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照明電器協會

惠州市照明電器協會(HZ Association of Lighting Industry)是由照明電器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是經惠州市民政局正式註冊的惠州地區照明電器行業的社團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照明電器協會
  • 外文名:HZ Association of Lighting Industry
  • 成立於:2006年
  • 職能部門:辦公室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惠州照明電器協會成立於2006年,是地區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協會的上級主管部門是惠城區信息產業局
惠州市照明電器協會
惠州市照明電器協會
惠州市照明電器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溝通企業之間、行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協調同行業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行業的整體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為了提高本協會工作效率,該協會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初期推薦設定辦公室、交流合作部、市場推广部、行業研究部等職能部門,今後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再適當增設必要的部門。各職能部門職責如下:
辦公室:負責會員會籍管理、會費收繳、檔案管理、財務及協會的日常行政後勤工作。
交流合作部:負責協會的交流與合作項目,包括與政府有關部門在申報項目等方面的合作,為企業提供技術中介、技術交流和學術交流等服務。
市場推广部:為會員企業提供專業技術開發及產品推廣相關的各項服務。
行業研究部:制定行業規劃、相關產業政策,開展軟課題研究等。
惠州市照明電器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包括:
1、開展對國內外同行業發展狀況的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提出制定行業規劃、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議。
2、開展行業調查統計,收集和發布行業信息。
3、創辦行業協會出版物。
4、參與制訂和修訂行業的產品標準。
5、組織本行業的產品展覽和訂貨,開展技術交流和合作。
6、開展諮詢服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
7、組織管理與技術方面的人才培訓。
8、與國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繫,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9、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商定行規行約。
10、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惠州市照明電器協會(簡稱惠州照協)英文名稱為 HZ Association of Lighting Industry(縮寫為HZALI,漢語譯讀為“卡利”)。可獨立使用並有專屬權。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本協會是由電器機械、照明器具及器材製造行業與從事相應產品批發、零售的企業、事業單位等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溝通企業之間、行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協調同行業利益,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行業的整體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第四條 本協會的主管部門為惠城市信息產業局,由惠州市民政局監督管理,並接受惠城區信息產業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惠州市惠城區行政中心459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對國內外同行業發展狀況的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提出制定行業規劃、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議。
(二)從事行業統計調查,收集發布行業信息。
(三)創辦行業協會出版物。
(四)參與制訂和修改行業的產品標準。
(五)組織本行業的產品展覽與訂貨,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開展諮詢服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
(七)組織培訓技術、管理等方面的人才。
(八)與國內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繫,開展交流與合作。
(九)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商定行規行約。
(十)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十一)開展行業協會宗旨所允許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僅包括團體會員。
第八條 從事照明電器行業並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院校,承認章程,繳納會費,均可申請參加本協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自願申請,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履行入會手續後成為會員,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對協會工作的建議、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有優先或優惠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和獲得協會出版物的權利。
(四)有向協會要求對生產、經營提供幫助和服務的權利。
(五)有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六)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章程,執行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四)積極向協會提供統計資料和信息。
(五)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由於以下原因之一,應予退會。
(一)停業或者轉產。
(二)依法宣告破產。
(三)依法被撤消或被兼併。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本協會章程,不履行會員義務,經勸告不予改正時,可勸其退會或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
(三)修改協會章程;
(四)推選理事會;
(五)審查協會的財務預算和決算;
(六)決定協會的終止。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需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方為通過。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決定,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經理事會決定,也可以採用通訊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推舉理事會。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休會期間,由會長召集。理事會根據議事內容也可以採用通訊方式進行。理事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的人員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需到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制訂協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聽取和審查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五)審查、批准年度財務的預算和決算;
(六)決定機構設定和撤消;
(七)吸收新會員和處理會員退會;
(八)組織下屆協會的換屆工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歲,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凡在本行業中有較高聲望和對本行業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人員,承認本協會章程,經會長提名,理事會通過,可分別聘為榮譽會長、榮譽理事、榮譽會員或名譽會員。
各榮譽職位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但可享有其它會員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由專職工作人員組成,秘書處在會長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工作。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任職。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會長同意任職。
第二十五條 根據工作任務,本協會下設若干綜合或專業工作科室,其設定、撤消和工作任務由理事會確定。
第二十六條 其他行業協會可以團體會員身份參加本協會並受本協會章程約束。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會費;
(二)政府部門資助;
(三)國內外單位或個人的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行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6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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