目錄和頁碼,按順序裝訂成冊。
第四章 標準的實施
第四十六條 實施應急管理標準按照“誰提出、誰實施”的原則,由提出標準項目建議的有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組織標準宣傳貫徹實施的相關工作,其他相關單位予以配合。
使用應急管理標準的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是標準實施的責任主體,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及其他依法具有相關監管職責的部門是標準實施的監督主體。
應急管理強制性標準應當通過執法監督等手段強制實施,應急管理推薦性標準應當通過非強制手段引導、鼓勵相關單位主動實施。
第四十七條 在應急管理強制性標準實施過渡期內,有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為標準實施做好組織動員和其他相關準備,對標準實施可能產生的效果進行預判,提前研究應對措施。
第四十八條 有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將職責範圍內的應急管理標準的宣傳貫徹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畫,標準發布後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分技術委員會和地方應急管理部門開展標準宣傳貫徹工作,並將標準宣傳貫徹工作的有關情況通報政策法規司。有關分技術委員會應當將標準宣傳貫徹工作的詳細情況報告本分技術委員會所屬的技術委員會。
強制性標準的宣傳貫徹對象應當包括標準使用單位和各級應急管理執法人員。
第四十九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管理強制性標準納入年度執法計畫,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對於違反應急管理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標準實施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聯合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第五十條 有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經常對職責範圍內應急管理強制性標準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估,定期形成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並及時通報政策法規司。
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應當包括對標準實施情況的總體評估、標準實施對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救援能力的提升情況、實施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實施工作的建議等方面的內容。
第五十一條 政策法規司應當根據應急管理標準實施情況,會同有關業務主管單位,組織有關技術委員會及其分技術委員會對標準進行複審,提出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意見。
標準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複審結論為修訂的標準,按照相關程式進行修訂。複審結論為廢止的標準,屬於國家標準的,向國家標準委提出廢止建議;屬於行業標準的,在應急管理部政府網站上公示30天,公示期間未收到異議的,由應急管理部發布公告予以廢止。
第五十二條 標準實施過程中需要對標準的相關重要內容作出具體解釋的,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組織有關(分)技術委員會和標準起草單位研究提出解釋草案,經政策法規司審核並報請分管有關業務工作的部領導和分管標準化工作的部領導同意後按程式和許可權發布。對行業標準的解釋,由應急管理部公告發布;對國家標準的解釋,提請國家標準委審核、發布。
標準的解釋與標準具有同等效力。
對標準實施過程中具體套用問題的諮詢,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研究答覆。
第五十三條 在應急管理標準制定、實施過程中,應急管理部與國務院其他部門職責發生爭議或者發生其他需要協調解決的重大問題,經國家標準委組織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程式提請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研究解決。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五十四條 對在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並在標準項目具體安排和工作經費上予以優先支持。
第五十五條 對於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時完成標準制修訂任務且未完成項目較多的單位,以及在國家標準委組織的業績考核中不合格的技術委員會,在應急管理部內予以通報批評,並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對於工作中不負責任、疏於管理、工作出現嚴重失誤的技術委員會或者其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承擔單位,按照有關程式取消其秘書處承擔單位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中國地震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分別負責地震標準化工作(地震救援標準化工作除外)和煤炭標準化工作,其開展標準化工作的重要制度性檔案和制修訂的標準應當向應急管理部備案,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報告,並於每年12月底向應急管理部報告當年的標準化工作情況。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的煤礦安全生產標準由應急管理部統一管理。
應急管理有關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制修訂等相關標準化工作,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政策法規司歸口管理。
第五十七條 標準項目沒有對應分技術委員會的,由有關技術委員會按照政策法規司和有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意見,承擔標準項目立項、徵求意見、技術審查等具體工作。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涉及的各類表格和材料清單,均以應急管理部和國家標準委及時更新的文本要求為準。
第五十九條 應急管理標準制修訂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歸檔。
第六十條 應急管理標準制修訂工作流程參照應急管理標準制修訂工作流程框架圖(見附屬檔案9)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應急管理標準項目建議書
2.應急管理標準項目調整申請表
3.應急管理標準項目徵求意見表
4.應急管理標準項目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5.應急管理標準項目函審表決單
6.應急管理標準項目函審結論表
7.應急管理標準項目審查意見匯總處理表
8.應急管理標準項目報批審查表
9.應急管理標準制修訂工作流程框架圖
辦法解答
主要內容
《辦法》是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基礎性、重要性規範檔案,共6章62條,內容涉及應急管理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修訂,以及應急標準貫徹實施與監督管理工作等內容,包括應急管理標準制修訂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主要任務、基本原則、組織管理、標準制修訂程式和要求、技術要求、獎懲機制、基礎研究、國際交流等方面作出規定。其中,《辦法》明確規定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任務是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標準化法律法規,制定並實施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規劃,建立應急管理標準體系,制修訂並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標準,對應急管理標準制修訂和實施進行監督。
最佳化體制
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應急部“三定”規定,進一步規範最佳化應急管理標準化各方履行職責,規定應急部設立標準化工作領導協調小組,統一領導、統籌協調、監督管理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應急部政策法規司對標準化工作加強統籌協調,履行歸口職責;應急部負有標準化管理職責的有關業務司局和單位具體管理相關領域標準化工作,履行業務把關職責;應急部管理的各有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及其分技術委員會是專門從事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的技術組織,為標準化工作提供智力保障,履行技術把關職責。
規範供給
根據《辦法》規定,從標準層次劃分,應急管理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從標準類別劃分,分為安全生產標準、消防救援標準和減災救災與綜合性應急管理標準;從標準屬性劃分,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辦法》規定標準制修訂計畫採取“隨時申報、定期下達”的方式,一般每半年集中下達一次行業標準計畫或者向國家標準委集中申報一次國家標準計畫。在標準起草和徵求意見的程式方面,要求標準制修訂公開、透明,規定標準技術審查的形式、內容、要求,突出技術委員會及其委員、專家對標準的技術把關,確保標準質量。明確規定政策法規司應當組織相應的技術委員會對報批的標準項目進行審核,由分管標準化工作的部領導審定並經部主要領導同意後按照程式和許可權發布。對應急管理急需標準開闢綠色通道,做到快出標準、多出標準、出好標準。
貫徹實施
根據《辦法》,明確提出應急管理標準的實施按照“誰提出、誰實施”的原則,由提出標準項目建議的業務司局和單位負責組織標準貫徹實施相關工作,確保責任到位。同時,要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管理強制性標準納入年度執法計畫,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對於違反應急管理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並規定有關業務司局應當加強對職責範圍內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估,以強化強制性標準的貫徹落實。
獎懲機制
《辦法》規定,對在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並在標準項目安排和工作經費上予以優先支持。對未能按時完成標準制修訂任務的單位和業績考核不合格的技術委員會,以及對工作中不負責任、疏於管理、工作出現嚴重失誤的技術委員會或者其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承擔單位,要給予相應懲罰。
特別規定
《辦法》規定,中國地震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相對獨立開展地震和煤炭標準化工作,有關重要制度性檔案和制修訂的標準應當向應急部備案,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報告;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的煤礦安全生產標準由應急部統一管理;應急管理有關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制修訂等相關標準化工作,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標準委等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由有關業務司局負責,政策法規司歸口管理。對於標準項目沒有對應分技術委員會的,由有關技術委員會按照政策法規司和有關業務司局的意見,承擔標準項目立項、徵求意見、技術審查等具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