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社會工作者協會
- 外文名:Huizhou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
- 成立時間:2013年11月18日
- 性質:社會團體
- 服務使命 :以人為本、助人自助、公平正義
- 服務宗旨:為行業服務、是社會工作交流平台
- 聯繫方式:地址:惠城區南壇北路13號7樓
組織架構,秘書處,行政財務部,督導研究部,服務培訓部,宣傳拓展部,協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業務範圍,第三章會員,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附則,
組織架構
秘書處
主持協會日常工作、執行會長或理事會安排的任務、對外聯繫、項目開發、行業服務與政策倡導、協調各部門工作、承接上級部門委託的任務。
行政財務部
行政職能、財務職能、人事職能、後勤保障職能。
督導研究部
督導服務職能、督導制度設計職能、督導人才培訓職能、服務研究職能。
服務培訓部
培訓職能、服務交流職能、行業服務職能。
宣傳拓展部
項目開發職能、外聯職能、服務拓展職能、服務宣傳職能。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為惠州市社會工作者協會。英文名稱為HuizhouAssociationofSocialWorkers,英文縮寫為HZSW。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是由民辦社工機構、專業社會工作者以及與社會工作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專業性、全市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秉持“以人為本、助人自助、公平正義”的社會工作理念,為政府分憂、為行業服務、為社會奉獻,致力於打造社會工作交流平台,充分發揮溝通政府和社會組織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推動惠州市社會工作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惠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惠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惠州市。
第六條本協會的住所為惠州市惠城區南道寒說催壇北路13號7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執行和宣傳國家、省、市有關社會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推動社會工作專業化、職業化、本土化建設,促進社會工作行業健康發展;
(二)倡導優質服務理念,協助政少獄仔府部采熱煮榆門從行業規範的角度對民辦社工機構、專業社會工作者進行業務協調、監督、評估、培訓,為各縣(區)社會工作協會提供指導和服務;
(三)維護行業利益,積極拓展社會工作領域,匯集一線社工需求,總結行罪犁舉業情況,積極反映、倡導推動行業發展的意見、建議;
(四)依法維護民辦社工機構、專業社會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五)接受市社會工作主管部門的委託,為全市專業社會工作者提供登記和註冊管理服務;
(六)開展全市專業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及相關配套服務,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進行崗前培訓、後續培訓、督導人才專業培訓,提供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的考前培訓及相關配套服務,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為地方黨政幹部及設定社工崗位單位人員提供社會工作知識培訓;
(七)宣傳社工理念,弘揚社工文化,塑造社工形象,提升社工地位;
(八)經相關職能部門批准,組織行業評比活動,樹立行業典型,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推動社會工作行業整體發展;
(九)開展社會工作理論研究,承接國家、省、市社會工作相關課題研究,總結分析中國特色社會工作發展途徑;
(十)組織行業交流,開展同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社會工作組織和團體的學術交流、培訓教育和項目合作,提高社會工作實務水平;
(十一)組織開展各類社工文化、體育活動,促進社工行業內部交流;
(十二)承辦市社會工作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笑套協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為民辦社工機構、社會工作相關單位和合作單位。
個人會員為專業社會工作者、社會工作行政、管理、教育和研究領域的個人。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嚷放擊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店祖束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及貢獻。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600元;
(二)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三)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元;
(四)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60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數至多為會員數的1/3。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委託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採用選任制,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籌集、捐贈或資助;
(三)政府購買服務的經費;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4年10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八)經相關職能部門批准,組織行業評比活動,樹立行業典型,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推動社會工作行業整體發展;
(九)開展社會工作理論研究,承接國家、省、市社會工作相關課題研究,總結分析中國特色社會工作發展途徑;
(十)組織行業交流,開展同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社會工作組織和團體的學術交流、培訓教育和項目合作,提高社會工作實務水平;
(十一)組織開展各類社工文化、體育活動,促進社工行業內部交流;
(十二)承辦市社會工作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為民辦社工機構、社會工作相關單位和合作單位。
個人會員為專業社會工作者、社會工作行政、管理、教育和研究領域的個人。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及貢獻。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600元;
(二)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三)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元;
(四)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60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數至多為會員數的1/3。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委託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採用選任制,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籌集、捐贈或資助;
(三)政府購買服務的經費;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4年10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