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照明電器行業協會

上海照明電器行業協會(SHANGHAIILLUMINATIONELECTRICAPPLIANCETRADEASSOCIATION),簡稱上照協(SIEATA)。 上海照明電器行業協會經上海市民政局準予登記,取得了上海市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上照協成立於1996年10月15日。會員單位超過一百,銷售收入超過全行業的百分之七十;是一個跨部門、跨系統、跨所有制,既有電光源、燈具及照明電器附屬檔案(材料)的生產企業,又有照明電器研究所和高等院校,還有照明電器大型專業市場和經營商家以及照明工程設計、施工服務,集科工貿於一體的面向全行業的社會中介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照明電器行業協會
  • 外文名:SHANGHAIILLUMINATIONELECTRICAPPLIANCETRADEASSOCIATION
  • 簡稱:上照協
  • 成立時間:1996年10月15日
機構簡介,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任務、 業務範圍、活動原則,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第五章 常設機構,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機構簡介

上海照明電器行業協會設理事會,第三屆理事會由上海亞明燈泡廠有限公司等33個單位組成,其中包括國有、集體、民營、合資、外資以及高等院校和研究所;會長由上海亞明燈泡廠有限公司董事長劉經偉擔任;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秘書長由上海電光源公司原總經理毛允中擔任。根據《上海照明電器行業協會章程》規定,上海照明電器行業協會宗旨為: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面向行業,集行業之事,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照明電器行業的整體經濟發展。
上海照明電器行業協會的業務範圍:行業調研、技術培訓、行評、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中介諮詢服務、產品推介、會展招商。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照明電器行業協會;簡稱上照協。英文譯名:SHANGHAI ILLUMINATION ELECTRIC APPLIANCE TRADE ASSOCIATION,縮寫為:SIEA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的精神組建。是以由上海地區為主的從事照明電器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它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面向行業,集行業之事,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照明電器行業的整體經濟發展。
第四條 上海照明電器行業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 : 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 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1、積極地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與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2、收集、整理國內外照明電器行業基礎資料和有關信息,進行市場調研和預測,定期向會員發布信息,編輯出版、發行有關資料。
3、代表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4、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並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參加相關的反傾銷應訴活動。
5、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可以對本行業協會於其它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經濟事宜進行協調,可以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6、制訂並監督執行本行業的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對違反本行業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可以按照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並將有關行業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關部門;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7、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行業評估論證、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技能資職考核、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等工作。
8、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或服務;組織參加國內外展覽會、訂貨會和技術交流活動,促進企業經濟技術合作,推進企業生產發展;在對外出口、利用外資、引進技術等方面,互通信息,協調行動。
9、組織或參與科研成果的鑑定、評比和推廣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的生產和套用。
10、組織或參與制定、修改照明電器產品標準草案。
11、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專業人才。
12、接待國外來訪團組、推薦出國學習、考察和培訓人員。負責組織參加國際專業會議和有關活動。
13、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行業調研、技術培訓、行評、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中介諮詢服務、產品推介、會展招商。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1、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2、本會開展活動,堅持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利益;
3、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入會須具備下列條件:
凡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照明電器行業的工商企業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承認本會章程,按期交納會費;均可提出申請,自願加入協會。
第十一條 單位會員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由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通知和上海照明電器行業協會團體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的權利
1、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有關活動的權利。
3、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知情權和監督權。
4、 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如:有優先獲得協會提供的各種信息、資料、諮詢、經濟技術轉讓等權利。
5、 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6、 有向協會提出從事科學技術和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必要支持和幫助的權利。
7、 有對理事會的監督權和罷免理事的建議權。
8、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2、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3、主動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生產經營、技術、企業管理等方面的資料和先進經驗,並按規定及時送交。
4、按規定繳納會費(具體辦法另訂)。
5、會員單位有責任選派人員參加協會的工作。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協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協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本章程相關規定及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
第十八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遇特殊情況,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但換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的職責:
1、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制定會費標準及使用管理辦法;
4、聽取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問題;
6、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本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理事會由會長召集,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的職責: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和副會長;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的聘免。
3、籌備召開下屆會員大會。
4、負責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除名。
6、確定機構設定和註銷,並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7、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的聘免。
8、聽取審議秘書長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工作;
9、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10、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1、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的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任期4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必須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又不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其他有關重要問題。
第二十六條 凡在本行業中有較高聲望和對本行業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人員,承認本協會章程,經會長提名,理事會通過,可分別聘為名譽會長、顧問。受聘人員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但可享受其他會員權利。

第五章 常設機構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為專職,其任職條件參照第十九條。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等開展工作;
3、提名各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4、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免;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秘書處的組織機構和工作任務由理事會確定。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的待遇,由理事會通過。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合法占有資金,建立財務制度。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1、會員單位按規定繳納的會費。
2、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3、國內外有關單位或個人的贊助和捐贈。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5、承辦有關單位委辦工作取得的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協會經費的用途:
1、會議費: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會以及以協會名義召開的其它相關會議;
2、協會服務於會員單位,開展各項行業活動的相關經費;
3、協會常設機構的辦公費用、添置必要的辦公用品的費用,以及常設機構工作人員的差旅費等;
4、編輯發行出版行業刊物的費用;
5、協會對外聯絡、開展業務活動時和舉辦公益事業的支出。
6、與協會開展工作有關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和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因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7月2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本章程如與國家規定有矛盾時,按國家規定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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