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志願服務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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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惠州市志願服務暫行規定》的通知
惠府〔2011〕11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志願服務暫行規定》業經十屆16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志願服務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鼓勵和規範我市志願服務活動,保障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根據《廣東省志願服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志願者、志願者組織及其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社會各界應當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活動,各級志願服務組織每年應當對有突出貢獻的志願服務隊、志願者以及支持志願服務事業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志願服務活動提供保障,根據財力情況每年安排志願服務經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志願服務組織進行捐贈的,捐贈者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與政策的規定享受稅收減免等優惠。
第五條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招聘人員以及學校招收新生時,在同等條件下依照有關規定優先錄用、錄取優秀志願者。
第六條 每年12月5日為惠州市志願者日,每年12月為惠州市志願服務月,集中展示各級志願服務成果,宣傳志願服務文化,各級政府應給予大力支持。
第七條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在校學生利用課餘時間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組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成立預備志願者服務小隊從事志願服務,應經其監護人同意或由其監護人陪同。
第八條 惠州市志願服務組織管理機構由惠州市志願者聯合會(惠州市志願服務指導中心)、縣(區)志願者聯合會、鄉鎮(街道)志願者分會、社區志願服務站、志願服務隊五級網路組成。
第九條 市志願者聯合會應當建立全市志願者資料庫,各縣(區)志願者聯合會在市志願者資料庫下開展工作,確保全市志願者數據的準確和及時,實現志願服務工作數位化對接。
第十條 各級志願服務組織新招募的志願者名單應於每季度末上報至市志願者聯合會,已登記在冊的志願者連續一個自然年度因自身原因未參加志願服務組織的任何志願服務活動的,由市志願者聯合會將其在志願者名單中除名。
第十一條 申請成為志願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原則上年滿14周歲以上;
(二)具備與所參加的志願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志願服務能力和從事志願服務必要的身體條件;
(三)根據自身願望和條件至少選擇一個志願服務項目,每一自然年度自願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累計不少於10個小時;
(四)遵紀守法,熱心社會公益。
第十二條 組建志願服務隊一般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申請成為志願者條件的報名人數不少於30人;
(二)已確定志願服務隊隊長、聯絡人,全體成員具備與所選擇的志願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條件;
(三)根據志願服務隊條件至少選擇一個志願服務項目,全體成員每一自然年度自願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合計不少於300個小時;
(四)遵紀守法,熱心社會公益。
第十三條 本規定未盡事項,按照《廣東省志願服務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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