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谿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慈谿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慈谿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慈谿市人民政府職能部門,主管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慈谿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地區:慈谿市
  • 隸屬:慈谿市人民政府
  • 主管: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 地址:慈谿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環1141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有關規定;依據有關城管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起草本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慈谿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二)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三)依照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規劃管理規定的部分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具體是指行使屬市規劃局的所有行政處罰權。
(四)依照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城市綠化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五)依照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市政公用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六)依照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部分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具體是指對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檔案的文化娛樂業、飲食服務業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未經環保許可的夜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違法焚燒及運輸過程中丟棄、遺撒一般工業固廢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七)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室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八)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九)依照城市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城市河道管理的部分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具體是指在二、三類河道內:對未經批准擅自建設涉河工程或未按批准要求建設涉河工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未經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危害河道安全或危害水體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一)承擔市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管執法局(大隊)設3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人事監察科)
負責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檔案、宣傳、信息、保密、財務、人事、黨群、行政事務和網路管理;負責對外聯絡和接待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全局後勤保障、專用裝備管理;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行風建設;負責局機關內部工作檢查和督促。
(二)案件審核科
負責行政執法案件的審核;負責行政執法強制執行案件的相關工作;負責局所辦案件的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負責重大行政執法案件的聽證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有關規定的調研、起草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宣傳教育、執法業務培訓和法律服務工作;負責執法資格考試和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
(三)執法督查科
負責編制年度執法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考核;負責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執法形象的監督檢查;負責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中的違章違規情況進行調查和處理;受理行政執法舉報和投訴;處置執法活動中的突發事件。
市城管執法大隊下設直屬中隊和若干個派駐鎮(街道)、經濟開發區的執法中隊。直屬中隊承擔全市重大、突擊性和跨區域城市管理執法活動;負責部分專業性比較強的執法活動。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執法中隊作為市城管執法局派駐隊伍,以市城管執法局的名義行使各項行政執法職能。

人員編制

核定市城管執法局行政編制6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1名。暫核定市城管執法大隊事業編制220名,具體分配方案經市編委同意後另行明確。
領導職數:局長(大隊長)1名,副局長(副大隊長)2—3名,中層職數6名;直屬中隊領導職數3名;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執法中隊領導職數配備標準:編制8名以下(含8名)的配1職,9名以上(含9名)的配2職。

其他事項

(一)撤銷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市城市管理局)及下屬市城建管理監察大隊,其原有編制予以核銷。
(二)原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承擔的相關城市管理和行政審批職能,由市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下設的辦公室承擔。辦公室內設市容管理科、行政審批科2個科室,增加中層職數3名。
(三)原市城管辦下屬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和市城市管理信息中心劃歸市城管執法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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