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電子商務協會

惠陽電子商務協會

2015年7月29日,經惠州市惠陽區民政局批准正式成立惠州市惠陽區電子商務行業協會。協會由在惠州市惠陽區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及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地區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惠陽區電子商務行業協會
  • 外文名:Huiyang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
  • 地區:惠州市惠陽區
  • 簡寫:HYECA
《惠州市惠陽區電子商務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惠州市惠陽區電子商務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HuizhouHuiyangElectronicCommerceAssociation,縮寫:HYECA。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由在惠州市惠陽區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及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地區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創造機遇、合作共贏為主線,有效搭建政府與行業、行業與企業及企業間的溝通平台,服務政府、服務會員、服務行業、服務企業;通過開展調查研究、經驗交流、考察培訓、學術研討、諮詢服務、行業自律等活動,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履行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管理、行業協調、行業服務的職能;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間的交流和合作,推動本地區商務服務業信息化建設和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惠州市惠陽區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惠州市惠陽區。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惠州市惠陽區淡水承修一路六號3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法規、條例。為政府制定發展電子商務的規劃、政策、法規、標準提出意見和建議,並推動貫徹和實施。促進“行規行約”的建立和完善,提倡自律和公平競爭,維護會員的正當利益,反對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
(二)向會員及有關部門提供電子商務發展情況、市場發展趨勢、經濟預測等信息,做好信息諮詢服務和政策、技術、產業、市場導向工作;
(三)廣泛開展電子商務學術交流,積極開展電子商務知識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訓,總結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介紹先進典型;
(四)經有關部門批准,加強國內外地區的合作與交流,組織國內外電子商務新產品、新技術展覽、展銷,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服務。促進城市間合作,共同推廣發展電子商務新技術的套用,為跨地區發展電子商務牽線搭橋;
(五)承擔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電子商務業務和課題研討,協助企業提高產品、服務質量,積極參加有關電子商務產品的認證及質量監督活動,全心全意為用戶服務;
(六)完成政府管理部門或會員交由本會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行業協會只設單位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惠陽區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監事2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4年(每屆不得超過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15年7月14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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