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磋商構成惡意磋商有下列要件:,以及其他合理損失在實踐中,要區分契約詐欺與惡意磋商兩種不同的行為。有些人利用協商契約,在訂立契約過程中要求對方支付部分款項或者交付部分貨物,達到目的後以各種理由退出契約協商,對所得款項拒不返還。這種以訂立契約為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契約詐欺罪。在契約詐欺中,協商契約的行為是詐欺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這種情況不能按照惡意磋商對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惡意磋商
- 外文名:Malicious consultation
- 1:無意在合理價格範圍訂立契約
- 2:讓對方誤以為該方有交易的可能
- 3:包括喪失交易機會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