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註冊建造師協會由惠州市工程建設領域建造師、工程項目管理專家自願組織的專業性、全市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協會接受廣東省惠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接受廣東省惠州市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註冊建造師協會
- 外文名:HuiZhouConstructorAssociation
- 思想指導: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
- 專家來源:廣東省內各大高校
協會簡介,章程內容,
協會簡介
為惠州市建築行業提供教育培訓、人才輸送、技術支持服務,搭建企業和院校、培訓機構的橋樑;提供建築技術能力認證。
章程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惠州市註冊建造師協會,英文譯名名:HuiZhouConstructorAssociation,英文縮寫:HCA。
第二條本協會由惠州市工程建設領域建造師、工程項目管理專家自願組織的專業性、全市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協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以服務為宗旨。團結和教育會員遵守《建築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恪守建造師職業道德和行業規範,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執業素質,開展同行間的交流,促進我市工程建設水平的提高和建築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廣東省惠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接受廣東省惠州市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惠州市境內。
第六條本協會的住所(惠州市花邊嶺麥地南路橋西綜合樓第六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認真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及廣東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並宣傳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制定和加強建造師管理的辦法及措施建議;
(二)組織專業理論與實踐的研究和交流,舉辦發行協會刊物;
(三)配合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建造師註冊、繼續教育等事務性工作;
(四)組織提供各項專業培訓、人才交流等服務;
(五)舉辦實體;
(六)組織開展考察與交流工作,鼓勵會員參與省內外建築市場的合作及競爭;
(七)提供信息交流的暢通渠道,營造良好的互動溝通平台與環境;
(八)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接受會員的申訴和委託,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並提供法律服務;
(九)根據會員的發展需要,為會員提供資金、技術支持,政策諮詢,物資協作等活動;
(十)受會員委託,協助會員舉辦相關項目的招投標工作。
(十一)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參與公益事業;
(十二)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凡是在廣東省各地區從事建設工程領域的企業以單位會員名義加入本會;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市政工程等取得建築業執業(職業)資格的施工管理專業人才以及在全行業有一定知名度的專家、學者以個人會員身份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建築行業和建築技術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有法律責任能力。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每年繳納會費3,000.00元;
(二)副會長每年繳納會費2,000.00元;
(三)秘書長每年繳納會費2,000.00元;
(四)理事每年繳納會費1,000.00元;
(五)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六)一般會員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決定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四)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九)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擬訂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擬訂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秘書長採用選任制(或聘任制),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15年8月19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