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市地下水管理辦法

慶陽市地下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水資源管理,促進地下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甘肅省實施<水法>辦法》和《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水包括淺層地下水和深層地下水(含地熱水和礦泉水)。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地下水資源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地下水資源應當堅持全面規劃、統籌利用、節約為本、保護優先的原則,發揮地下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第四條 市水務局負責全市地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資源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和保護地下水資源的義務,對無序開採、浪費及污染地下水資源的行為,有權予以監督和舉報。
對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地下水資源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開發與利用
第六條 開發與利用地下水資源應當堅持採補平衡、防止污染、合理開採淺層地下水、嚴格控制開採深層地下水的原則。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鎮總體規劃以及重大生產建設項目布局等,應當與本區域地下水資源條件相適應,嚴格控制大量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
第八條 開採地下水實行總量控制,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下水資源評價確定地下水資源年度可開採總量,向取水單位或個人下達取水計畫,並監督檢查年度取水計畫的執行情況。
縣區遭遇特大幹旱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年度取水總量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地下水超採區應當嚴格控制地下水開採指標,逐步削減開採量直至採補平衡。
第十條 在地下水超採區以外的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標或者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一)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供水能力能夠滿足需要的;
(二)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三)沒有防止地下水資源污染措施和設施的。
第三章 節約與保護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單位申請取用地下水的,應當附節水設施設計方案。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節水設施竣工後,經驗收合格,方可取水。
已建項目未配套建設節水措施的,應當限期按規定進行節水設施的配套建設。
第十二條 取水單位或個人應加強用水管理,減少漏損。年取用地下水資源量在5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單位應每2年至少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並及時將水平衡測試結果報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地下水應當分層開採,禁止潛水和承壓水以及各層承壓水之間混合開採。
第十四條 建設地下工程設施,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造成地下水含水層串通,以及因疏乾排水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有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採取補救措施,對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 禁止利用廢井、廢坑、裂隙等向地下排放廢水、污水,傾倒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用污水進行回灌。
報廢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深井所屬單位、個人或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採取封填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並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