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定本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體制機制。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及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擬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的管理等。調處土地、礦產、林權、海洋等重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制定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措施。統籌推進“三舊”改造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三舊”改造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本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礦產、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負責全縣臨時用地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和海島修復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措施,提出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規範性檔案,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縣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組織編制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負責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負責
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監督實施海洋戰略規劃和發展海洋經濟。組織海洋戰略研究,提出最佳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建設海洋強縣的建議。擬訂海洋發展戰略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等規劃和相關檔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工作。
(十二)負責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島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理鋪設及海上人工構築物設定。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十三)研究擬訂城鄉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調查研究城市發展,提出近期和遠期城市發展戰略方案。負責組織編制
城鎮體系規劃、縣城國土空間規劃和
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鄉鎮的國土空間規劃和重點專項規劃的審查。負責指導全縣村莊的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
(十四)負責擬訂基礎設施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綜合開發和利用。負責基礎設施近、遠期發展策略和建設規劃的編制研究。
(十五)負責測繪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和信用管理,監督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圖管理。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六)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縣級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七)負責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監督鄉鎮有關行政執法工作。配合上級自然資源領域督察相關工作。
(十八)完成縣委、縣政府和市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局應當貫徹落實省、市、縣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按照縣委工作安排,強化制度設計,積極作為,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確權和登記、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全縣自然資源服務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二十)與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應急管理局的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負責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等相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
2、與縣發展和改革局有關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及海上人工構築物設定。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主管石油天然氣管道(城鎮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除外)保護工作,協調處理市區內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
3、與縣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有關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負責違法用地的查處。縣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違法建設的查處。縣自然資源局、縣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要建立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查處協調配合、執行移交、執法聯動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4、與縣交通運輸局有關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綜合交通體系規劃;負責在國土空間規劃中落實交通建設項目用地,並出具用地規劃紅線圖後由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實施。縣交通運輸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及分區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等,在國土空間規劃指導下,組織編制各類交通專項規劃(不含城市道路)並組織實施。縣自然資源局與縣交通運輸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確保工作銜接。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障、固定資產管理、後勤保障等機關日常運作工作。統籌政務活動安排。負責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保密、宣傳等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縣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工作和建立健全局內部各項工作規則。負責重大課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重大綜合性會議活動籌辦、重要事項督辦、綜合統計分析和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組織承辦人大、政協定案、建議及提案辦理工作。協調綜合改革有關工作和綜合性對外事務。
(二)自然資源調查登記股(調處自然資源爭議辦公室)。擬訂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
評價指標體系、統計標準、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負責調查監測評價成果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擬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制度、標準和規範。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管理工作,建立相關制度和信息基礎平台。調處重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執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建立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
(三)土地利用管理股。擬訂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實施節約集約利用。擬訂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負責制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負責建設用地批後監督管理。負責研究擬訂城市更新工作相關配套政策和規範性檔案,指導監督城市更新工作。負責統籌推進縣政府主導的“三舊”改造項目,並指導監督評估具體實施。負責縣建設用地用海用林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城鎮空間規劃股。擬訂城鎮空間規劃相關政策,組織編制城市發展戰略、區域性發展規劃,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參與周邊城市規劃協調與對接。組織編制、審查和呈報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鎮建設區總體規劃、專項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並負責實施評估與監督管理。負責報市局及縣政府審批的城鎮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城鎮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城鎮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負責城鎮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負責統籌市政基礎設施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基礎設施的總體規劃、專項規劃、信息管理和規劃協調。
(五)鄉村空間規劃股。負責制定村莊空間規劃編制計畫,擬定村莊空間規劃管理技術標準與規定。負責報縣政府審批的村莊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指導各鎮(街道、度假區)開展村莊空間規劃編制工作以及組織鄉村規劃有關知識培訓和宣傳工作。負責核發鄉村規劃許可。負責村莊空間規劃建設有關報表的統計填報工作。指導綠道、碧道和南粵古驛道規劃管理工作。
(六)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擬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提出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耕地、林地、草地、濕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規範性檔案。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查和預審。負責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臨時用地審批管理工作。擬訂開展國土空間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相關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相關規定,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負責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七)生態修復和礦產管理股。負責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負責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編制實施
礦產資源規劃,組織擬訂並實施礦產資源年度利用計畫,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負責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負責重要礦區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開採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相關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負責
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八)地質與海洋勘查防災股。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組織開展海洋科學調查與勘測。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省、市和縣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海洋觀測預報管理工作,開展地質、海洋生態預警監測,負責地質、海洋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發布相關警報和公報。負責海洋生態、海域海岸帶和海島修復等工作,參與地質、海洋災害工程治理工作,負責應急救援技術支撐。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指導協調海防管理、控制和海防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九)海域海島管理股。擬訂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政策與技術規範。組織擬訂並實施海洋資源年度利用計畫,監督管理海域海島開發利用活動。組織海域界線、大陸及海島海岸線勘定和管理。負責報縣政府審批的用海、用島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開展海域海島監視監測和評估,負責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及海上人工構築物設定。擬訂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海域海島保護利用、海洋軍民融合發展等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推動海洋新興產業發展工作。
(十)測繪地理信息股。擬訂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測繪行業管理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測繪活動,指導
地理信息產業發展。負責測繪資質資格和信用管理。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牽頭擬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牽頭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縣級重大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負責自然資源信息化管理和改革相關工作。
(十一)建設工程規劃股(縣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制、審查重要地區和主要景觀地段以及重要節點的
修建性詳細規劃,指導監督評估詳細規劃實施。負責大中型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審查、審批住房和市政工程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負責與周邊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的規劃協調。負責市政基礎設施規劃實施的指導督查。負責跨區域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和惠東縣重點市政基礎設施項目設計方案審查。辦理臨時建築工程的規劃審批手續,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負責縣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法規監察股(執法監察隊)。負責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和審查工作。負責指導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實施。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監督鄉鎮有關行政執法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組織檢查全縣建設工程規劃實施情況和審批後的跟蹤監督管理以及規劃核實工作。負責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信訪工作。配合自然資源領域督察相關工作。指導鄉鎮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負責組織協調本系統應訴和行政複議工作及相關法律業務。負責組織或協助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的聽證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考察、上崗發證報審工作。負責組織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知識培訓工作。統籌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承辦上級交辦和相關部門移送的涉及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巡查礦產資源的利用情況,制止和糾正不法行為。負責組織違法用地破壞程度鑑定工作。負責協調處理檢察機關“兩法銜接”、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的執法工作。協助查處有關海防案件職責。
(十三)建設用地規劃股。參與規劃區範圍內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建設項目的選址工作,負責規劃區範圍內建設項目選址的規劃管理,核發《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出具建設用地規劃條件。負責規劃區範圍內建設用地規劃審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負責臨時建設用地的審批手續,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十四)人事股(機關黨委辦公室)。負責局黨組、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統籌負責幹部人才工作、人事調配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計畫生育、教育培訓、出國出境管理等工作。負責管理幹部人事檔案。負責工青婦工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督
直屬事業單位的黨建工作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職稱改革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審上報工作。
(十五)財務股。負責編制和執行部門預決算。負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內部審計、財政撥付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負責專項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及使用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機關日常財務收支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審計、資產管理和政府採購等工作。擬定海洋經濟發展規劃,開展海洋經濟運行綜合監測、統計核算、調查評估、信息發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